新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梳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號)發佈了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申報表,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新的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是新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體現,個稅君進行了一個細緻的梳理,希望能有助於學習掌握。

、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共有幾張申報表?

一共十張申報表,分別是:

1.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B表)

2.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

3.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

4.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

5.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B表)(C表)

6.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方式備案表

7.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

二、本次在原有基礎上調整完善的報表共有幾張,是哪幾張申報表?原有報表仍有效的是哪張?

(一)完善的報表共四類七張,本次根據新稅法及相關政策規定調整完善了以下報表:

1.《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B表)》

2.《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

3.《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

4.《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相關填報內容和說明;

(二)原有申報表仍有效的是《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總局公告2015年第28號)、《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財稅〔2017〕39號、總局公告2017年第17號)《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商老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財稅〔2018〕22號、總局公告2018年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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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新增的申報表是哪幾張?

新增了三張申報表,分別是:

1.根據新稅法綜合所得彙算清繳的有關規定,制發《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

2.根據創業投資企業股權轉讓所得有關政策規定,制發《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方式備案表》和《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

四、每張申報表適用範圍各是什麼?

(一)基礎信息表

1.《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該表適用於扣繳義務人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時,填報支付所得的自然人納稅人的基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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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配合《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填寫。

2.《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B表)》。該表適用於自然人直接向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項時填報其個人基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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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自然人納稅人初次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宜時填報本表;初次申報後,以後僅需在信息發生變化時填報。本表是配合《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B表)(C表)》填寫的。

(二)《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該表適用於:

1.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預扣預繳申報;

2.向非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3.以及向納稅人(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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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該表適用於: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按月或按次辦理自行納稅申報,包括:

1.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以外的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2.非居民個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3.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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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該表適用於居民個人取得境內綜合所得,按稅法規定進行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情形包括:

1.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

2.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餘額超過6萬元;

3.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

4.納稅人申請退稅;

5.納稅人在註銷戶籍年度取得綜合所得的;

6.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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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該表適用於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承包承租經營者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取得經營所得,按查賬徵收辦理預繳納稅申報,或者按核定徵收辦理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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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該表適用於查賬徵收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取得經營所得的彙算清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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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該表適用於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兩處及以上取得經營所得,辦理個人所得稅的年度彙總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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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方式備案表》。該表適用於創業投資企業(含創投基金,下同)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算類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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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該表適用於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創業投資企業按規定辦理年度股權轉讓所得扣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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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根據財稅〔2019〕8號(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所得稅),合夥企業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個人合夥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本質是個人合夥人的經營所得,但計算方法與常規採用“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不同)。

(一)其中股權轉讓所得:

個人合夥人按照其應從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中分得的份額計算應納稅額,並由創投企業填報《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其中股息紅利所得:

個人合夥人按照其應從基金股息紅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額計算其應納稅額,並由創投企業填報《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綜上,總結新個稅申報表記憶導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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