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產的同時,也要繼承需要償還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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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遺產的同時,也要繼承需要償還的債務

俗話說的好,欠債還錢,天經地義。若債權人或債務人死亡,是否會“人死債消”?

下面請看今天的普法案例

第一幕:起因

錢女士的丈夫三年前因為生意週轉急用錢,好友張華友情無利息借了10萬元應急,丈夫給張華寫了一張借期為三年的借條。哪知,錢是借來了,還沒過半年,錢女士的丈夫卻突發疾病去世。

第二幕:現狀

現在三年借期眼看就快到了,張華也急等著用錢給兒子買婚房,前前後後找過錢女士不下三次催著還錢。錢女士丈夫病逝後,家裡原來經營的一個小餐館也因為經營不善而倒閉,借來的這10萬元當時用於重新裝修小餐館也早就花光。

如今,錢女士獨自一人靠賣手工水餃養家勉強維持溫飽,哪還有能力還這10萬元錢?

事情的發展峰迴路轉

錢女士心裡焦急萬分。突然想起,丈夫的同學劉明夫妻也因為家中急用錢,跟丈夫借了25萬元,這25萬元的借條是錢女士的丈夫和劉明倆夫妻共同簽訂的一個借款合同。

為了擔心還款有意外,當時,雙方還到公證處辦理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借款合同公證,劉明夫妻提供了自己名下的一套面積為36平米的房產辦理了抵押登記作為擔保。

錢女士立即找出借條,打電話給劉明,請他還錢。劉明表示,當初借錢也只是應急,為了擴大自己的公司規模,現在公司生意難做,根本無力還款。願意將之前抵押的那套房產過戶給錢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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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

雙方以為這25萬元的借款隨著房屋過戶手續完成就能解決,然而,當錢女士與劉明夫妻倆拿著當年辦理的借款合同公證書前往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手續時,工作人員告訴他們,因錢女士的丈夫已去世,而借款合同中出借人是錢女士的丈夫,無法協助劉明夫妻辦理房產解除抵押和過戶登記手續,應當去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

丈夫已故,這套抵押的房產如何順利過戶到錢女士名下,焦慮的錢女士來到公證處諮詢。

公證員告知,辦理繼承公證,首先應該確定這25萬元債權的法定繼承人。因錢女士和丈夫是結髮夫妻,丈夫的父母早亡,兩人只有一子一女。錢女士丈夫的法定繼承人應當是錢女士和兩個子女。

於是,錢女士和孩子們來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公證並提供了相關證明材料,兩個孩子聲明放棄繼承權,由錢女士一人繼承。經審查核實情況後,公證處為錢女士出具了公證書。

公證員提醒錢女士,依據法律規定,錢女士繼承了丈夫的遺產,就有義務清償他生前的債務,但清償的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

錢女士拿著公證書,和劉明夫妻共同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了過戶手續。之後,錢女士很快將這套房產出售,並用售房所得款償還了丈夫生前欠張華的10萬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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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小知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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