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讀過《抓賊致其心臟病死亡被公訴,遭索賠81萬》這篇新聞嗎,有什麼看法?

笠翁話農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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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過新聞,但是對於細節瞭解的不是特別清楚。根據發佈的圖片和新聞報道來看,事發場地是在陳定家中,而且是家和店鋪一體化的。在這種公共與隱私相結合的區域,在目前的司法中,還沒有一個明確的判例和解釋。但是陳定的行為能否構成正當防衛還要細細說來。

由於事情發生在深夜非營業時間,所以一個陌生男子突然闖入家中,沒有人會認為這是一個善意的舉動。所以陳定認定黃清(死者)是入室盜竊,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一般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那麼根據新聞報道的情況來看,陳定質問對方在幹嘛,黃清說沒有偷東西。之後黃清想跑,陳定企圖壓制對方,確認其有無偷竊。二人拉扯之間,黃清踩中了地上的鴨蛋,兩人同時滑倒。二人身體交疊,陳定在上黃清在下。幾分鐘後,黃清多次大喊,“放開我,呼吸很難受。”陳定稍稍鬆開,並掀起衣服讓他透氣。黃清透了氣之後又開始掙扎,陳定感覺有點按壓不住了。待陳可報完警,他看到自己的手機從黃清褲子右邊口袋掉到地上。陳可撿起並發現手機已關機。警方到達現場後,發現黃清脈搏微弱。桂林市人民醫院醫護人員隨後抵達,黃清已無生命體徵。

這裡面有幾個關鍵點,首先是黃清的行為存在盜竊可疑性,已存在入室(盜竊)非法行為的進行時,所以陳定是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不過當陳定將黃清制服以後,也就是說黃清沒有進行盜竊的過程了,這個時候正當防衛也就不再適用了。

【防衛過當】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在陳定製服黃清以後,由於黃清這個時候已經不可能再繼續進行侵害行為了,所以陳定的行為已經屬於是防衛過當了。據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鑑定意見通知書顯示,“死者黃清符合胸腹部受到擠壓,及心臟病導致急性呼吸循環功能障礙而死亡”。

所以陳定的行為已經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陳定的行為符合【防衛過當】且無故意殺人的意圖,雖可免除刑事處罰,但是民事賠償法就不可避免了。

所以法院判處賠償81萬,是按照法律程序辦事的,如果對於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眾和法律諮詢


看過新聞,但不詳細。事發地點應該是家、店合一的場所,對於這類場所,如何適用侵入民宅的法條,目前沒有明確的解釋和判例。但是根據公序良俗、大眾常識,前店與後家應該有區別,營業時間與非營業時間應該有區別。

對於一個在深夜非營業時間未經告知未經允許潛入室內的陌生男子,任何正常人的正常反應都不可能認為是善意進入的,採取自衛行為理所應當。法律沒有苛求民眾必須在小偷到物品,或侵害人拿出兇器後才能自衛。

在公權與私權的責任分配中,私權無義務自證清白,而公權給人定罪必須有確切證據。本案中如訴黃某偷竊,必須有偷竊的物品等確切證據。如訴陳某故意傷害而非自衛行為,必須有黃某善意進入以及陳某應當且已經明確認知其善意的證據。

目前所出的狀況,究其原因就是長期以來公私權責任分配不均衡或者倒置在人們心中,特別某些行業人士心中根深蒂固造成的。


老牛46270658


抓賊賊自身原因死亡不構成犯罪,抓賊是正當行為。


成都熊貓說法


我記得以前報道過這樣一個案子,警察出警被歹徒打死後說:心臟病死的,引起網友一片譁然。今天又是小小偷心臟病死了,前一案子罪犯輕饒了,警察何送一條命,這一個案孑,小偷有理了。好人反而有罪了,這怎麼搞的,同樣在一個國家,人的價值怎麼相差這麼大呢,罪犯是常有理!國家法律怎麼老是護著壞人說話?


琪冰381


總之一句話現在國家法律制定是對的,但是那些法官執行上出了問題,出了人情問題,同樣是一個案子,但是判法就不一樣?見義勇為者,能判有罪,有罪者能判無罪,我們不知道那些法官怎天在幹嗎?我認為人們一聽到這個:賊:字人人恨沒有人不恨賊的,國家法律制定,對小偷有利,對賊有利,如果對小偷和賊重判,那麼偷和賊就少了


濱海一隻猴


看完這篇文章後,我的人生觀價值觀都毀滅了,我是不是應該找小編索賠個幾千萬呢😄😄


博海雲天325


某類“法官”已成犯罪分子的保護傘了


user1132110990799


究竟是拒絕抓賊還是拒絕帶病作賊?在中國司法解釋中也難於說出個子醜寅卯。拒絕抓賊是說不過去的,抓賊的絕對沒有錯,只能是拒絕帶病作賊了。明知作賊是必須冒風險的行業,你卻“奮不顧身”還帶病作業,真的具有強力的“責任感”嗎?死後給你評個“先進模範”還是“死有餘辜”更合適呢?拖累受害者真的是死有餘辜了。


藍天白雲155059


這個是鼓勵那些將死之人怎麼通過入室盜竊獲取高額賠償的操作流程


用戶7587736137410


這樣判,那是不是可以理解成:得了重病或絕症的就去做賊,偷著了得利,偷不著再來,死在現場還可以訛一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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