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二審期間當事人申請撤訴法院是否准許?

■點擊右上角【關注】“袁曼曼徵地拆遷律師”頭條號,私信回覆“諮詢”,即可享有一對一法律服務諮詢。 

■徵地拆遷律師四有新標準:有專長;有態度;有口碑;有人情味
行政訴訟二審期間當事人申請撤訴法院是否准許?

導讀:在房屋徵收決定案件中,被徵收人向法院起訴撤銷徵收方的房屋徵收決定,如果徵收方的徵收決定違法,大多數被徵收的房產沒有被拆除,則法院可能判決撤銷徵收決定,或者雖然徵收決定違法,但是大多數徵收房屋內房屋已經被拆除,則法院可能判決確認徵收決定違法,但保留該徵收決定的效力,不予撤銷。徵收方可能不服一審判決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那麼,在二審期間,一審原告能否撤回起訴呢?

關於當事人在二審期間申請撤回起訴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均未作出明確規定。雖然《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但該法條並沒有明確“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是一審程序還是二審程序。

行政訴訟二審期間當事人申請撤訴法院是否准許?

律師認為,二審期間一審原告可以撤回起訴,法院可以准許。理由如下:

第一,按照“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只要是不違背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損害國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就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即一審原告在二審程序中可以申請撤回起訴,法院可以裁定準許。訴權是當事人享有的一項救濟權利,當事人對訴訟權利的自由處分,法院不應的過多幹預。

目前,行政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一審中可以撤回起訴,二審中可以撤回上訴,但未對二審中一審原告可否撤回起訴作出規定,法院如果簡單的對一審原告撤回起訴的行為不予准許,不僅有干預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之嫌,也是沒有理論依據的。

第二,法院准予當事人撤回起訴,能使矛盾糾紛得到徹底解決。二審中當事人撤回起訴和上訴的原因大多是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調解或和解協議,而且按照協議執行一般能夠達到對糾紛徹底解決,一審判決當然就沒有執行的必要。如果不准許當事人撤回起訴,只准許撤回上訴,會出現一審判決生效的問題。一審判決的生效,往往會和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產生矛盾,使本來已經能夠解決的糾紛變得更加複雜。因此,不准許撤回起訴會使案件的處理達不到案結事了,也不符合和諧社會的要求。

綜上所述,在行政訴訟二審程序中,一審原告可以申請撤回起訴,只要是不違背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損害國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二審法院應當裁定準許其撤回起訴。

■本文轉自“徵地拆遷法律專家團”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徵地拆遷、拆遷補償、農村拆遷、國有土地拆遷、拆遷知識交流與分享。
■想了解更多,請點擊 文章最上方的 紅色「關注」按鈕 關注我!有拆遷問題的可以隨時私信我!
■袁曼曼徵地拆遷律師每天為您推送各種專業、有用的拆遷知識,幫您識破拆遷背後的心機,簡單瞭解法律,走出法律盲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