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學通財經

1.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按有關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財稅〔2013〕101號)

2.鄉鎮企業的職工和農民取得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國稅函發〔1995〕079號)

3.儲蓄存款利息免稅(財稅〔2008〕132號)

4.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稅(財稅〔2013〕5號)

5.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財稅〔2008〕24號)

6.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並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財稅字〔1994〕20號)

7.符合條件的房屋贈與免徵個人所得稅(財稅〔2009〕78號)

(1)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3)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8.根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關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間,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房改成本價格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職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價格低於房屋建造成本價格或市場價格而取得的差價收益,免徵個人所得稅。(財稅〔2007〕13號)

9.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8〕61號)

10.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財稅〔2012〕85號)

11.保險賠款免徵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3.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信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併後計徵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國稅發〔1999〕58號)

14.獨生子女補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徵稅(國稅發〔1994〕089號)

15.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徵稅(國稅發〔1994〕089號)

16.托兒補助費(看當地標準),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徵稅(國稅發〔1994〕089號)

17.差旅費津貼(看當地標準),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徵稅(國稅發〔1994〕089號)

18.誤餐補助,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徵稅(國稅發〔1994〕089號)

19.殘疾、孤老、烈屬減徵個人所得稅(看當地標準),其中僅限於勞動所得,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其減徵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稅函〔1999〕329號)

20.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財稅〔2006〕10號)

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學通財經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