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人發現過期食品要10倍賠償花了822元竟要賠90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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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食品過期,李某向商家提出了索賠購物款10倍的要求,未果。很快,商家收到了起訴書,一審法院沒有支持李某的10倍賠償請求,官司打到了榆林中院。近日,記者獲悉,榆林中院審理認為,職業打假人的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這種以惡懲惡,飲鴆止渴的治理模式不能得到支持,榆林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8年4月8日,李某在定邊縣家樂公司(家樂鼓樓店)購買了由寧夏綠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強記回鄉源特優級枸杞12盒,單價68.5元,共計消費822元,隨後發現該產品已過保質期。

據瞭解,該產品生產日期為2017年2月24日,保質期12個月。李某認為,家樂公司(家樂鼓樓店)嚴重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等禁止性相關法律法規、銷售過期食品,侵害了他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家樂公司退還購物款822元,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賠償8220元,共計9042元。

一審法院認為,食品安全關係公眾人身、財產安全,食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生產、銷售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合格產品。但相關法律規定,李某購買涉案產品後發現野生黑枸杞食品系普通食品,其可以向經營者主張退貨或者更換來挽回和減少其損失,來維護其合法權益和達到淨化市場的目的。

審理中,李某並未向法院提交證據證明涉案產品對其造成損失,不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故對李某的訴請僅在返還購物價款822元中予以支持,其他損失待其有新的證據後,另案主張。法院一審判決,由定邊縣家樂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返還原告李某購物款822元。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李某不服,提出上訴。證據顯示,李某多次訴訟,為專業的職業打假人,李某明顯屬於明知產品存在瑕疵和缺陷,而予以購買後向銷售者索賠的情形。若對此行為支持,背離了法律規定由相關管理部門行使管理的宗旨,可能導致相關管理部門管理職權淡化,出現市場管理秩序的混亂。今年4月,榆林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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