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1088 證券簡稱:中國神華 公告編號:臨2019-023
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及全體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2019年4月25日,本公司第四屆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訂的議案》,批准同意《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議事規則》”)修正案,並將該修正案以特別決議案形式提請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具體內容如下:
一、將《監事會議事規則》第一條
為規範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公司”)監事會的運作,確保監事會履行全體股東賦予的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以下簡稱“《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等法律、法規及公司上市地監管法規和《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制定本規則。
修改為:
為規範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監事會的運作,確保監事會履行全體股東賦予的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修正)(以下簡稱“《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訂)、《上市公司治理準則》(2018年修訂)等法律、法規及公司上市地監管法規和《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制定本規則。
二、將《監事會議事規則》第三條第一款
公司應保障監事會的知情權,及時向監事會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資料,以便監事會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和評價。
修改為:
公司應採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為監事正常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協助,及時向監事會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資料,以便監事會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和評價。任何人不得干預、阻撓。
三、將《監事會議事規則》第九條第三項
(三)對公司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修改為:
(三)對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的行為進行監督,監督記錄以及進行財務檢查的結果應當作為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四、將《監事會議事規則》第九條第七項
(七) 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並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修改為:
(七) 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並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五、將《監事會議事規則》第十六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
修改為: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持續學習,不斷提高履職能力,忠實、勤勉、謹慎履職。
六、將《監事會議事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
監事會會議的通知方式為:當面遞交、傳真、特快專遞、掛號空郵。
修改為:
監事會會議和臨時監事會會議召開的通知方式為:當面遞交、傳真、特快專遞、掛號空郵、電子郵件或無紙化辦公系統。
七、將《監事會議事規則》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在審議有關議案和報告時,可要求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內部及外部審計人員列席會議,對有關事項作必要的說明,並回答監事會所關注的問題。
修改為:
監事會可以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內部及外部審計人員等列席監事會會議,回答所關注問題。
八、將《監事會議事規則》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記錄、決議作為公司重要檔案由監事會辦公室及董事會秘書妥善保存於公司住所,保存期為永久。
修改為:
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至少保存10年。
在修改《監事會議事規則》中,如因增加、刪除、排列某些條款導致章節、條款序號發生變化,修改後的《監事會議事規則》章節、條款序號依次順延或遞減;《監事會議事規則》中條款相互引用的,條款序號相應變化。
特此公告
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監事會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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