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相关法律

一、组织卖淫罪的含义?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二、组织卖淫罪的四大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

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

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他人”,一般是女人,也包括男人、“多人”,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

客观要件:表现为组织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有计划、有组织地使他人从事出卖色相的活动。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设置卖淫场所或变相的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其二,虽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但通过控制从事卖淫的人员,有组织的进行卖淫活动。

三、组织卖淫罪的量刑规定?

《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组织卖淫罪相关法律

四、“打飞机”是否构成卖淫嫖娼罪?

“打飞机”是否属于构成卖淫嫖娼罪为,现行刑法及其司法解释

未予以明确规定,各地做法亦不一致,导致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影响司法的权威性与公正性。笔者认为,在刑法未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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