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签劳动合同,单位就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吗?

工作是我们创造美好生活唯一的途径,由于用人单位人事管理不正规,劳动者本身维权意识不足,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情屡见不鲜,今天我们就一起看看因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承担了什么样的责任。

西安劳动争议律师 | 补签劳动合同,单位就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吗?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6年7月入职某某技术公司,担任技术开发岗位。由于技术公司为初创公司,人事管理方面较松散,导致李某入职后一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直至一年后公司聘请了专业人事工作人员才发现这一问题。公司于2017年7月与李某补签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起始日期为2016年7月,落款日期为2017年7月。李某认为公司应于入职后一个月内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虽后来补签,但仍应当支付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间的双倍工资。经与公司协商未果,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劳动合同,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明,是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利益的凭证。如用人单位事前用工,事后再按用工时间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能够依法向用人单位索要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但法律同时也给予用人单位一个月的宽限期,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即便是事后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也要向劳动者赔偿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劳动合同之日期间相差的时间(除扣除一个月的宽限期外)的二倍工资。

但在日常生活中还存有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还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西安劳动争议律师 | 补签劳动合同,单位就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吗?

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其一项基本的法定义务,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立即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避免陷入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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