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獵野生動物 兩男子均獲刑六個月

湖南省安鄉縣兩無業男子為尋求刺激,約定到溼地公園捕鳥玩,返回時被安鄉縣森林公安局民警抓獲。近日,安鄉縣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獵罪,對被告人賀某、雷某二人均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

2018年5月8日,被告人賀某、雷某因無事可做相約捕鳥玩。當天下午,賀某從家中拿一支氣槍,駕駛小轎車在安鄉縣大鯨港鎮接到被告人雷某後,一起到湖南書院洲國家溼地公園大鯨港管理站南邊樹林捕鳥。雷某負責駕駛小車,賀某負責用氣槍捕獵。二人捕獵鳥兒後返回時,被安鄉縣森林公安局民警抓獲。民警現場扣押鳥類死體2只、氣槍1支、鉛彈19粒。經安鄉縣林業局森保站認定,2只鳥類死體為朱頸斑鳩,系湖南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另查明,依據《國家溼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安鄉縣人民政府(安政通【2011】5號)關於禁止捕獵野生蛙類、鳥類、蛇類動物的通告》、《湖南省林業廳(湘林護【2016】4號)關於禁止捕獵鳥類的通告》的規定,湖南書院洲國家溼地公園系禁獵區;依據《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涉案氣槍系禁獵工具。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賀某、雷某違法國家狩獵法規,在禁獵區使用禁獵工具捕獵朱頸斑鳩2只,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狩獵罪。該案屬於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到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賀某、雷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賀某、雷某犯罪情節輕微,確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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