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翰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被指控为套路贷的案件,是否一定成立诈骗罪?
之前开过一次庭,公诉人说套路贷案件就应该是多个罪名,就应该有诈骗罪,因为是套路贷,所以就一定构成诈骗罪。
这无疑是放弃犯罪构成要件,根据套路贷这样一个词汇来进行诈骗罪的入罪。诈骗罪基本的构造要求行为人有欺骗行为,借款人产生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
在民间借贷包括高利贷案件中,行为人对于借款人能拿到多少钱、借款周期为多久、到期要还多少钱、逾期将承担怎样的责任,这些核心的借款事实是否存在欺骗,借款过程中是否违背事先告知恶意垒高债务、恶意制造借款人违约,是认定诈骗罪成立与否的关键事实。
所以也存在不少的套路贷案件,因为双方对于借款事实都有清醒的认识、对于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心知肚明,即使因为不当催收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或是寻衅滋事罪,但借款行为本身不构成诈骗罪。
最近又有一份这样的判决。
閱讀更多 詐騙犯罪辯護金翰明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