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扫黑除恶第一案”公开宣判

10月23日,记者从乐至县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对乐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贺某、欧某某、徐某某共同或单独涉嫌抢劫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该案为乐至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公开宣判的首例涉恶犯罪案件。


乐至“扫黑除恶第一案”公开宣判

图为: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2017年底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贺某、欧某某、徐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了以李某为纠集者,贺某、欧某某、徐某某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在乐至县城区多次实施暴力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乐至县城区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我院以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对李某、贺某、欧某某、徐某某分别判处四年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三千元到二万四千元不等的罚金。

该院从受案之初就高度重视该案的审理工作,由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并严格按照庭审实质化要求,全面落实刑事辩护全覆盖、召开庭前会议,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该案的成功宣判,有力打击了黑恶犯罪势力的嚣张气焰,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彰显了人民法院在党委的领导下,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坚定信心和决心。

(唐东四川法治报记者吴显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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