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若不規範,所立遺囑可能無效而導致北京房產無法遺囑繼承

2011年4月28日,張老太太立有代書遺囑一份,內容為:“我和老伴在北京大興區有產權房一套,面積50平方米,我百年以後把此房產權的一半也就是50%產權給我孫女閆某1,恐口無憑,立此遺囑為證。”該遺囑系甘某代書,該遺囑下方的“立遺囑人”處“張老太太”的名字系甘某代簽,“張老太太”上的手印系張老太太所摁。該遺囑下方的“證明人”處“甘某”、“盧某”、“付某”的名字及手印分別系甘某、盧某、付某所籤、所摁;甘某稱其系閆某1的繼父。

代書遺囑屬於一種遺囑類型,代書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另外,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代書遺囑若不規範,所立遺囑可能無效而導致北京房產無法遺囑繼承

代書遺囑不規範,遺囑有可能被法院確認無效

本案中,張老太太生前所立代書遺囑,其中代書人甘某系閆某1的繼父,屬於與閆某1有利害關係的人。在該份代書遺囑訂立過程中,盧某、付某雖系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但甘某作為代書人兼見證人,與單純的見證人不同,其系閆某1利害關係人的問題不因增加一位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而得以彌補。張老太太所立的代書遺囑因代書人兼見證人甘某與閆某1有利害關係,該份代書遺囑無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