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開錯醫囑,護士執行,致患者死亡,誰的責任更大?

醫學路上那些事兒


醫生開錯醫囑,護士執行醫囑導致患者死亡,在這樣的法律事件中,醫院與患者是醫療服務法律關係的雙方。

醫院與醫生、護士之間是聘用與被聘用的勞動合同關係。

醫生與護士是醫療工作中的同事關係。

從患者角度說,患者被錯誤診治死亡的,醫院是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方。

從醫院對醫生護士的管理角度說,在醫療工作中,誰犯了業務工作錯誤,誰就是被處罰教育者。

從醫生與護士在醫療工作中的職責分工看,醫生是醫療方案的決策者,護士是醫生醫療方案的執行者、同時也是護理規程的執行者。

據上所述,導致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是醫生開錯了醫囑!如果【護理規程】規定護士在執行醫囑時必須審核所執行的醫囑是否正確合理,那麼護士對‘’因為沒有審核醫囑而執行錯誤醫囑導致患者死亡‘’的事件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在醫院管理下的與醫生之間的責任劃分)。如果【護理規程】只是規定‘’護士在護理工作中應當嚴格執行醫囑‘’,那麼護士對於‘’執行醫囑而導致患者死亡‘’的事件就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在醫院管理下與醫生之後的責任劃分)。

綜上所述,如果【醫療護理規程】沒有規定“護士執行醫囑時必須審核醫囑是否正確合理”,護士執行錯誤醫囑而導致患者死者的,護士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不糊塗時塗糊不


說到這個責任的問題,我覺得這個規定是非常不合理的,首先護士學歷經驗能力都不及醫生,可是規定卻要讓護士來三查七對把關,來審核醫生的醫囑對錯,對於醫囑明顯的錯誤和不符合常規的醫囑,護士能夠查對出來,及時告知醫生,可以避免錯誤的發生,但是護士畢竟是護士,醫療上的東西不是都知道,水平還是不如醫生,怎麼能讓學歷低的來監管學歷高的呢?難道護士治療的時候也要求家屬來查對一下,出了事找家屬去。我是覺得護士有責任,但是不應該是主責,有的治療方案連護士都不知道對錯,你叫別人怎麼給你查對,護士不懂的問醫生,像醫生學習,有醫生不知道去問護士學習的嗎?我們同事就遇到過,打4個單位的胰島素,看成42個單位,當然是寫的有點潦草導致的,結果她覺得懷疑就去問了值班醫生,值班醫生看了一下醫囑後也認為是42個單位,就說是那麼多,然後那護士就去給患者打了,滑稽的是這護士沒把針上好,打了42個單位但是藥沒打進去。後來知道打多了,又趕緊給患者叫回來輸糖水,輸了後又發現沒有打進去的胰島素,反正還好沒出事。你說這責任怎麼劃分啊,護士差點被開除了。


馬到平安


這種完全屬於假設場景,在事實中是非常罕見,或者說幾乎不可能。

什麼是醫囑?

可能很多人都會簡單的認為,醫囑就是醫生寫在醫囑本上的醫囑藥物。

事實上,醫囑有多層含義。醫囑既是醫生下達給護士或者病人執行的醫療指令,也是醫生醫療意志的體現,更是醫生醫療行為的法定記錄。

所以,醫囑既有技術屬性,也有法律屬性。往往無法用單純的對與錯來進行定性,多用適宜與不適宜來進行歸屬,具體要結合當時的醫療情況,包括病人的病情情況、醫療條件、醫療環境以及主觀和客觀的限定。

開錯醫囑分好幾種情況

1、違反醫療原則。

當下達的醫療指定違反醫療原則時,可能是醫生的技術水平不夠,也有可能是存在著個人的疏忽,還有可能是醫生的認知水平有限,更有一些是明知故犯。

舉個簡單的例子,很多普通感冒在明確病毒感染的情況下卻濫用抗生素。

2、違背醫生本身意志

這種情況也比較常見,多見於筆誤或者責任心不到位、工作不嚴謹導致的疏忽。比如,電腦輸入時本是想打維生素a的時候,結果卻輸成了維生素c;有時候想寫葡萄糖,卻寫成了生理鹽水。還有的本來想給a病人開醫囑,結果把醫病開到了b病人身上,這種例子並不少見。

很多醫院結合自身的實際,會出臺各種各樣的關於醫療行為的規定。在特定的情況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與大的醫療原則可能存在著一定的衝突性。

因此違反醫院內部規定的遺囑,原則上這一些醫囑可能並不算是錯誤的。因為,這一類醫囑往往是結合病人本身的情況開出,是符合醫療原則的。

比如,有的醫院內部規定,門急診病人使用抗生素只能使用最小劑量。當超出最小劑量或者到達最大劑量時,就會被定性為超量醫囑和超常處方,而受到處罰的。

醫囑執行程序嚴格,醫囑錯誤導致病人死亡的可能性極小

1、在大型醫院醫囑開出之後,首先經過電腦自動審核,對違反常規的醫囑會進行攔截,其次再經過護士的查對,再將醫囑發送到藥房,藥房對一些特殊的醫囑也要進行審核,比如毒麻藥品,對於診斷不符,規格不符、格式不規範的都會打回至病房。藥房通過之後,將藥下發到病房,病房配藥護士要查對一遍,到病人床邊注射護士也要進行查對。

因此,一個醫囑從開出到嚴格執行完畢,至少要經過5個查對或審核環節,極大的降低了出錯的概率。並不是直接開出,護士執行就打到病人身上。

2、並不是醫囑出現的錯誤,就一定會導致病人出現不良反應或死亡。

因為,絕大部分的藥物都是治療藥物,而且使用劑量都是治療劑量,而不是中毒劑量。除非出現明顯的禁忌症,才有可能對病人造成明顯的損害。比如高鉀的病人給予靜脈注射補鉀(實際上臨床上是禁止注射補鉀)。

在大部分情況下,治療藥物在健康人群中不會出現明顯的毒副反應。比如,頭孢呋辛輸成了頭孢替胺或者病人本身不需要使用抗生素卻用了,這些情況一般都不會產生任何影響,大多數在48~72小時內,藥物完全被排出體外。

醫療責任的劃分是一件極其複雜的事

從這個假設場景看,很多人可能認為始作俑者不是醫生嘛,責任應當最大;也有的人認為護士是具體執行者,沒有起到最後把關的作用,責任最大。

其實大家都想多了。醫療責任的劃分,牽涉到各方面,並不能以常理來推測和估算。當醫療行為對病人造成重大損害,往往牽涉到法律。因此,醫療責任也是法律責任的一種體現。在沒有進一步到法律層面之前,由醫院內部進行討論裁決。當進入到法律層面之後,就牽涉到醫療鑑定和司法鑑定,對於責任的劃分。

總之,任何醫療行為都應當嚴謹,以保護病人為第一原則,杜絕差錯。


呼吸科筆墨醫生


首先,從題目中看,醫生開錯醫囑,護士執行,患者已經死亡。這時的責任不僅僅是追究醫生護士的民事責任,還要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其次,民事責任中,醫生,護士根據自己的工作職責,來劃分各自的民事責任,根據醫生、護士在醫療中所起作用,我們認為醫生的各種責任更大。當然,在賠償中,醫院也脫不了干係,也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醫院領導甚至會承擔行政責任,或者被免職,或者政務警告,或者調離崗位等。

第三,現在刑法上一般認為犯罪是違法且有責的行為。毋庸置疑的是,題目中醫生護士造成患者死亡,違法犯罪行為已經有了。而且違法行為是醫生和護士共同造成的,但他們是否構成共同犯罪,從題目中尚還看不出來,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題目中僅僅看出是二人,但是否共同故意不明確。

第四,在具體罪名中,醫生、護士分別構成醫療事故罪,不是過失致人死亡罪,因為這是法律有特別規定了,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五,違法行為已經有了,就討論有責。既然從事醫生護士,我們就默認二者精神狀況沒有問題,也達到刑事責任年齡,這裡僅討論他們的的主觀想法,是故意還是過失?從題目中應該都是過失,因為醫生如果是故意,就成了故意殺人罪。那護士呢?護士如果也是過失,那犯罪就如第四點也是醫療事故罪,如果護士發現了,剛好希望這個病人死亡,或者和醫生有矛盾,故意不提出來,那就是故意殺人罪了。

總之,從題目中看,醫生和護士應該都是過失,刑事上,構成了醫療事故罪;民事上,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至於責任的大小,需要具體分析,但是一般來看,根據醫生護士在醫療中所起作用,醫生的責任應該比護士更大。


法律工作者霍顏回


我覺得和護士沒有任何關係,完全是主治醫師的責任。咱們換一個角度來考慮,假如在戰場上長官下達了命令,不管這個命令是對是錯,作為士兵必須要無條件執行命令。作為士兵只有執行權利,沒有違抗權利。你可以質疑,可以申訴,但是不能越級。當過兵的應該能明白軍令如山這個道理吧。違抗命令嚴重的可以就地正法。同樣的道理,護士其實就是最底層的士兵,她(他)沒有權利違抗上級的命令,假如,我是說假如他私自對主治的診斷證明有質疑,而不去執行,如果錯過了最佳治療期,那全是護士的責任。就算是醫生診斷有誤,但首先你沒有去執行,那醫生就可以把所有事情栽贓在護士身上,推的一乾二淨。我當過兵,我可能和別人的看法不一樣,我的理念就是,無條件執行上級下達的命令,即便上級有錯,也不能違抗。


阿賴耶識狼牙


這裡面的責任,單憑聊聊數語來確定責任大小,證據還是不足夠的。

首先,醫生開錯醫囑,護士照辦導致了病人死亡,誰的責任大,先要看二人的技術職責所繫。應該說醫治病人,主要的還是醫生,護士應該沒有質疑醫生醫術的專業知識,因此,執行醫生的醫囑應該是護士的專業技術職責,由此而發生的事故,從技術角度講,護士是沒有責任的。

其次,相互間的職務職責看,醫生負責醫治方案,護士負責執行,這要看護士對醫生的醫囑有什麼職責,是無條件的執行還是有核對審查的職責?如果醫療診療技術規範、常規規定護士有對醫囑進行核對審查的職責而護士沒有盡到相應責任,那麼護士就是要承擔責任的了。如果護士的核對審查具有執行醫囑的阻卻效力,那麼護士的責任就更大了。

第三,至於醫生的責任,則要研究開錯醫囑的原因了。如果是嚴重不負責任的原因開錯醫囑致病人死亡,則可能涉嫌醫療事故罪,面臨著追究刑事責任。否則,是不至於刑事責任的

第四、至於病人死亡的民事賠償責任,則主要應該是醫院來承擔。因為醫生和護士都醫院的工作人員,履行的是醫院賦予的崗位職責,代表的是醫院而非他們個人。至於醫院是否可以向醫生和護士追償經濟賠償的損失,則要看衛生行政部門和醫院的管理規定以及勞動合同的約定了。


閒庭信步PU


醫生責任大,醫生開醫囑,藥房的藥劑師分藥,還有另外一個對處方,護士只是負責拿藥打針,說真的,這真的不能怪護士,人家護士根本不知道你得什麼病,該用什麼藥,只是執行醫囑而已,要是護士會開藥要你醫生幹嘛。


萍臆o


肯定是醫生哇!多會見過護士做被告的,不都是醫生被告麼!再說護士只是執行者,醫生是決策者,所以醫生責任大!


胸部腫瘤科趙醫生


這種情況醫生和護士都要承擔責任。至於誰的責任大,這需要結合具體情況確定。有的時候醫生由於筆誤,可能會出現醫囑方面的錯誤。例如:某種藥的正常劑量是0.1g,醫生卻誤寫成1.0g,這種情況下,護士絕對不能執行這個醫囑,護士需要去同醫生溝通一下,請醫生把筆下誤改正過來。否則,就需要與醫生共同承擔醫療事故的責任。在某種意義上說,醫生可以有錯誤的醫囑,而護士絕對不可以執行有錯誤的醫囑。可以說,護士的工作是醫療工作的最後一道防線,人命關天,應慎之又慎。


韓增蘭478


我可以反問你一個問題,法官判錯了案,武警執行死刑,如果查出來你覺得是追究一個人還是兩個人?同樣的道理,護士只是醫生的助手,不論在專業水平和相互關係上都處於劣勢,醫囑拿到手裡她最多也就是跟醫生核對一下藥物的名稱和用量,至於這個藥是不是對症、會不會產生副作用她怎麼可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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