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如何爭取免予刑事處罰?

江名丹


首先,我們先了解一下刑法關於免予刑事處罰的規定。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法發〔2010〕9號)第十五條規定:“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但犯罪情節輕微,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實施的較輕犯罪,或者被告人具有犯罪預備、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等情節,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對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做好善後、幫教工作或者交由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爭取更好的社會效果。”因此,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根據上述的規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犯罪情節輕微; 二是不需要判處刑罰。

那麼,對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來說,怎樣才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呢?

首先,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但是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危害後果來看,屬於“犯罪情節輕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226號)的規定,“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虛開的稅款數額必定是超過五萬元。如果虛開的稅款數額未達到五萬元,尚未達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立案標準的,並不構成犯罪,那就談不上“犯罪情節輕微”了。

其次,不需要判處刑罰方面,刑法總則也對此作了規定。例如,《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二十八條:“對於 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六十七條:“……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第六十八條:“……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此,行為人具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的,結合其是否屬於犯罪情節輕微,是否認罪、悔罪等方面,來判定對行為人是否有沒有判處刑罰的必要。對於沒有判處刑罰的必要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以下是筆者蒐集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法院判處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例,以供參考。


1.1.案例一:麻江縣人民法院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1.2.裁判理由: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在為貴州某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虛開稅額為14.529912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過程中,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發票未交付給該公司,沒有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危險,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未遂),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鑑於其主要犯罪事實系未遂,犯罪行為沒有給國家稅款造成損失,情節輕微,案發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退繳贓款,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2.1.案例二:神木市人民法院迪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2.2.裁判理由:本院認為,被告人迪某某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規定,為了虛增進項從而抵扣稅款,在無實際交易的情況下,讓舟山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118145.65元,價稅合計813120元),其行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依法予以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鑑於被告人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又積極補繳稅款,未給國家稅收造成損失,具有可以從輕、減輕情節。根據被告人迪某某犯罪情節未造成重大損失,決定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3.1.案例三:神木市人民法院劉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3.2.裁判理由:本院認為,被告單位神木市某有限責任公司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規定,為了虛增進項從而抵扣稅款,在無實際交易的情況下,由被告人劉某某負責向陝西某石化有限責任公司某分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抵扣稅款,稅額人民幣59576.49元,被告單位及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罪行,屬坦白,案發後被告單位能積極補繳稅款,未給國家稅收造成損失,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和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劉某某犯罪情節輕微,未造成重大損失,決定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4.1.案例四:神木市人民法院魏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4.2.裁判理由:本院認為,被告單位神木縣某洗煤有限公司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規定,為了虛增進項從而抵扣稅款,在無實際交易的情況下,由被告人魏某負責向陝西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抵扣稅款(金額合計883846.17元,稅額合計150253.83元,價稅合計1034100元),被告單位及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經公安機關口頭傳喚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罪行,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對被告人屬自首的辯護觀點予以採納。本案案發後被告單位能積極補繳稅款及滯納金,未給國家稅收造成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被告人魏某犯罪情節輕微,決定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5.1.案例五: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劉某某、付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5.2.裁判理由: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付某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行為均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票面金額931520元,稅額135349元)。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當,均系主犯。二被告人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均系自首,均依法從輕處罰。且在偵查立案之前已將抵扣的稅款全部補繳至稅務機關,酌定從輕處罰。二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免予刑事處罰。


6.1.案例六:新泰市人民法院高某某、李某某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6.2.裁判理由:本院認為,被告單位泰安某服裝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抵扣稅款,其行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人高某某作為直接主管人員,被告人李某某作為直接責任人員,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人尹某某明知被告單位泰安某服裝有限公司在與墾利某紡織有限公司沒有業務往來的情況下為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行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4份,金額合計1279786.33元,稅額合計217563.67元,價稅合計1497350元)。公訴機關指控罪名及事實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被告人李某某被電話通知到案應視為主動投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均具有自首情節,且犯罪較輕,抵扣稅款已經上繳,可免除處罰。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且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被告人尹某某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7.1.案例七:雞東縣人民法院某洗選公司、陳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7.2.裁判理由:本院認為,被告單位鶴崗市某洗選有限公司、被告人陳某某違反國家稅收徵管和發票管理規定,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行為均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2份,票據金額2571140元,稅款373584.42元)。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陳某某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減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單位及陳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認定陳某某犯罪情節較輕。結合其所在社區矯正部門出具的評估意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單位鶴崗市某洗選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二、被告人陳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免予刑事處罰。


8.1.案例八:樂清市人民法院馮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8.2.裁判理由:本院認為,被告單位浙江某進出口有限公司、樂清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90份,合計金額4876005.05元人民幣,稅額828920.95元人民幣,價稅合計5704926元人民幣),被告人馮某某系公司的直接負責人,其行為均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單位已補繳全部稅款,並支付滯納金、罰款,彌補國家稅收損失,馮某某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均成立自首,同時考慮被告單位確有購買貨物並出口的行為,因未取得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才犯下本案,犯罪較輕,可對被告單位及被告人馮某某免除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予以採納。


從以上案例來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適用“免予刑事處罰”規定的,虛開稅款數額方面沒有明確的限制範圍,虛開稅額幾萬元、十幾萬元、二十幾萬元,甚至更多的稅額都有免予刑事處罰的可能,如案例八中,虛開稅款數額達到82萬多元。主要是從情節方面來考慮,上述八個案例中,其中有五個案例存在自首情節,同時案發後積極補繳稅款,未給國家稅款造成損失,基於這些情節而綜合考慮,從而對被告人免除刑罰。


刑事律師何觀舒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226號)的規定,“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如果虛開的稅款數額未達到五萬元,尚未達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立案標準的,並不構成犯罪,則不必受到刑事處罰。

2.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具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的,比如系從犯,或者存在自首、立功、坦白、認罪、悔罪、如實供述罪行等情形,綜合判定後認為沒有判處刑罰必要的,則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3.案發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退繳贓款、稅款、滯納金的,也可能免於刑事處罰。

(京悅所 袁康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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