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與LP的博弈: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費的方式比較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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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與LP的博弈: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費的方式比較與分析

管理費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就其向投資人提供的資產管理和投資諮詢服務而向投資人定期收取的費用,可以簡單理解為管理人對私募基金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務的對價

管理費如何收取?計算依據是什麼?與其他發生的費用如何劃分?有什麼調整機制?GP與LP之間如何對管理費進行博弈?

深入分析後會發現,管理費並沒有想象的那麼簡單。



本文參考了數百份私募基金協議,選取其中有代表性的條款進行比較和分析,以期能為GP與LP帶來參考與借鑑。

(為敘述方便,本文以合夥型基金為例進行說明,為避免歧義,本文提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通合夥人、執行事務合夥人所指均相同。)

一、基金費用

以承擔對象劃分,私募基金運營過程中的費用包括由基金承擔的費用和由管理人承擔的費用。

有限合夥企業應直接承擔的費用包括與有限合夥企業之設立、運營、終止、解散、清算等相關的費用,包括:

(1) 有限合夥企業之設立和募集的相關費用;

(2) 有限合夥企業之財務報表及報告費用;

(3) 有限合夥企業之會計、審計、顧問、律師費用;

(4) 所有因對擬投資項目公司的投資、持有、運營、出售而發生的法律、審計、評估及其它任何費用,其中能由擬投資項目公司承擔的,普通合夥人應儘可能使擬投資項目公司承擔;

(5) 組織合夥人會議發生的合理費用;

(6) 稅收和政府收費;

(7) 託管費、運營服務費;

(8) 管理費;

(9) 訴訟費和仲裁費;

(10) 其他未列入上述內容,但為有限合夥企業利益而發生的合理費用。

由管理人承擔的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費用,包括:

(1) 人事開支,包括工資、獎金和福利等費用;

(2) 與普通合夥人相關的辦公場所租金、物業管理費、水電費、通訊費、辦公設施費用;

(3) 其他日常行政事務費用;

(4) 普通合夥人的僱員完成合夥企業投資管理相關工作所發生的費用,如差旅費、招待費等。

可以看出,私募基金承擔了包括管理費在內的大部分費用,而管理人承擔的費用實際可以由管理費覆蓋。

因此,列出管理人需要承擔的費用,目的在於避免對私募基金重複計算費用。

實際操作中,管理人可在應收管理費的額度內指示有限合夥直接支出該等費用,並以之抵扣應付管理費。

二、管理費的計算

管理人的收入來源通常包括兩個,即管理費和基金收益提成收入。後者指基金在收益分配中沒有按照出資比例,而是按照一定比例(比如LP:GP=80%:20%)劃分給管理人的收入,也稱為carry收入。

管理費的收取主要會考慮以下一些因素:管理規模、管理人的以往業績、給予管理人的業績報酬等。

管理費的基本計算方式為:

管理費=計算基數× 管理費率×管理時間

如任何一年適用管理費計算基數、費率不同,應分段、分別計算合夥企業每年應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費為全體有限合夥人每年應承擔管理費之和。

(一)管理費支付標準和收取方式

管理費的計算基數是管理費計算中的核心,通常以基金規模,即基金的認繳額計算。多數情況下,GP不承擔管理費,即GP的認繳額不計入計算基數。

以下為管理費的幾種計算方式。

1、不同的計算基數

以總認繳額作為計算基數。

在合夥企業存續期內,每年按照合夥企業總認繳出資額的2%支付管理費。

以LP認繳額作為計算基數。

管理費按日曆年度預先、平均支付,由合夥企業以有限合夥人認繳的出資向管理人支付。

2、按照存續期計算總時間

本合夥企業的存續期為5年,年管理費率為1%。

3、按照不同管理費率分段計費


自首次交割日起至投資期屆滿之日,年度管理費為全體合夥人認繳出資額之和的2%;

投資期屆滿後,年度管理費為全體合夥人認繳出資額之和的1%。

4、一次性收取管理費

管理費為有限合夥人本次實繳出資總額*管理費率,本基金的總管理費率為8%,一次性收取。

5、計費期間不足一年情況下的管理費計算方式

按照實際天數

相應計費期間不足一年的、按照該等期間的天數佔365 天(每年)比例計算相應計費期間的管理費。

按照日曆年度計算

首個收費期間以首次交割日為起算日並按首次交割日所在日曆年度所餘實際天數計收;但投資期結束後的首個收費期間以投資期結束日後首日為起算日、投資期結束日所在日曆年度所餘實際天數為首個收費期間;最後一期管理費收費期間的起算日為該日曆年度的首日、截止日為合夥企業終止日。

按照收費區間計算(12個月為一個收費區間)

管理費每12個月預付一次,每12個月為一個收費期間,第一個收費期間為有限合夥支付首期管理費之當日起12個月,以後收費期間依次類推。

6、管理費計算基數按照認繳總額減去已退出項目的投資本金計算

對於存續期間頻繁有項目退出的天使基金或VC基金來說,項目退出意味著實際管理資金減少,因此該計算方式對此類基金較為合理。

合夥企業每年應向普通合夥人支付的管理費以認繳出資總額扣除已退出項目的投資本金為計算基礎,每年按2%的年度管理費提取。

年度管理費=(全體合夥人認繳出資總額-已退出項目的投資本金)×2%

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管理費=(全體合夥人認繳出資總額 - 已退出項目的投資本金)× 2 %×(實際天數/365)

(二)管理費支付時間

管理費支付時間有很多選擇,雖然參照標準不同,但是時間差別不大。其中以年度收取較為普遍,也有按照半年度或季度收取的情形。

1、參照基金成立日

本基金的管理費自基金成立日開始計提。

2、參照首次交割日/實繳出資日

合夥企業應當在首次交割日後的10日內以及之後每個收費期間開始後的10日內向基金管理人支付該收費期間內的管理費。

3、參照日曆年度首日(1月1日)

....其後於每日曆年度的首日起算的十日內由合夥企業向管理人支付。

4、參照對外投資日

第一筆管理費應於合夥企業首次對外投資之日後的十五(15)個工作日內並支付,以後每年在當年同日之前支付下一年度的管理費。

5、參照繳付出資日

首個支付日為普通合夥人發出的首期款繳付出資通知中列明的“到賬日”,之後各收費期間的管理費在各收費期間開始的第十個工作日內支付。



6、直接列明支付日期

管理費的支付日為每年的X月X日,如遇法定節假日,則支付日期提前至此日前最近一個工作日....最後一個管理費支付期間為合夥企業解散日所在的日曆年度之首日至合夥企業解散日。



7、參照“合理期限”安排支付

有限合夥存續期間,有限合夥企業應於實繳出資日後合理期限內向管理人支付因本次實繳出資而繳納的管理費。



8、約定支付先後順序

管理費應先於合夥企業的分配收入優先支付。

(三)關於後續有限合夥人的管理費繳付

LP按照出資時間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在首次交割日前已出資的稱之為“既存合夥人”,另一種稱為“後續有限合夥人”,包括再次出資的LP和後加入的LP。

自首次交割日起算的十二個月之內,以本基金總規模為上限,經管理人決定,管理人可向現有有限合夥人募集新的資金或接納新的有限合夥人入夥(上述現有有限合夥人及新的有限合夥人統稱為“後續有限合夥人”,在首次交割日前既已認繳出資的合夥人為“既存合夥人”)

如果合同裡對後續LP的出資約定了“出資溢價”,那麼對於管理費一般也會約定“

管理費出資溢價”,即承擔管理費利息,甚至後續LP還需要承擔在首次交割日至後續交割日之間的管理費。首次交割日後入夥的有限合夥人應承擔管理費自首次交割日起算。

除非普通合夥人基於其獨立判斷予以調低或者豁免,後續有限合夥人亦應就其認繳出資額繳付自首次交割日至後續交割日期間的管理費及支付按照本條規定計算的出資溢價。以後續有限合夥人認繳出資額為基數、按照每年8%(複利)計算管理費相關出資溢價。後續有限合夥人繳付的管理費和支付的相應出資溢價應由合夥企業支付給管理人。

三、管理費的特殊安排

(一)管理費降低機制

對於分幾次實繳的私募基金而言,部分投資人可能會認為以認繳額為計算基數不合理,希望能降低管理費的計算基數或者管理費率,或者其他一些降費措施。

為了解決GP與LP之間存在的這一矛盾,基金合同中通常會引入管理費降低機制。

1、管理費計算基數的降低

在基金投資期結束時,計算基數從基金認繳額調整為基金的積極投資成本,即基金尚未退出的項目的投資成本,計算上以投資額減去投資費用。

在投資期內,年度管理費應為認繳出資總額的2.5%(如某一年度的管理費支付期間為不完整日曆年,按比例折算)。投資期結束後,年度管理費應為合夥企業認繳總額中已經投資但尚未退出項目的投資總額的2.5%,該等尚未退出項目的投資總額以截止相應日曆年度的第一日核算的金額為準。

2、管理費率的降低

從投資期結束至基金清算完成,管理費可以分階段設定。

在合夥企業投資期內,每年按照合夥企業總認繳出資額的2%支付管理費。在管理和退出期內,每年按照合夥企業已投未退項目總成本的1%支付管理費。在延長期限內,不收取管理費。

3、管理費的充抵

在投資項目時,基金往往能從項目中收取各種費用,比如交易費、監管費、服務費等,如果該收入作為基金收入而非管理人收入,則可以充抵管理費。

4、管理費的返還

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如果出現實際應付管理費大於已付管理費時,可以引入返還措施。

如出現合夥企業預付管理費數額高於應付管理費數額的,就高於部分可以抵扣其後應付管理費或者作為管理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

當投資期結束時仍有剩餘未繳付出資的情況,則管理費計費基數應扣除該剩餘未繳付出資。

在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情況下,如合夥企業已向普通合夥人支付的管理費超過上述計算結果,則普通合夥人應在可計算出該年度管理費後15日內向合夥企業返還超過上述計算結果部分的管理費。如出現投資期過後仍有剩餘未繳付出資的情況,管理費計費基數應扣除該剩餘未繳付出資,普通合夥人應在投資期結束後30日內向合夥企業返還自成立日以來因管理費計費基數變化而超收的管理費(按實繳出資計費除外)。


GP與LP的博弈: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費的方式比較與分析

(二)管理費兜底性調整機制

基金協議裡可以設置一些兜底性條款,為管理費的調整留下空間。條款設置可能有利於GP,也可能有利於LP。

如管理人及/或管理人指定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基於合理預算提出高於前述標準的管理費支付方案,經普通合夥人報送合夥人大會同意後方可實施。

當然,最徹底的一種約定方式就是把主動權掌握在GP手裡。

普通合夥人有權獨立決定對有限合夥人承擔管理費的基數和費率予以調低和豁免。

(三)管理費支付對象的特別約定

合夥企業可以按照約定向管理人及其指定方A公司支付管理費,即管理費由管理人及指定企業共同收取。

需要注意,一是管理費收取方應當有關聯關係,二是應當對具體的管理費分配方式有明確約定。


另一種情況是基金委託外部管理人管理基金,按照目前中基協的要求,GP與外部管理人需要有關聯關係。此種情況下,應明確約定GP是否參與分享管理費。

【結語】很多情況下,管理費條款是GP與LP之間的博弈結果,並沒有絕對的對與錯,雙方最終需要找到一個利益平衡點,而一份完整的基金協議正是若干個利益平衡點的集合。

管理費的約定並不只限於以上所列內容,限於篇幅不再一一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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