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管理委員會聘用物業公司是否得招開業主大會通過?

綠銫地帶


答案當然是肯定的。


按《物權法》第76條,關於業主決定建築區劃內重大事項及表決權一項:

選聘和解聘物業公司,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即所謂的“雙過半”)


從實踐中,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

但不管採用哪種形式,聘用物業公司這類事關業主公共管理權的事項,必須要符合上述的雙過半原則。


若業委會未召開業主大會,或通過偽造業主簽名等方式擅自選聘物業公司。

其他業主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確認業委會與物業公司之間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無效。


海風116067626


業主委員會聘請物業公司應該召開業主大會,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操作。無法召開業主大會的有業主委員會成員上門徵求意見,上門戶數應不少於百分之九十,而且耍在徵求意見表上有業主的親筆簽名。


用戶9579905807333


由業委會統一收錢購買服務,物業只是幹活服務業主,憑質量、工勤拿薪水'。業委會要定期公佈賬目。而不是物業大包大攔什麼多要經過它。是買賣關係而不是上下級關係。幹好幹壞決定錢多錢少。說到底物業費應該由業委會收,讓服務業為業主服務,全體業主監管考核質量!不行隨時換人!


維持公心


業主大會是小區行使民事權利的主體。業主委員會是他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在召開業主大會雙過半通過後,業主委員會才可以與中標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很詳細,物業管理條例是一種程序法規,業委會無權超越。


秋實219918066


居民生活小區的管理,市政府義不容辭的職責,必須有政府統一行政管理起來,實行商業管理是最大的錯誤,後患無窮


王志莫


可以,但不現實,只存在理論上的可能,不可能使30%的人滿意,更別說超過一半,或大多數人了,就像飯店的菜多少是合理的?多少能使大多數百姓認可和滿意?

所以別指望民主能得到利益,過分民主就是一貼毒藥,什麼事情都辦不成!


清逸231799974


哪裡有業主管理委員會,是不是弄錯了,小區有業主委員會,簡稱業委會,沒有業主管理委員會這個組織。


HelloSeny


物業搗亂召開業主大會。所以業主大會很難召開投票。跟成立首屆業委會一樣難。


用戶4664866338561


如果拆了圍牆,業委會都是多餘的。


車伕伙伕腳伕


召開大會只是形式,

叫作決定大事有二個人就夠了,大會只說同意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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