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亂象幾時休:國民信託再度爆雷 產品延期一年無法兌付

2016年因為渤海鋼鐵爆雷9億元,至今7億元仍懸而未決的國民信託再度爆雷:旗下產品《國民信託-新三板投資1號(華嶺投資)結構化集合基金信託計劃》(以下簡稱新三板1號)在延期一年後再度尋求延期,已經隱忍了一年的投資者的耐心被消磨殆

“這個項目在2018年就該兌付了,當時這個產品中有兩個股權投資在限售期沒有解禁,出於對國民信託的信任,我們大部分投資人選擇簽署了同意延期,然而這一年,他們(國民信託)毫無作為,讓人憤怒而失望。”在這個產品中投了300萬元的貢女士對中國網財經如是說。

“毫無作為的國民信託”

據中國網財經所掌握的資料來看,上述信託產品成立於2015年,存續期為36個月,包括運作期24個月及退出期12個月;產品募集規模4460萬元,其中包括A類受益權2960萬元、B類受益權1500萬元;資金投向為認購武漢華嶺優勢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華嶺優勢”)的有限合夥人份額,後者則對武漢光谷生物城華嶺基金合夥企業(以下簡稱“光谷生物城”)進行投資。

貢女士對中國網財經表示:“當時國民信託給我的反饋是產品所投項目暫時無法變現,將兌付日期延期1年,如今到期仍無法兌付,對於投資者來說,我個人只想要拿到預期收益的最低9%的本息就可以了,至於其他投資收益不想再做無謂等待。”

對此國民信託辦公室回覆中國網財經稱:“新三板1號”是典型的非保本浮動收益型投資產品,不約定預期收益率也不承諾最低收益,不能保證資金本金不受損失。

與大部分無法兌付的信託產品不同,光谷生物城整體來說是浮盈的,關於光谷生物城的投資回報狀況,中國網財經記者查閱了華嶺優勢三季報。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9月30日,華嶺優勢持有光谷生物城3105萬份額,另持有現金3.81萬元。光谷生物城則投資有康欣新材、海吉力、英派藥業、科州藥物、明德生物和老鬼生物等6家生物醫藥類企業,此6項投資分別實現浮盈35.28%、84.83%、149.63%、146.91%、-5.75%和0%,此外,光谷生物城還持有現金2089.04萬元。但綜合所有選項,華嶺優勢的淨值並不高,截至2019年9月30日僅為1.1685,按此淨值約算華領優勢的這份資產大概可以達到5200萬元,要想覆蓋2960萬元的A類收益應該不難。

某國有投資機構專業人士對中國網財經表示,國民信託對“新三板1號”抱有過於樂觀的預期,2015年正是類似股權投資大熱時期,在產品設計和管理上並未盡責,該人士稱:“至少在退出方案上沒有制定任何處理措施”,在本身規模並不大的情況下,已經延期一年的國民信託“完全可以選擇低價轉讓資產或者先行使用自有資金接手信託資產再另做處理打算”。

當然,不到最後一步,沒有任何信託機構願意低價轉讓手中資產更不願意自己墊付再謀他路。貢女士對中國網財經稱:“催急了,國民信託會讓我們去找華嶺資本,但是我們的產品是從國民信託購買的,合同也是跟國民信託籤的,憑什麼去找華嶺資本?這就是推卸責任

對此問題國民信託回覆中國網財經稱,一直要求華嶺投資變現也一直在持續催促,今年投資人未通過延期的決議,國民信託會按照系統文件的約定,相應終止“新三板1號”,公司也出具了清算報告。同時國民信託表示,根據資管新規,資管業務出現兌付困難,金融機構不能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這個說法等同於把投資者們剛兌的出路堵死了。

原本象徵信任和託付的信託產品一旦兌付無法順利進行,就變成了一場無邊無際的推諉和扯皮,那一紙合同裡跟所有產品差不多的框架條款更讓投資者們感到無奈。

合同涉嫌“霸王條款”

對於信託產品是否應該“剛兌”的問題,法律上一直沒有明確規定,但業界對此都有自己的隱性判斷。山東濰允律師事務所資深金融律師呂廷東對中國網財經表示,信託合同中的“預期收益率”是特別值得商榷的一個名詞,為了規避銀監會規定,往往會在合同中標明“預期收益率不代表真實收益率”,但在“新三板1號”的合同上的確寫有“本信託計劃不約定預期收益率”,特別注意的是雖無“預期收益率”,卻有著“A類受益人基礎收益(分配至不超過每個A類信託受益人持有的A類信託單位對應的資金X9%X信託實際存續天數÷365)”這樣的表述。呂廷東認為,“基礎收益”跟“預期收益率”的說辭換湯不換藥,像貢女士這樣非專業人士,往往無法明晰判斷“基礎收益”和“真實收益”,其在合同中寫明所謂的“基礎收益”就是要投資人相信未來會取得如此多的回報,屬於變相承諾,而按照信託產品結束後,信託公司均按照“基礎收益”分配收益,這也給投資人“基礎收益”即“真實收益”的錯覺。

針對“新三板1號”的信託合同,呂延東認為其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所規定的信託基本原則。從該信託計劃的認購風險申明書、信託計劃說明書以及信託合同等文件內容看,均明確該信託計劃“信託資金用於認購華嶺優勢的有限合夥人份額,受託人代表國民信託不執行合夥事務”,而信託法則清楚指出所謂“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作為受託人,不參與經營管理該信託資金專項投資的有限合夥企業,如何維護委託人最大利益?進行管理或者處分更是無從談起。”呂廷東如是說,他認為國民信託此舉是將該信託計劃中僅有的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責任轉嫁到不具備風險識別能力的普通投資者身上。

國民信託踩雷已經不是頭一次。從2014年2月的“金色博寶”到渤海系的4只產品接連爆出,至今有7億元的兌付仍懸而未決,再到2017年8月的“國民信託-龍頭9號”,2017年、2018年末,國民信託分別收到北京銀監局20萬元和30萬元的罰單。

對此,呂廷東律師對中國網財經表示,隨著我國深化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信託業務連年增長的同時,信託糾紛也在不斷增加,而我國信託立法更新速度極為遲緩,現行使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據今已有近20年時間,無更新修訂也無配套的行政法規,在約束信託機構權責方面形成完整體系。截至發稿,“新三板1號”信託經理湯琦電話始終未接通,國民信託對外關係部也並未回覆中國網財經的採訪函。對此事件,中國網財經將保持進一步關注。

本文源自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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