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錢卻不履行還款義務,一審法院: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被執行人獲刑8個月

有錢卻不履行還款義務,一審法院: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被執行人獲刑8個月

荊門晚報訊(通訊員田峰)有能力償還部分欠款卻不還,被查獲會面臨怎樣後果?近日,沙洋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回答了這個問題,因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涉案人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涉案人為黎某,今年70歲,掇刀人。黎某以前當過村支部書記、做過生意。

沙洋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毛師傅(沙洋人)起訴黎某夫婦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黎某借錢用於週轉),沙洋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宣判後黎某夫婦提出上訴。2015年12月16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確定黎某夫婦在終審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償還毛師傅1441310.92元。次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送達了該判決書。因黎某夫婦未自覺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2016年5月9日,毛師傅向沙洋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於當日立案受理,並於同月16日向黎某夫婦送達執行通知書,黎某在收到法院執行通知書後未如實向法院報告財產情況。

2017年10月31日,因黎某拒不執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沙洋縣人民法院對其拘留15日。同年12月28日,該院認為黎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涉嫌構成犯罪,將該案移送沙洋縣公安局依法處理。

偵查機關偵查查明,2016年2月1日,黎某在收到他人轉給其土地補償款5萬元後用於個人開銷,拒不執行生效判決。公訴機關由此認為黎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罪追究刑事責任,提請沙洋縣人民法院判處。

針對公訴機關的指控,黎某辯護人提出,黎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將5萬元用於個人開銷,系其經濟窘迫、生活窮困所致,他與妻子均患多種慢性疾病需治療等。黎某拒不執行的主觀惡性小,認罪態度好,無前科劣跡,認罪認罰,請求從輕量刑,並提交了黎某夫婦的住院治療材料及收入情況證明。

一審法院委託掇刀區社區矯正管理局進行審前社會調查,該局出具評估意見為:對於拒不履行執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的人,適用非監禁刑不足以形成震懾,建議慎用非監禁刑。

一審院認為,黎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黎某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法院依法判決黎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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