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提供發票時,該怎麼做賬呢

問題一:公司搞宣傳,自己人做的PPT實在拿不出手,就在外面找了一個大咖老師,花三千塊做了一個PPT,方案做完了要付款了,財務讓拿發票,但是該技術人員說自己是業餘幹這個,無法提供發票,怎麼辦?

  問題二:財務部搬辦公室,大量的憑證太重了,女漢子不夠用,在勞務市場找了幾個力工,200塊一天,幫著把憑證搬運完。都是你財務部的活,要支付工錢了,沒有發票怎麼辦?

無法提供發票時,該怎麼做賬呢

  接下來我們來分析一下

  其實,上述問題我們每個單位多多少少都會遇到,那就是你總有那麼一些零星的勞務工作會找到一些個人來完成,而對於個人來說,在取得這些收入的同時,要求他們提供發票真的是非常難,而作為一個核算規範的企業,如何來處理這些沒有發票的事項?

  我們一起來捋一捋這些問題。確實無法取得發票,可不可以入賬?很多會計,沒了發票就完全抓瞎,感覺連賬都不會做了,其實就是沒有會計思維,亦或是說用稅務思維在做賬。沒有了發票就不知道如何做賬了。

  做賬我們都是以會計準則、會計制度來的,會計人需要知道準則是怎麼規定的,也需要清楚稅法和準則的差異所在,而千萬不要把稅法規定當成準則來做賬。

  《基本準則》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第三十三條規定費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實質重於形式,會計確認計量應該按經濟實質確認,你發生了這個支出,你就應該確認,發票只是一種形式要件,就算沒有發票,你還有支付流水憑證、有內部支付流程、有對方的簽收證明,這些都是你做賬的依據,你應該如實反應經濟業務,按規定入賬。

  而稅務不認可這項費用又是另外一回事,不要搞混了。為什麼同樣是幹活,勞務費就需要發票?我給員工發工資就可以不用發票,就是做個工資表,而請幾個力工幹活就需要發票呢?

  其實很簡單,因為你的員工和你形成的是僱傭關係,而力工和你是非僱傭關係,也就是勞務關係。

  而稅法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不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不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當然不需要發票。

無法提供發票時,該怎麼做賬呢

  而獨立勞務關係,對方提供的勞務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需要開具增值稅發票。

  為什麼我們總是會把目光盯著發票上?其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只要是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合理的支出就准予稅前扣除。但是實際中往往會依據《徵管法》《發票管理辦法》等規定來判斷,沒有發票或者取得發票不合規就說你業務不真實,不讓你扣除。

  因為我們非常清楚,我們稅務在實際徵管中還是“以票控稅”,什麼意思?簡單的說就是,哪怕你業務真實,你沒有發票,可能就會直接不認可你這筆費用,不認可就是你入了賬,在交企業所得稅時候也給你調出來,增加你所得,讓你交稅。

  所以,關注發票問題在這裡更多的就是關注能不能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問題。

  而且現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28號文規定,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對方也是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那麼你就應該以發票作為扣除憑證,這點爭議就消除了。

  當然,這還不是說你有發票就可以扣除,稅前扣除首先是要建立在業務真實的基礎上,業務真實就需要你有證據鏈等實質性要件打底,發票這個形式要件也不可或缺。

  怎麼獲取發票?確實無法獲發票還能扣除嗎?

  對於個人來說,提供發票唯一的方式就是代開,去稅務局代開發票,支付方憑藉代開的發票稅前扣除即可,這個當然是最好的結果。但是對於文章開頭的情況,有時候代開發票也是件麻煩事情,那麼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28號文也給了一個方便。

  也就是個人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其支出可以以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個人很好理解,小額零星稅總解讀為按次不超過300-500,按月不超過3萬。

  那麼文章開頭的力工支出可以憑支付憑據列支,而PPT製作的費用按支付憑證列支還是存在一定風險,實際中如何把握這個按月或者按次,還需要加強事前和稅務的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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