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事業單位怎樣改革?

睿智的寶哥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將原來的事業單位分了三類:行政類、公益類、生產經營類。在今後的改革中,事業單位承擔公益服務職能,將成為唯一的主流。

行政類事業單位,在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中,被提前安排進行,按完全、主要、部分三類承擔行政職能的狀況,分別進行不同的改革。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機構撤銷或者掛牌、內設,職能完全由相應的行政機關承擔;主要或者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將其行政職能剝離,由相應的行政機關承擔,公益服務職能進行保留或者整合,人員分流。行政類事業單位改革後,人員會主要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

公益類事業單位,劃分為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兩種。教育、醫療等公益一類保留,公益二類剝離生產經營、中介、收費等職能,和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一樣,改企參與市場競爭,由政府購買服務代替。今後,公益類職能將成為事業單位的主要職能,再沒有一類二類之分,也沒有承擔行政職能、生產經營職能的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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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事業單位的改革方向是保留。分類改革後,事業單位將以公益性為主要存在模式,實行政事分離、事企分開,事業單位不再承擔行政類和生產經營類職能,只承擔公益性服務職能,並通過分類改革達到“優化服務、提質增效”的目的。

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實行的是分類改革模式,即“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將事業單位劃分為行政類、生產經營類和公益類,公益類又劃分為公益一類、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完成後,事業單位的存在模式,基本上就是公益一類。

行政類事業單位的改革方向,是按照其承擔的行政類職能的多少,進一步細分為完成、主要、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三類,有不同的改革方向。完成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將按其承擔的行政職能性質,整合到相應的行政部門,原事業單位撤銷。主要或者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剝離其承擔的行政職能,劃轉到相應的行政部門承擔,剩餘的公益服務職能保留或者整合到職能相近的事業單位。配合行政類事業單位改革,事業單位的參公屬性,也會隨行政類職能的劃轉,全面取消,除行政執法外,其他事業單位不再參公,已經取得參公身份的事業人員,極少部分會隨行政職能劃轉到相應的黨政機構,成為公務員,剩餘絕大多數暫時保留參公身份與待遇,待相應改革配套政策出臺後確定其身份待遇。

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方向是推向市場,改製為企業,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事業單位不再承擔生產經營職能,今後也不再成立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企後,原單位的正式職工,主要是管理人員將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任職,合同制員工和自收自支類人員,將隨企改制,成為企業人員,或者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領取經濟補償後自主擇業。距離退休不足5年的可以提前退休,交由社保部門保障。

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將其承擔的生產經營類職能剝離後,按職能整合,原承擔公益服務職能的正式職工隨公益職能分流到事業單位,承擔生產經營職能的合同制人員,隨生產經營職能改制,成為企業人員或者自主擇業。

事業單位將承擔的行政類、生產經營類職能剝離改制後,將以公益類機構為主要存在模式,實行財政全額供給,使用全額事業編制,承擔公益服務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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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只是據說,山東省公證處2019年十二月底之前將全部完成公益三類事業單位改革,單位性質上仍屬於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但管理上以企業化為主。

目前有種趨勢,很多事業單位因為不再有編制,因此招聘工作以第三方外派為主,今年很多事業單位都大量採用這種方式,很多過去在事業單位中的所謂合同工也可能轉變為這一用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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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分類,按照職能性質分為行政類、公益類和生產經營類。行政類又區分出行政類和執法類兩種,公益類細分公益一類、公益二類。不同類型改革方向和內容大不相同。

1、行政類事業單位改革。行政類事業單位是指承擔行政審批、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備案、行政監督等職能的事業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承擔政府行政審批等職能的,主體應該是政府的行政職能部門,但受編制和機構的總量控制,政府設定的職能部門數量有限,便委託一些事業單位代為執行,機構性質參照公務員管理(部分而非全部),行政類事業單位由此產生。本輪機構改革,各地方案都明確,將行政類事業單位納入清理範籌,無論全部、主要和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都將被剝離行政職能收歸機關,或整合到職能相近的機關。今後,除執法類機構外,不再單設或增設行政類事業單位。由於本次機構改革實行機構和編制限額管理,行政類事業單位的職能劃轉,只是職能劃轉,除極少部分人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隨職能劃轉過渡為公務員外,其餘大部分人基本上保留到改制後的本單位或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安置,不可能全部隨職能劃轉置換為公務員。

2、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改革。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主要是指承擔科教文衛等行政輔助性服務和公益性服務的事業單位。其特性有兩點:一是沒有收費職能和權力,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二是由財政全額撥款供養(部分鄉鎮衛生院除外)。由於承擔著本應由政府承擔的基本公益服務,公益一類作為事業單位的主要類型,是國家重點保障確定要保留的事業單位,絕大部分會保持現狀,但部分可能會根據職能相近原則進行必要的整合。

3、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改革。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的基本特性是部分資源可由市場配置,即存在一定經營或收費職能。鑑於此,此類事業單位一般由財政差額撥款供養。改革有三個類型的方向:一類針對主要為行政機關提供輔助性服務或基本公益服務的,剝離其經營或收費職能,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作為一類事業單位由財政供養;二是保持現狀,允許其保留經營或收費職能,保障其基本的公益服務職能。以上兩類佔了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大部。還有就是一部分效益較好的,也就是收費或經營職能佔據其主體職能大部,可以實現自負盈虧的中介、營利性組織,如公證處、律師事務所、園林綠化工程處、殯儀館等,全部改企。包括縣級以上公立醫院和高校也在試點取消編制,實行備案制管理,即單位保留事業屬性,人員企業化。

4、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這類單位使用的都是自收自支編制,或地方自籌自定編制,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在2020年底前,這類單位將全部改企。今後,國家將不再審批此類事業單位。其在職在編人員,部分隨職能劃轉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其餘人員全部取消編制實行合同制管理。從事業單位到企業,很多人擔心單位改企後自己會下崗,這點無需憂慮,正式在編人員不存在下崗風險,為了保持幹部隊伍的穩定性,國家推行機構改革都明確要求平穩過渡,不會簡單地推向社會,造成新的結構性矛盾。對於這點,事業人員大可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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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改革管理體制。就是要實行政事分開,管辦分離。除了承擔行政職能外,事業單位中還存在著一種政事不分的表現,那就是事業單位一般都是行政機關作為舉辦主體申請設立的。作為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的業務開展、領導配備、人事管理、經費使用、設備採購等等都要管,事無鉅細均由上級主管部門決定。事業單位就如同一個未成年的孩子,沒有任何事情能由自己做主。可以說,事業單位的多數體制僵化、效率低下的問題都是由於這種管理體制造成的。因此,推動公益事業單位同行政主管部門分離,這是公益事業單位改革的一個主要方向,但由於觸動了各級主管主管部門的蛋糕,喊了好多年仍不見實質性進展。

二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法人治理結構的概念源於公司治理,其前提是公司所有權與控股權的分離,核心是“委託-代理”形式,目的是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和組織規範形成利益的分配與制衡。由於事業單位投資人的“虛化”,使事業單位法人必須採用代理人協商制度,法人治理結構中的理事會制度顯然是合適的。在事業單位理事會中,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職工代表甚至是社會人士均可派出代表,事業單位的運行管理、資產財務等事項均由理事會研究決定。從而擺脫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微觀事務的直接干預,也能體現出各相關部門的利益和意志,特別是社會力量的介入,會更能體現出事業單位的公益屬性。目前,各地均在開展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試點,多數是在醫院、學校等事業單位建立理事會、監事會等治理結構試點。但多年未能取得實際進展的原因,還是由於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沒有根本轉變,事業單位仍然要仰仗主管部門政策支持,在人財物各個微觀管理方面上,還必須由主管部門來決定,在這種情況下,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形同虛設。

三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這幾項改革內容是事業單位內部運行機制方面的改革,也是和廣大事業單位職工切身利益緊密相連的,要解決的就是事業單位中活力不強、動力不足的問題。在人事制度改革上,賦予主管部門在招聘、調動、晉升等方面更多的自主權。在收入分配製度改革上,實行績效工資制度,運行一部分面向社會開展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職工多勞多得。在社會保險制度改革上,逐步將機關事業單位保險與社會保險並軌。總之,通過事業單位各項管理制度上的改革,放鬆對事業單位職工的束縛,變身份管理為崗位管理,鼓勵事業單位職工提高效率。

四是加強對事業單位的監督,全面加強事業單位黨的建設。

五是構建公益服務新格局。這個改革確實是革事業單位的命的改革,所謂構建公益服務新格局,就是要改變原來公益服務只能由事業單位提供的格局,鼓勵社會力量進入公益服務領域,一部分效率不高的事業單位要退出,政府通過財政支持的方式培育社會主體提供公益服務,這也是今後公益事業的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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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事業單位改革新消息:如何區分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事業單位?

1、從職能看:公益一類、公益二類承擔的是社會服務職能,區別是一類完全由政府指定、政府供養,其職能不能或者不宜由市場供給,完全沒有收費職能,不具備收取費用和從事經營活動的資格。二類則是全部或者部分具備收費職能,可以收取服務費用。簡單來說,你的單位如果有收費職能,不管實際收不收費,就是公益二類,如果沒有收費職能,就是公益一類。

2、從財政供給方式來看:如果財政全額供給,一般是公益一類,差額一般是公益二類。當然,也有收費情況不佳,或者經營狀況不佳的公益二類單位,雖然“九定方案”上明確規定的是財政差額供給,但實際財政按全額撥款,這類單位按實際規定也是公益二類。還有部分事業單位雖然有收入,但工作更突出服務,按分類確定為公益二類,但財政是全額供給。因此,從財政供給方式上來區別,僅供參考。

3、從參公不參公看:公益一類一般大多數單位都參公,但肯定不是全部。但公益二類則是全部不參公,如果有參公的公益二類,肯定是違規操作。

4、從工資構成來看:執行職能工資的,多半是公益一類,執行職稱工資的,多半是公益二類,當然,這個和財政供給一樣,也是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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