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一年!高空拋物入刑首案宣判!

從14樓住宅拋下手機、

平板電腦、水果刀

砸壞了3輛車

不幸中的萬幸是

沒有人員受傷

賠償車主損失就能完事?

NO!!!

上海高空拋物入刑首案宣判!


11月29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一起高空拋物危害公共安全案件。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蔣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不適宜緩刑!


據悉,該案為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後,上海首例因高空拋物入刑的案件。



有期徒刑一年!高空拋物入刑首案宣判!


14樓扔下水果刀、平板電腦


今年8月1日,男子蔣某為發洩情緒,將手機、平板電腦、水果刀等從14樓扔出窗外,砸落在樓下停放的三輛轎車上。經估價,被砸的三輛轎車物損合計人民幣4293元。


有期徒刑一年!高空拋物入刑首案宣判!

△受損車輛


此前,8月16日,蔣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11月7日,閔行區檢察院向閔行區法院提起公訴。11月25日14時,該案在閔行區法院大法庭公開審理。庭審中,檢察院根據刑法規定,對蔣某作出一年以上一年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


閔行區檢察院指控:2019年8月1日17時許,被告人蔣某因家庭矛盾,通過開鎖人員撬開其父母位於上海市閔行區江航路的住宅房門,持棒球棍對家中物品進行打砸。後被告人蔣某又將手機、平板電腦、水果刀等物從14樓的高處扔出窗外,砸落在小區公共道路及樓下停放的三輛轎車上,嚴重影響公共安全。案發後,被告人蔣某打電話報警,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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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蔣某拋下的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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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蔣某打破的窗戶


閔行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蔣某為發洩情緒,將手機、平板電腦、水果刀等物從高處拋下,砸落在小區公共道路上並砸壞樓下停放的車輛,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被告人蔣某表示對檢察院的指控沒有異議,自願認罪認罰,希望法院可以對其依法從寬處理。


法院:被告人行為不宜適用緩刑


11月29日,閔行法院審理後認為,蔣某因家庭矛盾,為發洩不滿,將手機、平板電腦、水果刀等物品從14樓高處扔下,部分物品砸落在小區公共道路上,砸壞該道路上停放的三輛機動車,雖未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經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考慮到被告人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對於檢察機關及辯護人關於減輕處罰、從寬處罰的意見,予以採納。但蔣某在案發小區與其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熟悉環境,因家庭矛盾為洩憤將財物拋下樓,其危害公共安全

故意性明顯。被告人行為已對不特定人員的人身、財產構成嚴重威脅,不宜適用緩刑。


綜上,被告人蔣某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高空拋物入刑

最高可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11月14日,最高法發佈了《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再次將高空拋物、墜物問題擺到了大家面前。按照《意見》,故意高空拋物的行為最嚴重者將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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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


對這個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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