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遇違法拆遷,尤其是強拆,維權要怎麼辦?起訴該起訴誰?


百姓遇違法拆遷,尤其是強拆,維權要怎麼辦?起訴該起訴誰?

徵收拆遷領域,是一個利益矛盾與糾紛多發的領域。通常來說,是弱勢的被徵收人會遭到一些不公正的對待,比如說補償標準低、補償數額不合理,偷拆強拆等等。此時不少被徵收人會選擇走法律途徑、司法訴訟途徑來維權。通過法律手段來維權應是最佳的選擇,一方面是因為缺乏實力與信息的被徵收人很難與徵收方抗衡,另一方面則是因為法律嚴格規定拆遷需要“公平合理補償”的原則,規定了徵地拆遷的具體程序,明令禁止逼拆、違法強拆等,既然法律賦予了我們權利,那麼我們就要相信它。

然從實踐來看,被徵收老百姓遇到徵地拆遷有不公正待遇時,維權情況並沒有很理想,有很多是求訴無門,不知道該找哪個部門去解決問題,有的甚至連打官司都找錯了對象。百姓遇違法拆遷,尤其是強拆,維權要怎麼辦?徵地拆遷的適格被告應該如何確定?起訴該起訴誰?今天就跟大家談談這個問題。

一、確定適格被告的原則

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6條第一款“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的規定與職權法定原則,結合案情確定適格被告。

百姓遇違法拆遷,尤其是強拆,維權要怎麼辦?起訴該起訴誰?

二、強拆被告都有哪些情況

1、被徵收人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市、縣人民政府或其成立的臨時機構等組織實施強制拆除的,以市、縣人民政府為被告;

2、被徵收人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徵收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強制拆除的,以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徵收管理機構為被告;

3、非行政主體自認實施強制拆除,但被徵收人提供的證據能夠初步證明該強制拆除行為系行政主體基於徵收職權組織的,推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徵收管理機構為被告,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4、有證據證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建設單位等主體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是受行政機關委託實施的,以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具體實施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建設單位等主體,可作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5、合法房屋被強制拆除時無補償安置協議或補償決定,又無主體自認實施,人民法院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無法確定或推定適格被告,強制拆除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6、無徵地批覆、徵地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鄉(鎮) 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主體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徵收管理機構委託、部署等,擅自以自已名義實施強制拆除的,以具體實施的單位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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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遇徵地強拆應該如何確定被告的有關規定,希望能為大家帶來一些幫助,希望每一個遭遇不公的被徵拆人最後都能爭取到合理的補償,更希望每一個普通被徵拆人人都能在一個真正和諧的、合理的徵拆環境中迎來並接受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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