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檢察院在何種情況下對偵查終結的案件不予起訴?

一、不起訴的概念及種類

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刑事案件或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作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一種決定。不起訴的效力是結束刑事訴訟。不起訴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不起訴制度分為以下四種:

(1)法定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16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被稱之為法定不起訴,即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具體情形的不起訴。

據此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根據第16條規定,法定不起訴還適用於以下情形: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而作出的不起訴處理,須由檢察長決定。

(2)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微罪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這被稱之為酌定不起訴,即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有選擇性地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

酌定不起訴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 二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刑法總則中關於免除刑罰的情形主要有以下:

①犯罪嫌疑人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②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犯罪的;③犯罪嫌疑人因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④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⑤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⑦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⑧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後有立功表現的;⑨犯罪輕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較重又有立功表現的。對於上述情形,必須以犯罪情節輕微為條件。是否作出這種不起訴,人民檢察院有一定的裁量權。

(3)存疑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於存疑不起訴的案件,如果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提起公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4)附條件不起訴

①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條件

對於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

②附條件不起訴的程序

第一,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作出的程序:

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有權要求複議、提請複核,被害人有權申訴。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及考驗期滿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被害人的意見。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和不起訴的決定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80條關於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

第二,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 .

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為6個月以上1年以下,從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由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強管教,配合檢察院做好監督考察工作。

考驗期的長短應當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輕重、主觀惡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險性的大小、一貫表現及幫教條件等相適應,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的表現,可以在法定期限範圍內適當縮短或者延長。

第三,被附條件不起訴人應遵守的規定及違反規定或考驗期滿的處理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實施新的犯罪或者發現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訴的;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情形,考驗期滿的,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後,對於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5) 特別不起訴

2018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

所謂“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檢舉、揭發司法機關尚未掌握或者尚未完全掌握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重大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等。

二、不起訴的程序

(1)不起訴決定書的製作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案件,應當製作不起訴決定書。

(2)不起訴的宣佈、送達與後果

①不起訴的決定,由人民檢察院公開宣佈。公開宣佈不起訴決定的活動應當記錄在案。不起訴決定書自公開宣佈之日起生效。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被採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通知執行機關解除。

②不起訴決定書應當送達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被不起訴人及其辯護人以及被不起訴人的所在單位。

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

④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三、不起訴的制約與救濟程序

(1)公安機關的制約程序

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要求複議的,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應當另行指定檢察人員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經公訴部門負責人審核,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對不起訴決定提請複核的意見書後,應當交由公訴部門辦理。公訴部門指定檢察人員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經公訴部門負責人審核,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2)被害人的救濟程序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附條件不起訴,被害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的,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以內申訴的,由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立案複查。

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七日後提出申訴的,由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審查後決定是否立案複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在審查起訴階段,當檢察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不起訴後,被害人轉而提起自訴可以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首先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如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的決定,再向人民法院起訴;另一種是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法律如此規定的目的,不僅是為了更好地維護被害人的利益,也是對國家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行使權力、嚴格執法的一種制約。

這種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自訴案件,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人民檢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對被不起訴人起訴的通知後,應當終止複查,並將作出不起訴決定所依據的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3)被不起訴人的救濟

對於人民檢察院作出的酌定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7日以內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申訴。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以內提出申訴的,應當由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立案複查。被不起訴人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七日後提出申訴的,由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審查後決定是否立案複查。

(4)退回公安機關或偵查部門

①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

事實,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

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事實並非犯罪嫌疑人所為,需要重新偵查的,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

定後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機關並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

②公訴部門對於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

罪事實,或者有1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本院偵查部門,建議作出撤銷案

件的處理。

四、不起訴的異同

法定、酌定、存疑三種不起訴都是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作出的不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決定,不起訴的效力是結束刑事訴訟。

(1)適用情形不同:法定不起訴適用於沒有犯罪事實的和《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的6種情形;酌定不起訴適用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證據不足的不起訴適用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決定的主體相同: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3)救濟程序不同:被不起訴人只能針對酌定不起訴提出申訴,附條件不起訴與三種不起訴差別較大。

五、被害人與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的救濟對比

二者對不起訴決定的救濟方式都有權提出申訴。但存在如下區別:

(1)針對的不起訴種類不同:被害人對四種不起訴都有權申訴;被不起訴人只能針對酌定不起訴提出申訴。

(2)接受申訴的機關不同:被害人的申訴是向上一級檢察院提出,由上一級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受理;被不起訴人的申訴是向原決定的檢察院提出,由檢察院的控告申訴部門受理。

(3)救濟的途徑不同:被害人除了申訴,還有權向法院提起自訴(附條件不起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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