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新冠病毒“躲貓貓”,均將被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劉玉霞 廣東泓法刑辯戰隊

攜帶新冠病毒“躲貓貓”,均將被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網絡圖片)

  • 戰疫下的刑事風險 之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儘管春天正在來臨,儘管外面陽光正好,儘管你自覺身康體健,儘管你已宅得快要發黴,如非開工必需,請你務必謹記:沒事千萬別出門!更不可抗拒防控措施!

尤其是確診者、從疫區回來、與確診者或疑似患者有過接觸的!

否則,找上你的有可能不僅是新冠病毒,還可能是刑事責任。

這不是危言聳聽。自2020年1月31日青海西寧苟某被立案偵查以來,截至2月12日,全國已有20餘人因涉嫌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刻意隱瞞已有發熱咳嗽等症狀等,被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攜帶新冠病毒“躲貓貓”,均將被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為有效打擊新冠肺炎“確診病例”和“疑似病例”行為人進入公共場所、與不特定多數人接觸、擴大新冠肺炎傳播的行為, 2020 年 2 月6 日,最高法、最高檢、司法部和公安部(以下簡稱“兩高兩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 的意見》(法發〔2020〕7號)(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以下行為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一、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2月10日,中央依法治國辦、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舉行依法防控疫情新聞發佈會,再次強調上述兩種入罪情形。

攜帶新冠病毒“躲貓貓”,均將被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月10日,中央依法治國辦、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舉辦發佈會(新華網圖)。

除“兩高兩部”最新《意見》外,我國《刑法》和兩高“兩高”《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千問題的解釋》(2003年5月14日)對此種情形亦有明確規定。

那麼,“確診病例”和“疑似病例”行為人如果擅自外出亂跑,何時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何時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攜帶新冠病毒“躲貓貓”,是否一概都定此罪?

一、三種情形將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據我國《刑法》、《兩高司法解釋》(2003)、兩高兩部《意見》(法發〔2020〕7號),“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新冠病毒確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冠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三種情形,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刑法》規定: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兩高司法解釋: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

根據“兩高”2003年5月14日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3.“兩高兩部”《意見》:確診者和疑似者情形有別

兩高兩部2月6日印發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二、兩種情形將定“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國《刑法》第 114 條、第 115 條第 2 款規定,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過失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據“兩高”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由以上法條和司法解釋可見,抗擊新冠疫情期間,過失傳播新冠肺炎病毒,要求“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將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三、攜帶新冠病毒“躲貓貓”,是否一概都定該罪?

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原攜帶者一旦外出,與不特定的公眾接觸,或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都要被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任何一個案件,都要準確認定行為性質,既要預防、減少疑似患者傳播病原的不法行為發生,也要堅持罪刑相適應、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兼具的刑法原則。

據“兩高”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也就是說,如果新冠疑似患者在主觀上沒有故意傳播傳染病的故意,無症狀前提下(含潛伏期)隨意外出、與不特定的公眾接觸,或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並非一概都要被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只有“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引起疾病傳播風險的,才構成該罪。

另外,特例情況也不能認定成立本罪(如:武漢市民由於沒有床位無法被採取隔離措施而出現在公共場所的或需要在社區排隊的)。

四、拒不執行防控措施,還有其他罪名等著你

當然,如果你從疫區返回,有可能是病原攜帶者,哪怕你哪裡也沒去過,身康體健,如果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和兩高兩部《意見》規定,將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因此,在當前抗擊疫情的關鍵階段,每個人都應當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規定。如非必須外出工作,請繼續在家宅著;如果你和家人最近曾與往來於疫情發生地或與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感染病例有過密切接觸的,可通過當地政府小程序(如廣州“穗康”)、相關部門、機構報告情況,積極主動配合落實相關防控措施。

我們期待,在疫情肆虐之際,每個人都能積極主動做好力所能及的防護措施,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不亂跑,不添亂。

攜帶新冠病毒“躲貓貓”,均將被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廣東泓法刑辯戰隊 ——一個有戰鬥力的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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