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战“疫”,诈骗的、造谣的、闯卡的、隐瞒疫情,都将依法惩处

这次疫情防控的过程更是一场法治大考,从政府,到社会,可以说方方面面都在面临考核,每一个中国公民都是这次法考的考生。

近日,不少疫情防控引发的事件成为网络热点,引起普遍关注。防疫人员打砸麻将桌、捆绑村民是否逾越了法律边界?口罩涨价4毛罚4万元是否“下手太重”?隐瞒行程被立案侦查是否“小题大做”?可以说,全民战“疫”,处处皆有“法”。

全民战“疫”,诈骗的、造谣的、闯卡的、隐瞒疫情,都将依法惩处

随着返程高峰期,复工期的来临,隐瞒病情、行程,不按规定戴口罩,不配合测体温,强行闯卡……等等这些非常时期的“小事”,变得就不那么小了。这些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一些人也因此被依法处理。

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意见》中提出,依法严惩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执法司法政策。《意见》中明确规定,以下两种类型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即可构罪。”

全民战“疫”,诈骗的、造谣的、闯卡的、隐瞒疫情,都将依法惩处

截至2月18日,全国公安机关共侦办涉疫情制售伪劣产品、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案件459起,抓获嫌疑人1084名,捣毁犯罪窝点473个,查扣涉案口罩2500余万只,涉案价值1.35亿元;全国检察机关共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涉疫情刑事犯罪2692件3722人;受理审查逮捕603件729人,审查批准逮捕498件598人。在这些案件中,全国检察机关介入、办理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类犯罪(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219件272人。

0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是必须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需要主体有犯罪的故意,包含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即行为人知道实施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是公私财产,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客观方面,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该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本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个类罪名。放火、决水、爆炸等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刑法已对这些行为规定了专门的罪名。该罪的其他危险方法应当是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0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律师认为,犯该罪应当受到的处罚与结果的严重程度相关,造成严重结果的,最高可判死刑。

03、新型冠状病毒下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次疫情防控是一场没有旁观者的全民行动,牵涉千家万户,波及每个国民,产生的矛盾冲突、涉及的法律问题更集中,每天,各种涉疫案例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部分人员在明知自身存在感染的风险下仍然我行我素,不遵守相关部门关于疫情防治的举措,隐瞒行程、拒绝隔离等行为,律师认为其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成。

全民战“疫”,诈骗的、造谣的、闯卡的、隐瞒疫情,都将依法惩处

诈骗的—— 2月7日,辽源市公安局东山分局接到辖区居民王某等19人报警,称他们通过微信购买了价值10000余元的口罩,付款后却被拉黑,怀疑被骗。东山分局立案侦查后,于2月9日将犯罪嫌疑人辛某某和孙某某抓获归案,并于2月14日移送检察机关,辛某某和孙某某愿意认罪态度良好。2月17日,检察机关向西安区法院提起公诉。

全民战“疫”,诈骗的、造谣的、闯卡的、隐瞒疫情,都将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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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的—— 据平安北京官方微博消息,近日,北京市一网民在网上传播“京东从湖北去上海的物流司机感染新冠病毒,被发现死在车里了”,并称“京东上海仓库要封闭,不要买京东吃的了”。

2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通过官方微博进行了辟谣。对此,北京市公安局迅速开展调查,将编造此虚假信息的肖某某(女,34岁)查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2月22日,肖某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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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防控的—— 2020年2月17日上午9时许,犯罪嫌疑人支某某驾驶白色雷诺汽车前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某小区探望亲属,在办理进入小区登记手续时,与现场的疫情防控人员发生言语冲突后情绪失控。为发泄不满,支某某驾车两次冲撞疫情防控人员所在人群及防疫帐篷,导致两名疫情防控人员不同程度受伤,防疫帐篷坍塌,帐篷内工作电脑等物品被损坏等后果。后犯罪嫌疑人支某某被当场抓获。

2月21日从北京市检察机关获悉,2020年2月20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驾车冲撞疫情防控人员,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嫌疑人支某某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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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疫情违法,谎报疫情同样也违法—— 2月3日,在四川青川县,一位男子报警称自己已出现了肺炎症状。于是民警在现场对他进行了体温测试,发现他体温为36度7,并非发热症状。随后防疫部门到达现场,将男子带到卫生院进行核实,发现该男子并无肺炎症状。

民警就此展开调查,发现男子在报警前发生过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其家人赶至现场,该男子与家人发生争执,为了达到不与家人回家的目的,该男子就向110报警称自己已感染肺炎。

目前该男子已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后悔给警务人员添麻烦。

全民战“疫”,诈骗的、造谣的、闯卡的、隐瞒疫情,都将依法惩处

“非典”暴发以后,我国有针对性地制定实施了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专门性法律法规,加上其他法律法规中适用于疫情防控的相关条文,初步构筑了疫情防控法律体系。

“依法”才能有章可循,“依法”才能定分止争,“依法”才能凝聚共识。

目前,疫情蔓延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但全国疫情发展拐点尚未到来,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特别是目前返程复工复产初期,给城市基层防控人员的压力倍增。越是这时候,越需要全社会互相理解、包容、配合,依法行事,只要大家都行进在“依法”的轨道上,就不会引起没有必要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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