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今後,這些財險產品不用審批了,只需在銀保監會備案

2月26日,銀保監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這項基於“放管服”改革的通知,將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產品監管機制。其中一項重要規定就是對財產保險公司產品審批備案的調整範圍,提出了實施產品分類監管和屬地監管的要求。

據瞭解,原保監會《關於實施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43號)規定,機動車輛保險、1年期以上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產品均需報銀保監(原保監會)審批。在監管實踐中,這一管理方式存在標準化產品重複審批、效率不高等問題。

因此,《通知》對財產保險公司產品審批備案範圍進行了調整,將使用示範產品的機動車輛商業保險、1年期以上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產品由審批改為備案,原屬於備案類的產品仍採用備案管理。此外,其他產品均由相關銀保監局負責備案並監管。這一《通知》進一步明確了銀保監會和銀保監局產品監管的職責,並強化了產品退出機制。

此外,《通知》還強調,對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符合保險原理、違背公序良俗、噱頭炒作、損害社會公眾利益和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和財務穩健等問題的產品,一經發現,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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