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湖北醫生劉文雄猝死,可以算工傷

以下文章來源於明律如是說 ,作者陳明東耳西來

湖北醫生劉文雄猝死,可以算工傷

明律如是說

明律,上海律師,向光而生的蘑菇,想往前走的螃蟹。


據《新京報》載,2020年2月13日5時30分許,湖北省仙桃市三伏潭鎮衛生院醫生劉文雄在家中突發疾病並暈厥,經搶救無效於6時14分在家中死亡2月19日,劉文雄家屬前往仙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2月20日仙桃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

湖北醫生劉文雄猝死,可以算工傷

湖北醫生劉文雄猝死,可以算工傷


願逝者安息!向劉文雄醫生致敬!

那麼,劉文雄醫生之死到底是否屬於工傷呢?

筆者認為可以算工傷。

我們先來看一下劉文雄醫生去世的過程:劉文雄在1月12日至2月12日共接診患者3181人,日接診百餘人。2月12日劉文雄在發熱門診上班,17時許下班回家,22時還有患者電話問診。2月13日5時50分許,劉文雄在家中突發疾病並暈厥,三伏潭衛生院相關人員在接到急救請求後趕到劉文雄家,與先到一步的焦然副院長一起開展搶救。6時14分,劉文雄經現場搶救無效死亡。《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診斷死亡原因為“急性心肌梗死”。

湖北醫生劉文雄猝死,可以算工傷


對於上述事實,各方目前都無異議。

我們看一下仙桃市人社局出具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不認定工傷的理由:

但因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也不符合人社部函[2020]11號文件規定的新冠肺炎感染情況。

現決定不予認定或視同為工傷。


我們來分別看一下這些規定。

人社部函[2020]11號文件


湖北醫生劉文雄猝死,可以算工傷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劉文雄是醫生,顯然屬於醫護人員,但他的死因為“急性心肌梗死”,不是“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故不適用於人社部、財政部、衛健委的通知規定,不能據此認定為工傷。

湖北醫生劉文雄猝死,可以算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是應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一共有七款。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如上所述,依據此條認定工傷需要具備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的要素。所謂“工作時間”是指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是在其從事本職工作的時間內發生的;所謂“工作場所”是指與職工工作職責相關的場所;所謂“工作原因”是指職工受到事故傷害與其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存在關聯關係。

劉文雄醫生去世的時候是在凌晨,應該不是工作時間;劉文雄醫生的家也不是工作場所。故,該條前三款不適用。

“急性心肌梗死”不屬於醫生的職業病,所以也不適用本條第四款款。

因公外出,上下班途中顯然也不存在,故本條剩餘幾款也不適用。

綜上,劉文雄醫生猝死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是應視同工傷的情形,一共有三款。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本條第(三)款可以首先排除掉。

我們來看前兩款。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請注意,這裡把十四條裡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換成了“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工作場所強調的是“工作處所和位置”,而工作崗位強調的是“崗位職責、工作任務”。

那麼我們再來看,劉文雄醫生在下班回到家後到猝死期間,有沒有履行“崗位職責、工作任務”。

2月12日17時許劉文雄下班回家,22時還有患者電話問診。

患者哪裡來的劉文雄的電話號碼呢?

是衛生院給患者的。

根據三伏潭衛生院副院長焦然所述:“春節期間返鄉的人多,醫生們工作量很大,病人都排隊等著,由於是基層醫院,病人晚上看病不方便,衛生院會把醫生的電話提供給患者。”

由此可見,劉文雄的工作單位衛生院將劉文雄醫生的電話號碼提供給患者的目的很明顯是為了患者在醫生不在醫院時間能夠隨時得到諮詢或救治,這顯然擴大了劉文雄的工作時間和崗位的範圍,且得到醫院的認可。

疫情期間,為了阻擊疫情,治病救人,不耽擱。有大量的醫生通過電話通話、微信短信、網上諮詢等的方式進行工作,而且場所往往不在醫院裡面,可能在家裡、在酒店、在路上,這些工作方式也都是國家現在提倡與鼓勵的,這時的醫生應該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

具體到本案中,劉文雄醫生正常的工作和崗位已被調整,他下班在家也要履行“崗位職責、工作任務”,因此劉文雄的死亡應屬於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劉文雄醫生死亡可以據此條此款“視同工傷”。

湖北醫生劉文雄猝死,可以算工傷

再來看一下該條第二款。

(二)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這次疫情應該屬於災難,醫生為此從事相關診治工作應該也算“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了。

而且,劉文雄醫生在這次“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了傷害——死亡。

導致劉文雄醫生在抗擊疫情中死亡的主要原因有三點。

其一,超負荷的工作量

劉文雄醫生自1月12日起至2月12日,一個月內共接診患者3181人,該數字已經嚴重超過了一個醫生正常的接診量和工作量;除此之外,據三伏潭鎮衛生院院長周懷林說:“在門診部的四個人裡,他的接診量是最大的。”,據說劉文雄醫生的接診量是其他醫生的總和還多。

由此可見,接診量過大是導致劉文雄猝死的一個重要原因。


其二,帶病工作

1月30日,劉文雄因胸痛去仙桃市第一人民醫院做了一次檢查,心電圖、CT等都正常,但他回家後還是胸口疼。此時,正常的做法應該是休病假繼續檢查或治療。但由於抗擊疫情的需要,劉文雄醫生走不開,他堅持工作直至死亡。

由此可見,帶病工作是導致劉文雄猝死的原因之一。

最後,得不到應有的休息

從工作時間來看,1月12日至2月12日之間,劉文雄醫生僅休息了兩天,另有一天因為胸痛去仙桃市第一人民醫院做了檢查。尤劉文雄醫生已年滿50歲,其在死亡前,連續工作了17天,沒有正常休息過。

由於帶病、巨大的工作時間量,再加上得不到應有的休息,於是劉文雄醫生“過勞死”了。

雖然我國目前並未將“過勞死”列入工傷範圍,但具體到本案中,劉文雄醫生的過勞死是“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可以酌情適用此款規定。

劉文雄醫生死亡可以據此條此款酌情“視同工傷”。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劉文雄醫生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死亡的,且因“過大工作量、帶病、缺乏必要休息”等工作原因和猝死之間存在顯而易見的因果關係,所以應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視同工傷”。

希望劉文雄醫生的家屬申請行政複議,能有一個好結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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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於機械地對法條的理解與適用,憑藉名為權力實為義務的行政權威來和已故的職工家屬斤斤計較,並非真正的法治精神的體現。

最後,奮戰在抗擊疫情第一線,奮不顧身乃至過勞死的劉文雄醫生無愧於白衣戰士的稱號,他值得我們每一個人獻上尊重與敬意。即便他的猝死最終沒被認定為工傷,也希望各級政府能通過授予榮譽稱號、給予獎勵、撫卹金、提供幫助等各種方式肯定嘉獎他,撫慰他的家屬。

這是對劉文雄醫生真正的告慰,也是一個國家、一個社會應有的溫度。

以上僅是筆者個人意見,如有不同看法,歡迎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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