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0 武松杀了潘金莲为何没有被判死刑?通过《水浒传》看古代法律文化

《水浒传》作为一部深刻反映社会现实的古典文学作品,其中存在很多能够被民众理解接受却又不合法的现象,由于当时民众没有特别明确的法律观念,他们总是站在道德文化和江湖恩义的角度上思考和处理问题,常常忽视法律的权威性,因此便出现了《水浒传》中的一大矛盾:

“情与法的矛盾”“。

“情”与法的矛盾

“情”是一个抽象名词,它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有六个解释:“感情;情面;爱情;情欲;情形;情况;情理;道理;”在此本文取第一个解释“感情”,并以为感情是亲情、爱情、恩情等的总称。《水浒传》虽然以写江湖道义、替天行道为主,但其中确实涉及了许多情感问题,如武松出于血浓于水的亲情,杀死潘金莲和西门庆为兄报仇;阎婆惜出于对张三的爱慕之情,不顾宋江颜面与张三私通;晁盖出于报答宋江的恩情,毅然率领众兄弟劫法场救宋江。亲情、爱情、恩情,追求这些情感本身存在一定的合理之处,可是在这些情感支配下的行为却又触犯了法律,从而出现了“情”与法的矛盾。

  • 一、亲情与法的矛盾

亲情是由婚姻、血缘或领养关系所联结的亲属之间的深厚情感。中国古代社会重视宗法伦理,在以血缘和婚姻纽带联结而成的亲属团体内部,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包括权利与义务等内容的伦理亲情关系。与伦理规范不同,法律规范则注重人的社会性,调整普遍存在的一般社会关系。由于直接目的不同,伦理与法律在实现自身功能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冲突。这些冲突在《水浒传》中的最典型表现就是亲亲相隐和血属复仇,这些冲突集中显示出伦理亲情与法律的矛盾。

1.宋江“杀惜”与宋太公的庇护

《水浒传》第二十一回,阎婆惜拿梁山草寇与宋江的书信要挟宋江,令宋江应允她众多无理的要求,可是宋江都答应之后,阎婆惜还是不予归还书信,激愤之下宋江杀死阎婆惜仓皇而逃。回到家中,宋江的父亲和弟弟得知事情原委后将其藏于家中密道内,并向官府隐瞒了宋江的行踪,助其逃跑。这里所讲述的便是宋太公和宋清二人的包庇罪行。


武松杀了潘金莲为何没有被判死刑?通过《水浒传》看古代法律文化

首先,宋江杀阎婆惜属激情杀人。“激情杀人”是现代刑法中故意杀人罪中的一种,作为一种情绪型犯罪,是行为人在遭受强烈外界刺激时,基于愤怒、瞬间丧失自我控制能力而产生的一种犯罪行为。而被害人的不当言行是导致激情杀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细读“宋江杀惜”情节之后,我们会发现,一开始宋江并不想杀死阎婆惜,只是阎婆惜以“书信”要挟,对宋江步步紧逼,宋江才开始抢夺书信,其实当他拿起那把压衣刀时也没有想过要杀人,可是“那婆娘见宋江抢刀在手,叫:‘黑三郎杀人也!’只这一声,提起宋江这个念头来。”所以是阎婆惜的叫声让宋江动了杀念,而当阎婆惜要叫第二声时,“宋江左手早按住那婆娘,右手却早刀落,去那婆惜嗓子上只一勒,鲜血飞出,那妇人兀自吼哩。”阎婆惜的言语刺激导致宋江实施杀人行为,因此“宋江杀惜”是典型的“被害人刺激下的激情杀人”,这种情况由于行为人在主观上非预谋且主观恶性较小,实践中往往从轻或减轻量刑。

中国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文化心理决定了善人杀恶人是被社会大众所接受和原谅的,甚至有时候是大加赞赏的。就像《水浒传》中总是为英雄人物杀人做足了义理准备,不仅将英雄大加称赞一番,还将所杀之人安排成十恶不赦罪有应得之人,这便使得杀人行为显得并不那么残忍,相反让人觉得大快人心。宋江杀阎婆惜正是如此,宋江的威名在江湖上自不必说,但凡江湖中人皆对其仰慕备至,见面便下拜称其为哥哥;而将阎婆惜安排成一个水性杨花、恩将仇报、见利忘义、贪得无厌的女人。古代“万恶淫为首”的观念及“恶有恶报”的因果循环观念使人们很容易认为:这样的女人理当被杀。所以从情理上讲,宋江杀阎婆惜是可以讲得通的,但在法律层面上,却是讲不通的。即使阎婆惜有错在先,红杏出墙,但宋江并没捉奸在床,正所谓“捉奸捉双”,宋代法律规定,只有当场捉到男女通奸才可以杀死奸夫淫妇而不被法律追究,即使当场捉奸,而后过了段时间才杀奸夫及淫妇,那也不被法律所允许。

其次,宋太公对宋江的藏匿包庇不适用“亲亲相隐”原则。“相隐”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相互隐瞒犯罪事实,不应受法律制裁。这一原则出自《论语》:“孔子曰:‘党吾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儒家自来不主张其父攘羊而子证之的办法,而提倡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做法。亲属之间有互相隐瞒罪行的义务,封建法律禁止亲属互相告讦,违犯即构成干犯名义罪,惩罚轻重按亲等。如唐律规定告祖父母、父母者斩,期亲徒二年,大功徒一年半,小功、缌麻徒一年。揭发亲属罪行被认为是有违人伦的行为,不被传统礼教所容,尤其严格制裁子孙告发长辈罪行的行为,因此历代法律都规定子女不可状告父母。宋太公作为宋江的父亲,属于至亲,至亲间的容隐本身是合乎情理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法律庇护的。但是同时至亲犯罪,亲属也要负连带责任。

在中国古代,家庭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国家统治未能在各个方面完全延伸到家庭内的每一个成员。法律确认这种状况,在某些方面将家庭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要求其内部成员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并授予家长一定的治理权。

”如武松醉酒打昏当地机密,逃走他乡一年有余,官府就常召武松哥哥武大到衙门听候审理,李逵杀人官府也是叫李逵的哥哥李达披枷带锁代他受罚。“在某些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视家庭为一个独立的责任主体,并授予家长以一定程度的监管权,包括对子孙的教令权、惩戒权等。与家长权相联系,家长向国家承担着比其他家庭成员更多的法律义务。家庭内部成员犯罪,法律不考虑具体的行为人是谁,而只是将家庭作为一个整体来处罚。”所以宋江杀人后,知县便派人去宋家村捉拿宋江,宋太公则道:“不孝之子宋江,自小忤逆,不肯本分生理,要去做吏,百般说他不从。因此老汉数年前,本县官长处告了他忤逆,出了他籍,不在老汉户内人数。”可见宋江已经被宋太公出籍,宋江和宋太公在法律上已经脱离了父子关系,因此在法律上宋太公对宋江的藏匿不能适用“亲亲相隐”原则。那一纸执凭文帖一方面保护了宋太公不受累于宋江,但同时也剥夺了他作为亲属替儿子容隐的权利。所以在法律层面上,宋太公包庇宋江应该受到惩处。


武松杀了潘金莲为何没有被判死刑?通过《水浒传》看古代法律文化

中国现代刑法对于亲属间相互包庇与普通包庇罪并未进行区别,并且还提倡“大义灭亲”,这就常常出现伦理和法律之间的碰撞,如明星满文军揭发妻子涉毒一案,虽然满文军的做法在法律上是提倡的,但却遭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因此近些年法律专家主张部分恢复“亲亲相隐”制度的呼声渐高,但是仍未得到立法部门呼应。

2.兄弟情深与武松复仇

(一)武大郎与武松的深厚兄弟情

《水浒传》中对武松和武大之间的兄弟情并没有着重渲染,但是仔细分析可以看出二人之间深厚的手足之情,武大郎对武松信任无比,武松更是不惧于被判死刑为哥哥复仇。亲属复仇虽然几经禁止,但是由于民间的伦理心理和审判习惯,实践中仍对亲属复仇还是给予理解和法外开恩。

《水浒传》中首次提到武松在第二十三回,武松杀人畏罪潜逃至柴进府上,结果所杀之人竟然没死,武松得知此消息时准备回家却因疟疾又耽搁下来,因而巧遇宋江。后武松回家路途中在景阳冈醉酒打死猛虎,成为阳谷县的打虎英雄,被知县任命为都头,而后刚好遇到从清河县搬来阳谷县的哥哥武大。小说中并未交代他们的父母,大约是已经过世了,既然父母过世,那么古语有云“长兄为父”,所以对于两个相依为命的兄弟来说,对方都是自己唯一的亲人,古代有把兄弟比作手足的说法,只有手足共同协作人才能正常活动,手足对于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在古代人的观念里,兄弟远远要比妻子亲密,这也是武大为何如此信任武松,而武松也坚决不对嫂子潘金莲有非分之想的原因。

武松因打“死”人,出逃一年,武大作为武松唯一的亲人理所当然受到了牵连,古代官司的审理与审判要经历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为表示谨慎和公正,官府总是给原被告双方足够的时间去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只要开堂审理,便要召武大到衙门,因此武大在见到武松之后,便埋怨武松“当初你在清河县里,要便吃酒醉了,和人相打,如常吃官司,教我要便随衙听候,不曾有一个月净办,常教我受苦”,武大因武松受累,武松心里一半感激一半愧疚,因此回家后对哥哥倍加照顾。

武松被公派到东京,需两月之久,临行前担忧哥哥,便叮嘱哥哥每日少卖些炊饼,武大便言听计从。后武大被毒死之时,武松正在归途中,他“神思不安,身心恍惚,赶回要见哥哥”。中国古代文学作品中在朋友至亲之间有心有灵犀的说法,亲人之间血脉相通,相互心怀关切,进而有心灵感应,武松的身心恍惚便可以证明他对哥哥的深厚亲情。得知哥哥去世之后,武松悲痛不已,“放声大哭,哭得那两边邻居无不恓惶。”古代丧礼中有哭丧的说法,亲属哭得越是伤心,就越能显示出与死者的深厚亲情,而武松发自内心的痛哭,令人们听了恓惶,便是他们兄弟情深的实证。

(二)武松为兄复仇未来判死刑的原因

武松和哥哥武大兄弟情深,在得知哥哥被奸人所害,必然要为兄报仇。武松是县衙的都头,并且刚刚得到知县的重用,所以他首先寻求了法律途径来为哥哥讨回公道,可惜西门庆使用银子贿赂知县和狱吏,县衙便以“这件事不明白,难以对理”为由拒绝审理。武松报仇心切,不得已才私自复仇。

武松复仇之后,经历两次公堂审理被判:脊杖四十,刺配二千里外。官府的理由为:“武松虽系报兄之仇,斗杀西门庆奸夫人命,亦则自首,难以释免:脊杖四十,刺配二千里外。奸夫淫妇虽该重罪,已死勿论。”从判词中可以归结出武松杀人没被判死刑的原因有三:为兄报仇,情有可原;自首情节,予以减免;被杀者有重罪,罪有应得。另外武松为打虎英雄,为烈汉义侠,曾造福一方,也为县衙都头,可适当享受“八议”中的“议勤”的罪责减免。


武松杀了潘金莲为何没有被判死刑?通过《水浒传》看古代法律文化

第一,为兄复仇,情有可原。中国古代总是对血属复仇给予宽大处理。“血属复仇又称血族复仇,是指受害人亲属为其复仇的行为,血属复仇不仅在我国古代始终存在,并且在文学作品中的表现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这不能不归结为儒家文化影响所造就的一种独特文化现象。血属复仇源于儒家文化中的家庭家族观念。儒家崇尚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血浓于水,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也是人出生之后最亲密的生活单位,长期的共同生活及同甘共苦,培养了深厚的亲情,一旦亲属受到伤害,心理上的痛苦不亚于自己受伤。《礼记·曲礼》中提到:“父之仇弗与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中国古代文学作品中的复仇故事不胜枚举,《史记·赵世家》中的赵氏孤儿复仇,唐传奇《谢小娥传》中谢小娥为父报仇,《阅微草堂笔记》第一卷中的“婢女报父母之仇”等等,可见血属复仇已经深入人心。另外《汉谟拉比法典》中提出的同态复仇:“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现在用来比喻针锋相对、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亦可用以表示复仇的决心。

判词中“武松虽系报兄之仇”一句,从一个“虽”字中便可看出古代对于为兄复仇的理解与赞赏之情。武松与哥哥武大的情感在上面已经叙述过了,是长兄为父、手足不可分割的情感,为父兄复仇得到民间伦理观念的支持和理解,即使私自复仇在宋代已经屡遭法律的禁止,但在重视伦理亲情的文化背景下,武松的复仇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象征,并被赋予了浓厚的英雄色彩。这也是武松得到宽大处理的第一条原因。

第二,自首情节,予以减免。自首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奴隶社会的西周时期就已经有了自首雏形,据《尚书·康浩》中记载:“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意思是说一个人犯了很大的罪,但他不坚持错误,并且知道悔过,是偶然犯罪;这样在按照法律来研究他的罪过时,是不应该把他杀掉的。后来到了秦朝,自首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被确立,秦律中出现了“自首”、“自告”。随后历代相继,到唐朝日臻成熟,《唐律疏议·名例》中有了:“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的规定,宋元明清在唐律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但是总体原则不变,均承认自首情节需要对罪犯进行罪责减免。


武松杀了潘金莲为何没有被判死刑?通过《水浒传》看古代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主流文化中的性善论和明刑弼教、明德慎罚的思想正是自首制度的理论渊源,而这与儒家“过而能改,善莫大焉”的思想不谋而合。刑罚的目的在于使犯罪之人能改过自新,从而起到减少犯罪的作用。能主动投案自首,说明他意识到自己的做法已触犯法律,并已有改过之心;主动投案交代作案经过,节省了官府侦查及审理案件的成本。所以历代法律都对有自首情节的罪犯进行罪责减免,以提倡自首。 武松犯罪已成为事实后,他深知自己的罪行触犯了刑律,主动带着证人、证物、口词到县衙投案自首,并让四邻如实作证。小说不仅详细描述了他的自首情节,还渲染了武松敢做敢当、为兄复仇死而无怨的侠义气概。这便成为武松罪责受到减免的第二个原因。

第三,被杀者为罪犯,罪有应得。武大被害的主要嫌犯有三人:王婆、西门庆、潘金莲。这三个人之中王婆最为恶毒,她为赚钱便设计帮有妇之夫西门庆勾搭有夫之妇潘金莲,武大捉奸被西门庆打病在床时,她唆使潘金莲毒死武大,因此王婆是整个事件的谋划者,最终被判:“据王婆生情造意,哄诱通奸,立主谋故武大性命。唆令本妇下药毒死亲夫;又令本妇赶逐武松,不容祭祀亲兄,以致杀伤人命:唆令男女故失人伦,拟合凌迟处死。”而西门庆是整件事的起因,他因迷恋潘金莲美貌求王婆搭线,又踢到武大心窝使其卧病在床,在王婆提出长短夫妻的做法时,又坚持要做长久夫妻,支持药鸩武大。虽然潘金莲刚开始并未有意出轨,但与西门庆私通后,她屡次伤害武大,武大捉奸在床时,相比慌张的西门庆,她却能冷静地提醒西门庆打倒武大逃走,最终亲手毒死武大。因此三人均为罪有应得的恶人。

历代法律都严惩男女通奸的行为,这与中国古代历来重视伦理相关,家族秩序是国家秩序的基石,家族和血缘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礼记》云:“婚姻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因此“婚姻的基本目的就在于保证宗族、血缘的延续。奸情破坏了传统的家族宗法制度,严重者甚至可能造成血缘的混乱、家族的解体,故而最为社会伦理所谴责,被冠以‘万恶淫为首’的恶名。”通奸本已是重罪,因奸弑夫则罪责更重,唐律规定皆为斩刑,元明两代均处以凌迟。西门庆和潘金莲通奸,按照明代法律,“凡和奸,杖八十。有夫,杖九十。”两人还合谋毒死武大,罪责更重,“其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凌迟处死,奸夫处斩。”因此两人所犯之罪皆为死罪。

西门庆和潘金莲二人通奸杀夫,不仅世俗社会所不容,是舆论谴责的对象,同时也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如二人不被武松所杀,在公正的审判下,都应处以死刑。小说中对待杀奸的态度是在法理之上融入了强烈的感情色彩和道德色彩,它反映了在宗法制度的社会背景中,在“存天理、灭人欲”的思想禁锢下,人们的普遍价值取向,即无论文人还是普通市民,想必大都对破坏家族宗法关系、败坏伦常、妨碍家庭稳定的奸情深恶痛绝。因此武松残忍的杀死西门庆和潘金莲并没有在读者心中产生悲惨的感受,而是一种大快人心的心理感受,同时也使武松的杀人行为变成了伸张正义的义举。这是武松未被判死刑的第三个原因。

第四,武松的个人魅力。武松本人具备了义气烈汉的气质。他武艺高强,曾经赤手空拳打死猛虎,是家喻户晓的打虎英雄;他被知县任命为都头,曾被知县派到东京公干立功;他重人伦,不贪女色,面对潘金莲的勾引,能够毅然拒绝;他敢做敢当,杀人能主动自首,还要求四邻如实作证。可以说,“武松形象是根据英雄豪侠来塑造的,他的杀奸被视为维护社会伦理、秩序的正义行为。”这是武松罪责受减免的第四个理由。

宋太公的容隐和武松复仇充分体现了“礼与律之冲突”及“法律与人情之冲突”。中国古代是伦理社会,在宗法伦理价值观念渗透下的中国古代社会,社会关系也都以伦理为基础。“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思想要求臣对君、子对父、妻对夫的绝对服从,同时对违反“三纲”的行为予以坚决的打击与惩罚。


武松杀了潘金莲为何没有被判死刑?通过《水浒传》看古代法律文化

在《水浒传》中所体现出的亲情与法律的矛盾事件可以看出,在至深的亲情支配下的违法行为往往被执法者予以减免,出现了为情屈法,以法就情的现象。而这一在现代看来无比荒谬的事情,却在传统中国社会中成为常态,这与古代以礼入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儒家倡导五伦和谐,充满温情;教导统治者正己修身,以德治国。”其中“父为子纲”的思想要求子孙对父辈要至孝,宋江为不牵连父亲不惜以法律上与父亲脱离父子关系为代价,这是至孝的表现。父亲对子女有培养教育的责任,而宋太公对宋江的容隐也显示了父母对子女无私的爱。对通奸罪的严惩反映了封建社会对违反“妻以夫纲”的行为的从重处罚。对亲属复仇的罪责减免是封建社会对家族亲属之间深厚情感的尊重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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