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稅收法定是如何啟蒙和發展?其實這都是因為《大憲章》之功

導言

800年前的《大憲章》法案是最為重要的革命性綱領之一,它因為稅收危機而產生,被譽為“憲政之母”。而通過這部法案,其稅收和法定原則經過英法美的革命實踐,日益開始成熟和完善,本人將從大憲章的經濟稅法角度去解讀其帶來的實際價值和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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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於稅收危機

1202年,金雀花王朝的約翰為了籌措軍費而大量增加額外的苛捐雜稅,還將貴族和領地的繼承稅增加了一百倍以上,所有進出的貨物按價值收取五分之一。這些巧立名目的稅費讓貴族們忍無可忍,奮起反抗,約翰王被迫與貴族們簽訂了歷史上的第一個憲法性文件,這就是《大憲章》的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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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是人類歷史上第一次對國王徵稅權的限制,第一次將政治邏輯上將私人財產置於國王的主權之外,儘管《大憲章》的最開始的時候只是一種契約,但這份文件卻標誌著法律對專斷、民權對王權的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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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的經濟根源

英國的“諾曼征服”加速了英國封建化的進程,威廉一世將全國的土地除了自己的以外都劃分給了其他貴族。在封君封臣制度之下,每個騎士除了有義務為國王服役四十天以外,都直接或者間接的在國王那裡佔有土地。

由此可見,這種制度下,國王分封給貴族土地,就意味著國王承認了貴族的財產所有權;而貴族向國王履行各種義務,也是在用國王分給它的土地來護衛國王的安全這種交換。從哲學的角度去看,具有憲法精神的《大憲章》產生的理論根源在於英國有尊重個人權力精神的自然法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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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羅使所說的理性就是指:神與人共享的財產,個人財產具有神聖性,即便是國外都不可以隨意去侵犯。而在龐大的戰爭開支和通貨膨脹之下,國王以不斷的突破封君封臣制的束縛,尋找新的財源,如暢銷歐洲的羊毛就逐漸成為了英國關稅和動產收入稅的主要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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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背景之下,英國從封建時期的以土地為基礎的財政收入轉變為以稅收為基礎的財政收入,這也意味著,英國開始轉變為一個依賴為納稅人和收入的政府由此延續而下的是,如果不能控制國王的徵稅權力,就肯定會對納稅人的財產造成巨大的傷害,因此,納稅人自然產生制約國王徵稅權力、約束政府支出的強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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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後的政治邏輯

在《大憲章》之前, 無論是歐洲還是中國,政府對財產課稅都是沒有任何限制的,而在這以以後,西方國家基於提出的“沒有代表,就沒有稅收”的議會政治口號,並以此確定了稅法的原則,讓政府和王權稅收得到了限制;同樣是封建制度之下,為何中國卻完全長出了不同的稅收文化呢?


第一,古代中國封建社會從未出現過稅權歸屬問題。中國封建社會在儒家思想的侵染之下,皇權專制始終是傳統政治的核心,而於此相反的是,西方人崇尚自然權力的不可侵犯,私人財產是王權不可跨越的圍欄。在傳統的中國封建皇權制度下,如何徵稅,徵多少稅,還不是皇帝說了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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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中國封建制度的運轉機構更為完善,稅收無需要獲得他人同意。 在中國封建制度的歷史上,並未產生一隻像歐洲貴族那樣因為對國王的徵稅太多,而決定抵抗的民間力量,當國家的賦稅可以不限制的徵收,各種苛捐雜稅可以無限制的加派時,納稅人日積月累的反感只會變成推翻王朝的怒火。

第三,意識形態的不同。同是封建背景,西方人已經認識到了:稅收對私人財產的分割,是對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滲透,是對自身權力的損害,所以他們喊出了“無代表則不納稅”、“不出代議士不納稅”口號,並對王權徵稅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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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期的中國封建納稅人,還籠罩在“皆因官稅迫,非以飢所為”的厭稅情緒中,但即便皇權的酷吏將老百姓的生存環境壓榨到了極致,傳統的封建納稅人易燃對皇帝心存幻想,如喊出了“輕徭薄賦”,“三十稅一”等口號。

正是這種思想的差異化和皇權政治的集中化,導致了當權者對稅收制度的毫無顧忌和貪得無厭,在缺乏民主法治理念的社會下,雖然中國歷史有很多次的農民起義,但並沒有形成一種現代化憲政理念,所以,每次起義都是對皇權至上的鞏固,而對於稅收以及法律進步毫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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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法定成熟於英美法的實踐

在美國的獨立戰爭之前,賦稅問題就成了殖民地區和宗主國之間的一根刺。為了從殖民地進行無限制的薅羊毛行動,英國議會完全無視殖民地地區的人民的情緒,頒佈了諸如《印花稅法》等制度,在北美人的厭稅反抗中,由開始的政治鬥爭逐漸演變成為了波及全國的獨立戰爭。1776年,美國發表了《獨立宣言》,並確立了稅收法定主義的憲法基礎性地位,人類的稅收立憲之火在美國被徹底點燃。

法國國王路易十六登基以後,由於大肆的揮霍造成了嚴重的財政危機,為了彌補財政赤字,它於1789年召開了“三級會議”,會議上除了加重了第三等級,也就是“市民等級”的賦稅以外,連第一和第二等級也要徵稅,著就遭到了貴族的強烈不滿。

於是第三等級聯合貴族宣佈組成了國民議會,否決了國王徵稅權,國王用軍隊鎮壓國民會議,由此揭開了法國大革命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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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稅收法定已有了完整的內涵,即稅種設定法定、課稅要素法定和徵收程序法定。《人權宣言》和後面制定的憲法,都始終貫穿著人民財產不得任意侵犯、限制徵稅權和賦稅負擔平等的憲政精神。

社會契約理論

中世紀以後,歐州中出現了以盧梭這樣為代表的自然法理論家,他們從原來的基於神的原則,轉變成了基於人性原則的理論,衍生出了自然權力的倫理,並用社會契約角度去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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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又是什麼意思呢?大概意思就是人民通過契約的方式產生了人民共同體,即主權者,在社會鍥約的約束下,主權者代表公意,可以代表憲法來表達公意,而政府只是主權者的執行人,負責執行法律並維持社會和政治自由。

稅收法的立憲實踐和影響

從《大憲章》的發展歷程來看,國家徵稅範圍和個人的納稅負擔一直是兩者之間的主要矛盾,而在現代社會來看,者兩種尖銳的主體矛盾已經是不存在了。國家的財政由過去的以國王為主的狹隘私人財政觀,已經轉變成了面向社會和公眾為中心的公共財政觀,但這也並不意味著納稅人和納稅之間的矛盾完全消失。


稅收法定是如何啟蒙和發展?其實這都是因為《大憲章》之功

從法理上講,國家和納稅人之間擁有彼此獨立的範圍,而國家理論上擁有長久的存在,因為國家更關注的是長期利益,而納稅人因為個體生命的有限,更關注的是短期的利益。

納稅人在其生命過程中,從事最多的就是經營性活動,既然是經營活動,那麼肯定就會產生利益權衡,其中一個最重要的因素就是稅收。在某種意義上講,納稅人因納稅而導致的得失就是國家因徵稅而獲得的利益。但這種看似矛盾的個體,已經被簽訂成了前文所講到的“契約”中,“契約”體現幷包容了國家與人民在這看似矛盾但又合理的統一關係中。

因此,我們回過頭再去看《大憲章》之前的行事準則,無非與國王和人民之間存在的平衡,被國王給無限制的打破,他講其作為一種合理存在的價值轉變為了一種侵害性的掠奪手段,而這種行為在今天的現代化社會中是完全無法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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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語

《大憲章》起源於“稅收危機”,而核心在於對君主權力的限制,這裡面就包含了徵稅權的限制。800年以後,現代國家的合法徵稅權依然需要經過人民的同意和監督。不僅如此,在當今的各個國家中,公民不僅通過稅法約束政府的徵稅行為,還根據預算法來約束政府對稅款的使用,以此確保政府能把改用的錢花在該用的地方。

但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到,在一些西方國家,政府職能部門為了最大限度的行使其職能權力,往往不斷的擴張預算,而納稅人所代表的利益集團,不斷的向政府提出福利和滿足納稅人需求的法案,長此以往下去將會成為國家的負擔,這其實就是財政收入和之處決策的不協調造成的。

總體來講,《大憲章》以後,開始限定了國家徵稅的界限,這是對私人財產的第一次保護。同時在契約的簽訂下,君王所特有的無限權力和公民之間的有限權力所帶來的矛盾和衝突得到了有效的緩解,並一此衍生出非常之多的不僅僅侷限於稅收的現代化的基礎性條例,它的出現對於保護公民財產權,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規範有限政府,起到了至關關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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