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 同居析產引糾紛 法院調解化矛盾

近日,安鄉法院審結了一起同居關係析產糾紛案件,通過法官多次與原、被告雙方溝通、調解,成功化解了雙方之間的矛盾。

原告牟某(男)和被告黃某(女)均已年過半百,為了老年生活有個伴相互照應,通過熟人介紹認識了彼此,二人相識3天之後便同居在一起。牟某稱,同居期間,自己將銀行卡交給黃某,黃某藉故多次取款,並應黃某的要求為其購買了金飾。兩人相處時間逾一年後,牟某提出辦理結婚手續,但黃某卻提出要牟某給10萬元彩禮才肯結婚。牟某認為,黃某與其在一起是為了金錢,並無真情實感,遂起訴至法院,要求黃某退還牟某在同居期間支出的各種費用共計73982元。

被告黃某辯稱,從原告黃某卡里取出的錢都用於了二人的日常生活開支,且黃某有穩定工作,經濟上比較寬裕,不至於向牟某開口要錢。至於牟某所稱不肯結婚的原因,實際上是牟某要求擬定一份協議,協議內容為:包括已花銷的開支在內,牟某一共給付黃某100 000元作為婚姻押金,對黃某的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權,若黃某變賣房屋或二人感情破裂,要退還原告100 000萬元。被告黃某認為該協議不合理,所以未答應辦理結婚手續。

法官在詳細瞭解案情後,積極安撫雙方當事人的情緒,分別與雙方溝通。經過法官耐心、詳細的釋明法理,最終做通了雙方的思想工作,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黃某退還原告牟某所購買的金飾及現金10 000元,糾紛得以順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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