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3 淄博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 一次性搬迁补助费7696元

鲁中晨报-鲁中网12月12日讯(记者 刘文思) 近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公布,涉及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其中,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为7696元。

搬迁补偿费方面,《通知》明确,住宅为16元/建筑平方米·次,不足960元的,按960元计发。非住宅为22.05元/建筑平方米·次,但是征收生产用房的,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搬迁补偿费。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临时安置补偿费方面,各区县按照住宅、非住宅标准各不同。例如,在住宅上,张店区13.58元/建筑平方米·月,不足815元的按815元计发;淄川区12.08元/建筑平方米·月,不足725元的按725元计发;博山区9.77元/建筑平方米·月,不足586元的按586元计发;周村区9.5元/建筑平方米·月,不足570元的按570元计发;临淄区13.58元/建筑平方米·月,不足815元的按815元计发;桓台县13.14元/建筑平方米·月,不足788元的按788元计发;高青县9元/建筑平方米·月,不足540元的按540元计发;沂源县9.08元/建筑平方米·月,不足545元的按545元计发;高新区13.58元/建筑平方米·月,不足815元的按815元计发。在非住宅上,包括营业用房、生产用房、办公用房、公益事业用房、仓储用房以及其他用房。淄博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参照周村区标准执行。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方面,淄博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参照周村区标准执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为7696元。

记者获悉,该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该标准施行前已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公告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继续按照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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