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9 重磅!临安2018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受理通告

重磅!临安2018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受理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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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5〕57号)、《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临政函〔2015〕47号)、《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联合审查机制的通知》(临政办函〔2016〕13号)等规定,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重磅!临安2018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受理通告

受理对象

临安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创业人员,具体条件如下: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区常住户籍3年及以上;

2.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符合下列标准(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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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家庭在本区无房。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区常住户籍,或持有本区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3.申请人在本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1年及以上,或持有注册登记地在本市的营业执照和1年及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的标准,申请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其申报的经济收入不作为审核条件。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区无房;

6.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区拥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的,认定为直系亲属在本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上述三类群体的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具有法定监护人。

受理时间

2018年 7月 1日起至2018年 7月 31日止(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

受理地点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受理。

受理、审核流程审

1.领取表格。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可在受理期内日常工作时间到户籍(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领取。

2.提交申请。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

3、公示。乡镇(街道)社区将申请家庭的房产、收入、财产等情况公示7天。

4.受理。乡镇(街道)社区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将申请家庭基本信息录入业务审核系统,收件资料按户整理形成卷宗并及时送至区审批中心住建局住保窗口。

5.并联审核。各审核部门通过房产管理信息平台对申请家庭的基本信息(住房、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核查。

6.资格确认。区住建局根据各职能部门的审核情况,确认申请家庭的准入资格,并在市内媒体进行公示7天。

7.配租。区住建局对经公示符合准入条件的家庭,按其申请的保障方式分别进行公开配租。

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货币补贴和租金核减相结合。申请家庭可根据需要,申请一种保障形式,不得同时申请、同时保障。

(一)实物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根据地段等不同因素实行差别化租金,具体租金标准与相关部门商议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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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申请家庭收入和金融交易记录额度核定范围为申请受理通告公布当月连续12个月,即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家庭财产的核定以2018年6 月30 日为基准日。

2、家庭年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扣除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家庭收入包括工薪收入(如劳动报酬,含兼职和零星劳动等)、经营性净收入(如做生意所获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土地房屋租金、红利收入等)和转移性收入(如退休金、失业救济金、单位对个人缴存的公积金、家庭亲友间的赠送和赡养等)。

3、申请家庭的自有住房、车辆、固定资产及高消费品等按以下方式计入家庭财产。自有住房:家庭自有住房面积按当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计入相应的家庭财产额度。车辆:申请家庭购买的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等高消费产品折价计入家庭财产额度。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拥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等高消费产品的,申请不予受理。固定资产:申请家庭拥有的各类生产、经营性房产、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按市场评估价值,计入家庭财产额度。

4.银行等金融交易记录:家庭成员银行存款余额等金融财产,计入家庭财产额度。银行等金融市场累计交易记录额度(单向)超过相应家庭财产准入标准额度2倍的,住房保障申请不予受理。

(二)货币补贴1.保障面积标准。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4平方米,户补贴总建筑面积不低于42平方米,不高于56平方米。

2.货币补贴标准:

具体货币补贴与相关部门商议后公布。

优先保障

凡符合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条件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予以优先保障:

1.持有《低保证》或《特困证》的申请家庭;

2.申请人为孤寡老人、军烈属、一至二级残疾人的申请家庭;

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年满70周岁的;

4.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应当予以优先保障的其他情形。

违规处理

(一)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保障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申请家庭不配合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2.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3.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4.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5.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6.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7.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二)申请家庭有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

1.将其行为通报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申请家庭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

2.将申请家庭相关违规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现场进行通报,或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3.申请家庭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申请家庭有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起至实际退房之日,按标准租金的三倍收取租金;

2.对有第2、3项规定情形的申请家庭,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对有其他规定情形的申请家庭,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

申请家庭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

镇街受理窗口及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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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住保办窗口地址及咨询电话

地址:临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住建局住保办窗口

咨询电话:23616571、23616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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