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7 湖北省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湖北省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編號:HB – XX - XXXX - XXX

(省 市縣 年份 編號)

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示範文本)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編制

說 明

1.根據《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住建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規定,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前,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應起草制訂業主委員會及成員工作職責,對其工作進行約定,並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

2.本示範文本中相關條款後都有空白行,供業主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業主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選擇、修改、增補或刪減。

3.本規則為示範文本,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物業管理活動。業主應當仔細閱讀本示範文本的內容,對規則條款及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各市(州)、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諮詢。

4.本示範文本條款由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為了規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中的活動,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和住建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相關規定,制定本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接受業主大會、業主的監督,並依法、依本物業區域《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及本規則約定履行相應的工作職責。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二條 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忠實履行職責,執行業主大會決議、決定;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定期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並在物業區域內顯著位置公佈書面報告,接受業主諮詢;

(三)根據業主意見、建議和要求,擬訂議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四)根據業主大會決定,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或者續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五)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業主《管理規約》,調解因物業使用、維修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六)根據業主大會決定或者授權,決定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方式和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並公佈經營所得收益和支出情況;

(七)組織、監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和物業保脩金的籌集、使用;

(八)督促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限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九)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建議,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協調處理物業服務活動中的相關問題,維護業主合法權益;

(十)對有關檔案資料、會議記錄、印章及其他屬於業主大會的財物進行妥善保管;

(十一)積極參加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物業管理培訓,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以及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十二)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公安機關等做好物業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社區建設和公益宣傳等工作;

(十三) ;

(十四) ;

(十五)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負責業主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事務,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負責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主持業主委員會工作;

(三)主持制訂業主委員會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四)主持制訂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使用管理、檔案資料管理和財務管理等制度;

(五)代表業主委員會向業主大會彙報工作;

(六)組織、協調、解決本物業區域物業管理實施工作中的日常問題;

(七)組織業主委員會成員應定期參加學習、教育和培訓,提高業務工作水平;

(八) ;

(九)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四條 業主委員會副主任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協助業主委員會主任工作;

(三)根據業主委員會主任的授權,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主持業主委員會工作;

(四)業主委員會主任缺席時,代行其職責;

(五) ;

(六)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參加業主委員會會議等有關活動;

(三)參與業主委員會有關事項的決策;

(四)參與制訂業主委員會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五)參與制訂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使用管理、檔案資料管理和財務管理等制度;

(六)參與組織、協調、解決本物業區域物業管理實施工作中的日常問題;

(七)密切聯繫業主、業主代表,廣泛瞭解本物業區域內物業管理動態、情況和問題,向業主委員會或者通過業主委員會向業主大會反映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八)承擔業主委員會佈置的專項工作;

(九) ;

(十)完成業主委員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事務與管理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 月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 。經1/3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的或者業主委員會就業主提議形成議案的,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委員會臨時會議。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業主委員會的每名委員具有同等表決權。依據業主大會的授權,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委員會委員和業主必須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見的委員不得抵制業主委員會決定的貫徹執行,不得干擾業主委員會的正常工作。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委託他人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按照下列規則召開:

(一)會議由主任或其委託的副主任負責召集,並決定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等;

(二)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提前3日向業主委員會召集人說明;

(三)提前7日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

(四)討論、決定物業管理公共事項的,於會議召開3日前在物業區域內以書面形式公告會議議程,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五)做好會議書面記錄,並由主持人和記錄人簽字;涉及重要事項的會議由全體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

(六)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的業主委員會決定(包括形成的業主委員會議案)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簽字同意通過;

(七)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的議事文件由業主委員會公佈,並由出席會議的業主委員會過半數委員簽字並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後存檔。

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包括業主委員會議案)作出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的查詢和監督。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不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的,其他委員或業主可請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居(村)民委員會指定一名委員召集和主持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內設意見箱、意見薄,並安排專門的委員於每月 號負責收集、整理當月業主就物業管理公共事項的提議、意見、建議,並在 日內向業主委員會主任報告,由業主委員會主任決定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時間、地點等。

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的提議、意見、建議和相關政策的要求,由業主委員會會議審議後,形成有規範的業主委員會議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負責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由業主委員會主任主持。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30日,由業主委員會主任負責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形式、時間、地點、議題、經費等;並於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15日,由業主委員會將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主要事項以書面形式向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公告。

第九條 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時,由業主委員會主任代表業主委員會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業主委員會在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15日前,應將工作報告的主要內容以書面形式向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公告。

第十條 業主大會印章、業主委員會印章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 (姓名)保管。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經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共同簽字同意後用印,並按規定存檔。

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應當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處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內部公共事務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的,由業主委員會決定。

無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決定而使用業主大會印章、業主委員會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擔責任;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應責任。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遺失的,業主委員會應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上聲明遺失,並按照相關規定重新刻制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違反上述規定,導致印章遺失後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由印章遺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保管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資格終止之日起3日內向本屆業主委員會移交其保管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並完成交接工作。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出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的,前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自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日起10日內將其保管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並完成交接工作。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未換屆改選的或業主委員會委員集體辭職的,前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在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或委員集體辭職之日起5日內,將其保管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交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代為保管。

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委員未按上述規定移交其保管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下列檔案資料應當編號造冊,並由業主委員會指定專人 (姓名)保管:

(一)物業區域內的物業資料;

(二)各類會議記錄、紀要;

(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書面材料;

(四)業主大會設立備案及各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備案的材料;

(五)業主清冊及聯繫方式;

(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

(七)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往來文件;

(八)業主和使用人的提議、書面意見、建議書;

(九)維修資金收支情況清冊;

(十)利用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的收支情況清冊;

(十一)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清冊;

(十二)其他有關材料。

上述檔案資料遺失的,由檔案保管人承擔責任;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檔案保管人的相應責任。

保管上述檔案資料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資格終止之日起5日內向本屆業主委員會移交其保管的上述檔案資料,並完成交接工作。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出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的,前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自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日起10日內將其保管的上述檔案資料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並完成交接工作。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未換屆改選的或業主委員會委員集體辭職的,前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在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或委員集體辭職之日起5日內,將其保管的上述檔案資料交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代為保管。

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委員未按上述規定移交其保管的檔案資料的,具體責任委員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全體業主支付違約金 元。

第十二條 屬於本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或相關業主所有的資金的收支範圍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本物業區域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相關約定執行,並由業主委員會負責賬務管理。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進行賬務管理,業主大會財務專用章由會計負責保管;財務賬目實行公開化,每 個月在物業區域內公佈一次,並接受業主大會、業主的監督。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負責保管屬於全體業主共有或相關業主共有的賬務資料以及財務,並指定專人 (姓名)進行管理。

負責賬務資料及財務管理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資格終止之日起3日內向本屆業主委員會移交其保管的賬務資料和財物,並完成交接工作。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出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的,前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自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日起10日內將其保管的屬於全體業主共有或相關業主共有的賬務資料和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並完成交接工作。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未換屆改選的或業主委員會委員集體辭職的,前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在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或委員集體辭職之日起5日內,將其保管的屬於全體業主共有或相關業主共有的賬務資料和財物交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代為保管。

業主委員會及委員未按上述規定移交其保管的屬於全體業主共有或相關業主共有的賬務資料和財物,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應負責建立業主委員會接待制度,並輪流安排一名委員於每週 負責接待業主(使用人)的諮詢、投訴和監督。

業主(使用人)可以查閱業主委員會所有會議資料和本規則第十二條所列的涉及自身利益的檔案資料,並有權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項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詢問,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接受詢問之日起3日內予以答覆。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書面記錄,並安排專人負責會議記錄和會議資料的存檔。

業主大會會議書面記錄由會議主持人(業主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記錄人、全體出席會議的業主委員會委員簽字,並加蓋業主大會印章後存檔。決定的議事文件由業主委員會公佈,並由出席會議的業主委員會過半數委員簽字並加蓋業主大會印章後存檔。

業主委員會會議書面記錄由會議主持人(業主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和記錄人簽字,並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後存檔;涉及重要事項的會議由會議主持人(業主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記錄人和全體出席會議的業主委員會委員簽字,並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後存檔。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不定期檢查物業服務企業履約情況,並每年(具體時間為: )對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物業服務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考核評定。

業主委員會對物業服務企業履約情況的監督意見,作為業主委員會工作報告內容之一,依本規則有關約定向業主大會報告。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加強與本物業區域物業服務企業以及相關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的聯繫。

業主委員會應當密切聯繫業主,及時瞭解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定期(每月 號)向本物業區域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溝通、交流,協調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關係,調處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物業管理糾紛;並按照相關規定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以及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反映情況、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5日內,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與原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物業管理移交手續;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依法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會同新物業服務企業與原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共有部分及其相應檔案進行查驗,並辦理物業服務用房和物業檔案、物業服務檔案、業主名冊等資料的移交手續。

第十九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委員會於 日內在本物業區域內公告:

(一)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二)業主委員會決定;

(三)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四)涉及全體業主或相關業主利益的重大信息;

(五) ;

(六) 。

第四章 禁止行為及違規責任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或者放棄履行委員職責;

(二)挪用、侵佔業主共有財產;

(三)利用職務之便接受減免物業服務費、停車費,以及索取、非法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係業主提供的利益、報酬;

(四)打擊、報復、誹謗、陷害有關投訴、舉報人;

(五)洩露業主信息或者將業主信息用於與物業服務無關的活動;

(六)其他損害業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行為。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上述行為之一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調查核實後,責令其暫停履行職責,由業主大會決定終止其委員資格。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物業所在地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由受理單位依法處理;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業主委員會違反法律法規作出的決定或超越職權作出的決定或者作出的與本物業區域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給業主造成損失的,由簽字同意該決定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承擔賠償責任。

業主委員會委員未按工作規則履行職責,造成業主、業主公共財產損失、損害他人權益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的有關本規則的決定均是本規則的組成部分;本規則的修訂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本規則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會議補充。

第二十四條 制定和修改的《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通過業主委員會辦公室長期公示、小區顯著位置公示等多種途徑在小區範圍內進行公示,業主委員會留存3份,居(村)民委員會存檔1份,並報送物業所在地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大會(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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