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 律師回覆|客戶常諮詢的五個有關公司糾紛的法律問題

律師回覆 | 客戶常諮詢的五個有關公司糾紛的法律問題

作者:王曉華律師 北京浩天安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前言

最近一段時間,有許多客戶常常諮詢關於公司糾紛這類的問題,有不少問題都重複出現,我們考慮到後期可能也有很多客戶會遇到類似問題,現將以往客戶諮詢的關於公司糾紛的高頻問題以文章形式分享出來。

客戶問題1

我和李某一起出資設立了一家公司,現李某被查出其用於出資的資金系犯罪所得,這種情況,他還算是我公司的股東嗎?可以行使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嗎?

律師回覆

這個問題,實質上可以歸納為:出資人出資資金來源非法,是否影響出資人的初始股東資格?進而是否影響其行使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實務中對於該問題爭論很大,從我們對實務案例的研究來看,最高院的最新司法觀點是:出資人出資資金來源非法,不影響出資人的初始股東資格。最高院認為,關於以違法犯罪所得的資金出資是否導致出資無效的問題,由於貨幣是種類物,貨幣佔有人推定為貨幣所有人,因此貨幣出資投入公司後,公司作為善意相對人即對該筆貨幣出資享有所有權,出資相應轉化為公司的獨立財產,故出資資金來源非法並不影響出資行為的有效性,亦不影響出資人據此取得的初始股東資格。對於以違法犯罪所得的資金進行出資的行為,司法機關應當追究、處罰該違法犯罪行為,並有權以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股權,即追繳出資人已經取得的股權,剝奪其股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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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問題2

我是甲公司的小股東,現在公司經營不善,而且兩大股東互相鬥爭、導致公司無法正常經營,我看公司法有規定“解散公司之訴”,何種情況下,法院才會支持股東提起解散公司之訴?

律師回覆

我國現行公司法第182條將“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作為股東提起解散公司之訴的條件之一。實務中,法院判斷“公司經營管理是否發生嚴重困難”,一般會從公司組織機構的運行狀態進行綜合分析。公司雖處於盈利狀態,但其股東會機制長期失靈,內部管理有嚴重障礙,已陷入僵局狀態,法院可以認定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對於符合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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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問題3

我和王某簽訂了一份債權債務合同,我是債權人,王某是債務人,現吳某向我承諾說要承擔王某對我的債務,這種情況構成債務移轉嗎?

律師回覆

根據我們代理過的類似案件及相關研究,目前實務中合同外的第三人向合同中的債權人承諾承擔債務人義務的,如果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債權人同意債務轉移給該第三人或者債務人退出合同關係,不宜輕易認定構成債務轉移,一般應認定為債務加入。第三人向債權人表明債務加入的意思後,即使債權人未明確表示同意,但只要其未明確表示反對或未以行為表示反對,仍應當認定為債務加入成立,債權人可以依照債務加入關係向該第三人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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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問題4

我公司不久前收到了一筆1000萬的贈與,現在持股20%的股東謝某主張公司應當按照其持股比例將1000萬的贈與支付相對應的部分,這種請求法院會支持嗎?

律師回覆

根據我們對最高院的案例研究,公司因接受贈與而增加的資本公積金屬於公司所有,是公司的資產,股東不能主張該資本公積金中與自己持股比例相對應的部分歸屬於自己,因此該請求法院通常不會支持。

客戶問題5

我公司有一股東趙某,按照約定,他應當出資500萬用於註冊資本,但是實際上只出資了400萬,現在公司經營不善,他想解散公司,這種情況,法院會支持其訴請嗎?

律師回覆

這個問題可以總結為:瑕疵出資的股東能否請求法院解散公司?根據現行公司法第182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實務中,股東的該項訴權不受出資瑕疵的影響,但如果在訴訟過程中,提起公司解散之訴的原告喪失了公司的股東資格或實際享有的表決權已達不到百分之十的,法院一般會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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