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 演唱會門票沒收到 快遞顯示“已收貨”

演唱會門票沒收到 快遞顯示“已收貨”

■3月5日,消費者花費4497元購買了演唱會門票,卻遲遲沒有收到。

演唱会门票没收到 快递显示“已收货”

■物流信息停留在3月7日。 消費者供圖

聚橙網工作人員稱滯留在快遞公司的門票全部作廢,新票已寄出

廣州一消費者張慧(化名)日前向新快報投訴反映,在聚橙網上購買了洛朗·班的廣州演唱會門票,因為快遞暫停營業門票無法拿到,而物流信息卻顯示“已收貨”。

張慧還反映,聚橙網會員必須得充值999元(或999元的整倍數),會員卡所剩的餘額卻難以退還。4月1日,新快報記者從聚橙網工作人員獲悉,此前滯留在快遞公司的門票全部作廢,新的門票已重新寄出。

■新快報記者 何生廷

投訴 物流信息遲遲不更新 快遞顯示“已收貨”

在廣州天河區工作的張慧是音樂劇愛好者。2月底,她得知洛朗·班將在廣州開啟第一次個人演唱會中國巡演,演唱會的主辦方為聚橙網。

據瞭解,全網開始售票時間為3月7日,而聚橙網推出“橙Plus會員優先購”,消費者購買了橙Plus卡,可以優先在3月5日購票。張慧提前在聚橙網上充值購買了會員卡,並利用其會員卡“搶先購”的功能購買了三份雙日套票。

張慧告訴記者,她花了4497元買了三份套票。張慧說,3月12日起,她發現其他平臺購票的用戶紛紛收到票,可她查看聚橙網上的個人訂單頁面上的物流信息顯示,自3月7日起,快遞物流信息再也沒有更新過,停留在廣州市分揀部。

在這時,她發現負責寄送門票的如風達快遞已暫停公司業務。如風達快遞對外發布的《關於暫停公司業務的公告》稱,從3月11日起暫停公司部分業務。

張慧表示,既然快遞暫停了,可自己的個人訂單信息怎麼被修改成“已收貨”?張慧告訴記者,當時工作人員跟她說,訂單已經填上了快遞單號,過一段時間會自動確認收貨,為系統設置所致;目前公司已在索回相應門票,若不能取回,到時將門票作廢,再重新寄出。

擔心門票無著落的用戶認為,對於聚橙網來說,廢除門票、重新寄新的門票是可以同時進行的。據用戶初步統計,受影響的用戶有25人,門票金額3.5萬餘元。

交涉

會員卡餘額不能退

只能退卡但不能再次成為會員

除了門票沒有及時送出之外,用戶對於聚橙網橙Plus會員卡充值問題也頗有微詞。

據聚橙網官方介紹,橙Plus卡是聚橙網預儲值會員卡,購卡或充值999元即可享受會員權益,每次只能充值999元的整數倍,不支持其它金額充值,同時規定“不可以同時適用橙Plus卡餘額和其它支付方式混合支付”。

張慧告訴記者,她購買門票之後,其會員卡上還剩下幾百元,可是要求退餘額時,被告知餘額不可以退。“客服跟我說,會員卡上的餘額是不支持退回,餘額可以用於其他演出票的購買;堅持退款的話,只能退卡,也就是註銷會員卡,但之後不能再次購買橙Plus會員卡。”張慧說,這不就是相當於變相“拉黑”嗎?

針對聚橙網會員卡充值問題,記者從深圳市消費者委員會官網獲悉,截至3月1日已有11宗投訴,消費者反映曾就會員卡問題與商家多次協商無果,同樣反映聯繫商家要求退儲值卡費,商家不退不換;購票金額大於儲值卡金額時,補足金額並不是實際差額,而需充值的金額為999的倍數。

4月1日,新快報記者聯繫聚橙網廣州客服熱線,對方表示關於會員卡問題,具體需要諮詢深圳總部。隨後記者聯繫聚橙網深圳總部,其工作人員表示,目前確實不能退餘額,只能退卡,此外同一賬號無法再次成為會員卡用戶,還要退回此前使用會員卡特權購買過的票品。

當記者表示“為何不能退餘額,退卡後為何不能再次成為會員?”聚橙網工作人員表示,目前規定是這樣,針對這一問題也會向相關領導彙報,之後視用戶反饋情況做出相應的改善。

進展

原來的門票作廢

已寄出新門票

3月14日,聚橙網發佈第一份公告稱,由於如風達快遞因內部突發狀況,快遞業務暫停。因此聚橙網在3月5日至8日發出的所有快遞,均受影響,並表示正在多方跟進與緊急處理,儘快將門票送達給各位觀眾。

3月29日,聚橙網再次發佈公告稱,因突發“如風達快遞暫停運營”事件,導致聚橙廣州於3月5日至8日發出的快遞滯留如風達內部,一直無法送達。目前已向多方投訴與追討,至今仍未追回此批快遞,工商等有關部門的處理結果仍在等待中。

聚橙網表示,目前已重新出票,新門票將近日送達。同時為防止丟失的門票流通到黃牛市場,影響正規渠道購票觀眾的權益,作廢所有丟失門票。記者留意到,公佈的作廢門票共涉及28個訂單號(備註:存在多張門票同一訂單號的情況,公示中同一訂單號的所有門票均為作廢門票)。

聚橙網廣州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已在近期新寄出新門票。4月1日,記者從張慧處得知,她已收到新寄出的門票。

評點

要求按999元的倍數充值 有強制消費嫌疑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馬錦林分析稱,消費者系在聚橙網站上購買演唱會門票,與聚橙網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係,在消費者支付費用後,聚橙網應當履行給付商品即門票的合同義務。

對於限定充值金額的情況,馬錦林律師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消費者享有自主消費及公平交易的權利,而聚橙網通過設定按999元的整倍數充值的要求,實質是以格式條款的形式作出限制消費者自主消費權利及公平交易權益的規定,此類條款有強制消費的嫌疑,且依法應當被認定為無效。“消費者可以選擇通過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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