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7 「最高法」謹慎正確地認定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鼓勵交易是《合同法》的重要精神,要謹慎正確地認定合同無效,人民法院審理合同糾紛案件不應產生阻礙合法交易的後果。具體來說:首先,人民法院只能依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認定合同無效,而不能直接援引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作為判斷合同無效的依據。如果違反地方性法規或者行政規章將導致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則可以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4)項的規定,以損害公共利益為由確認合同無效。

「最高法」謹慎正確地認定合同無效

其次,只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才能確認合同無效。而強制性規定又包括管理性規範和效力性規範。管理性規範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未明確規定違反此類規範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範。此類規範旨在管理和處罰違反規定的行為,但並不否認該行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例如《商業銀行法》第39條即屬於管理性的強制規範。效力性規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該類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範,或者雖未明確規定違反之後將導致合同無效,但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範。此類規範不僅旨在處罰違反之行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因此,只有違反了效力性的強制規範的,才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最高法」謹慎正確地認定合同無效

最後,《物權法》第巧條確定了原因行為和物權變動的區分原則。該原則強調合同等原因行為的效力應受《合同法》的調整,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等物權變動則受《物權法》的規制,原因行為的效力不受物權變動要件的影響。該原則對於保護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雖然主要規定在不動產物權方面,但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該原則同樣體現在其他物權變動方面。

來自:全國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文件:《充分發揮民商事審判職能作用,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在全國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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