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4 下班騎車摔傷,必須認定為工傷!

事情起因:員工騎自行車下班摔一跤導致受傷

餘滄海系廣州某速運公司的職工。

一天晚上,餘滄海下班途中騎自行車摔倒受傷。

公司向廣州市人社局遞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要求申報工傷,並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陳述材料等。

人社局經審核,向餘滄海發出《補正材料通知書》,告知需補充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餘滄海遂向人社局補充提交自行書寫的《公安交警部門的鑑定書說明》,陳述表示向有關部門諮詢後得到口頭答覆不能開具事故責任認定書。

人社局經審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為餘滄海的情形既不是交通事故,也沒有證據證明“非本人主要責任”,不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應當認定為工傷與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規定,不認定為工傷。

餘滄海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要求撤銷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交警部門向餘滄海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認為根據現場勘查、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和檢驗鑑定和視頻資料等證據材料,公安機關無法確定餘滄海因何倒地,致無法查清此事故成因。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條之規定,特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一審法院:既然交警部門無法查清事故成因,人社局就不能認定餘滄海對該起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撤銷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一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人社局在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後,因交警部門重新就餘滄海所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情況出具了證明,無法查清事故成因;而人社局亦未提供其他相反的證據,故不能依此認定餘滄海對該起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

餘滄海要求撤銷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如下:

1、撤銷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2、人社局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內重新作出處理。

人社局:騎自行車自行摔倒不是交通事故,也無證據證明是“非本人主要責任”,絕不能認工傷!

人社局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稱:

一、無法定、有效的證據證明餘滄海騎自行車下班途中自行摔倒受傷的情形,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所規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責任。人社局的工傷認定決定合法。

二、“工傷認定”屬於依申請行政行為,工傷認定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提交充分且必要的證據材料,行政機關只有在當事人無法舉證或對所舉的證據有疑問時,才能依法取證或核實證據並決定是否採信。依申請的“工傷認定”行為,行政機關不負有舉證(包括反證)的責任。

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明確地規定了“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和“非本人主要責任”三個充分且必要的條件,才能認定為工傷。本案中,餘滄海提供的材料均表明餘滄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而原審法院卻以三份事後產生的、公安交警出具但並沒有實質意義的材料為依據,並錯誤地將公安交警負有認定是否屬於“交通事故”和是否“非(傷者)本人主要責任”這兩項法定職責認為應由人社局“查清事故成因”和“提供其他相反的證據”,繼而作出撤銷涉案《工傷認定決定書》的錯誤判決。

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維持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員工答辯:我騎車摔倒就是交通事故,怎麼不是工傷?

餘滄海餘滄海答辯稱:

1、人社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將案件定性為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這裡的“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因此,本次事件非常明確是一個道路交通事故。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工傷保險條例》都沒有規定只有與機動車相碰才能定義為“交通事故”,故人社局認為交通事故應是與機動車發生碰撞才能定義為交通事故的觀點不成立。

二審法院:現有證據並不能認定餘滄海承擔主要責任,人社局作出不認定為工傷的決定是錯的!

廣州中院經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

本案中,餘滄海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過程中,雖未能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效證明,但餘滄海上下班途中受到的傷害是否是發生在非其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中,人社局可以根據需要調查核實。人社局未調查核實上述責任分擔問題,即作出不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屬於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而且,人社局作出不認定工傷決定後,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海珠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證明事發當時,餘滄海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但無法查清此事故成因。也就是說,目前有有效證據對餘滄海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的責任作出認定,且該證據並未認定餘滄海承擔主要責任。

因此,原審法院判決撤銷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並責令人社局對餘滄海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處理並無不妥,本院予以維持。人社局要求撤銷原審判決的理據不充分,本院不予採納。

最終,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關於工傷認定的問題,涉及很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內容,法律規定很清楚嚴格,小薪上面只說了一點點,如果大家需要兩部法律的全文,可以戳我上方的頭像私信我“勞動法”,就能收到全文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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