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 搶劫4次!傷4人!頻頻“重操舊業”男子海南被判12年

商報全媒體訊(椰網/海拔手機端記者 符雄助 通訊員 羅鳳靈 柯光輝)貴州一患精神分裂症男子張某因搶奪、搶劫多次入獄,刑滿釋放不到一週又“重操舊業”,1個月內在東方市八所鎮持刀搶劫路人4次,劫取他人財物5000餘元並致1人輕傷、3人輕微傷。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搶劫罪一審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5萬元;責令其分別退賠被害人符某菊150元、王某484元。宣判後,張某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搶劫4次!傷4人!頻頻“重操舊業”男子海南被判12年

2019年1月16日,張某因搶奪罪刑滿釋放後閒散到東方市八所鎮。1月22日,張某攜帶水果刀在八所鎮某巷綠化帶附近對騎自行車經過的被害人符某菊(64週歲)實施搶奪,將符某連人帶車拉倒在地。遭到反抗後,張某持水果刀將符某菊左頜面部刺傷,搶走挎包後逃離現場。經鑑定,符某菊為輕傷二級。

2019年1月31日至2月10日,張某故技重施,3次攜帶水果刀在八所鎮多處先後搶奪被害人王某、潘某、符某秋的挎包(手提包),遭到被害人反抗後,張某持水果刀將被害人的面部、手部、頭部刺傷並搶走挎包,包中均有現金、手機等物品。經鑑定,3名被害人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2月10日,張某逃離現場返回其出租屋後被警方抓獲。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財物,價值5000餘元,並致1人輕傷,3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張某此前曾多次犯罪,且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罪,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鑑於張某4次作案時患有精神分裂症,行為能力受限,到案後坦白認罪,部分被搶財物已追回發還被害人,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精神分裂症”患者是否應負刑責?

我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該案中,經鑑定,張某作案時系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分裂症”患者,故應負刑事責任,且其搶劫4次,屬於刑法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多次搶劫的情形,應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綜合張某的行為能力、坦白、如實供述等量刑情節,該案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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