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6 保证人为什么不用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人为什么不用承担担保责任 别人向自己借钱总担心那钱打了水漂,就让对方拉一个保证人,认为这样就保险了。可到了法院,这个保证人还是不用承担担保责任。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小小宇是老黄大学同学老李的儿子,这几年在外面搞承包工程,做得风生水起,每次同学聚会,老李时不时拿自己的儿子炫耀一番,害得其他同学都有负罪之感,没教好自己的孩子。有一天,小宇带一位陌生人小天找到老黄,说是小天有个工程急着交保证金,向老黄借钱5万元。老黄不认识眼前这个小天,哪能轻易借钱给他。小宇说我做个保证人吧。小天写个借条“今借到黄潮钭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月息3分,借期三个月,从2013年1月3日起至2013年4月2日止,届满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人何天,保证人李小宇”。这老黄一看小天出具的借条,小宇在保证人处签字摁手印,心里也踏实了。这小天我不认识,小宇可是老李的孩子,在外面混得还不错,便从银行转账5万元给了小天。三个月很快过去了,小天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老黄也没放在心上,直到当年准备要过春节了,小天仍然没有还钱。“黄叔叔,没事,过完节就给你”,这个小天的嘴巴还是很会说话,向老黄讲述工程进展。过了一年,老黄再与小天联系,对方已经停机。2014年中秋节期间老黄找到了小宇,小宇说他也已经无法联系到小天了,“叔叔,对不起,我目前也很困难,你就起诉到法院吧”。小天小宇均未出庭参加诉讼活动,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可当老黄拿到判决书时就傻了眼,“本院认为,债权人未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保证人李小宇免除保证责任”!老黄赶紧翻出《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这样的结果,不知各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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