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建築業增值稅涉稅風險及防範

在會計頭條app上看到這樣一個文章,很受益!建築業是國民經濟重要的基礎行業和支柱產業之一,建安企業業務相對複雜,掛靠、分包、轉包經營模式普遍存在,會計核算上與生產型企業有很大的區別,加之營改增後稅收政策的變化,涉稅風險度高,我們總結了以下建築行業十大增值稅涉稅風險,以幫助企業應對增值稅疑難問題,提高稅法遵從度。

建築業增值稅涉稅風險及防範

一、虛開增值稅發票

虛開增值稅發票是指開具了與實際業務不符的發票,包括三種行為,一是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二是有貨有交易但開具了數量和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三是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目前建築業涉及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情形主要有兩大類:

(一)對外虛開發票風險。包括為獲取地方政府考核獎勵、稅收返還,為虛增收入而虛開發票,為滿足下游房地產企業多抵進項、增大成本的需要虛開發票等情況。

(二)接受虛開發票風險。建安企業總成本中, 人工成本佔據20%~30%,材料成本佔據 60%,相當一部分黃沙、水泥、石子等建築材料是從農民、個體戶或者小規模納稅人處購買,如果供應商未按規定到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建築企業容易產生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風險。此外,在虛列成本、虛抵進項的誘惑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發票的現象也時有發生。

防範虛開發票的風險,一要認識到虛開增值稅發票的危害性,切勿心存僥倖弄虛作假: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論金額大小、虛開普通發票份數達到100份或者金額40萬元以上的要上黑名單進行聯合懲戒,納稅信用等級直接判為D級。對於受票方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票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的,還要按照徵管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要提高防範意識,防止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認真核對貨物品名、規格、數量、金額與對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明細是否一致;收到發票後,及時到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詢發票真偽;核實供應商信息,可以到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http://gsxt.saic.gov.cn/,瞭解對方企業的工商信息,註冊資本、經營範圍、登記狀態、變更信息(特別是法定代表人和股東信息變更)、抵押出質信息、經營異常信息、違法信息、抽檢抽查信息、企業年報的公示情況。交易中,建議非現金付款,做到有跡可循;保留交易過程中的各類資料憑證,對方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書面合同或者協議、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貨物入庫、出庫的內部憑證,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如果在後續發現發票有問題,可以給稅務機關、公安機關調查時提供依據。

三是建立落實企業內控制度,嚴格管理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和認證所需的企業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章,規定財務、採購、銷售等經辦人員的審核責任,明確違責後果。

二、稅目適用錯誤

建築服務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築服務,它的稅目是建築服務。如果錯誤將建築服務稅目與其他增值稅稅目混淆可能造成多繳或少繳稅款,還會因此選錯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以下簡稱分類編碼)導致發票不合法。建築服務的分類編碼簡稱是“建築服務”,例如開發票時輸入工程進度款,選擇分類編碼“建築服務”,增值稅發票票面上會顯示並打印*建築服務*工程進度款。第一個*後面是分類編碼簡稱“建築服務”,第二個*後面是我們輸入的商品或服務名稱。如果選錯了編碼,會形成錯票,受票方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增值稅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企業所得稅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取得私自印製、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範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以下是易與建築服務相混淆的稅目,應以關注。

(一)電信安裝服務,稅目不是電信服務,而是建築服務;

(二)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提供的裝修服務,稅目不是商務輔助服務下的物業管理服務,而是建築服務;

(三)將建築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並配備操作人員的,稅目不是租賃服務,而是建築服務;

(四)工程設計,稅目不是建築服務,而是文化創意服務下的設計服務;

(五)建築圖紙審核,稅目不是建築服務,而是鑑證諮詢服務;

(六)工程勘察勘探服務,稅目不是建築服務,而是研發和技術服務;

(七)工程造價鑑證,稅目不是建築服務,而是鑑證諮詢服務;

(八)工程監理,稅目不是建築服務,而是鑑證諮詢服務;

(九)委託代建,稅目不是建築服務,而是商務輔助服務;

(十)航道疏浚服務,稅目不是建築服務,而是物流輔助服務;

(十一)植物養護服務,稅目不是建築服務,而是其他生活服務;

(十二)電梯維護保養服務,稅目不是建築服務,而是其他現代服務。

易混稅目除了記住上述歸納以外,還需要結合實際工作來判斷,例如:甲建築企業為市政工程提供植物種植服務,在施工過程中同時提供植物養護,稅目是屬於其他生活服務還是其他建築服務?

答案是其他建築服務。在園林綠化工程中,為了保證綠植存活率,施工過程中必須同時進行植物養護。工程期間植物養護收費是工程造價一部分,此時的植物養護屬於園林綠化工程,按照其他建築服務適用10%的稅率。一般在合同中會有約定,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後質保期不得低於一年。在質保期內園林綠化公司必須保證綠植存活,死亡必須補種。這種在質保期發生的養護費由於含在園林綠化工程造價裡,植物養護也是屬於園林綠化工程,稅目其他建築服務,適用10%的稅率。在質保期結束,園林綠化公司提供的植物養護服務才按“其他生活服務”適用6%的稅率。當然對於苗圃等植物養護工作也可以由第三方來提供,此時屬於其他生活服務適用6%的稅率,但要注意不能夠為了達到少交稅目的而故意肢解合同。本案例中如果是單獨提供的植物養護服務,稅目是其他生活服務。

三、計稅方法選擇錯誤

建築服務增值稅計稅方法分為一般計稅和簡易計稅,一般計稅自2018年5月1日起按10%稅率計稅,簡易計稅按3%徵收率計稅。簡易計稅的情況包括:

(一)應適用的簡易計稅

1.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築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採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製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二)一般納稅人可選擇的簡易計稅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

2.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

3.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4.銷售自產或外購機器設備(含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已經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的,對於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5.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於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

存在的風險是上述應適用簡易計稅的未適用簡易計稅,對不符合簡易計稅條件的使用了簡易計稅。如對外購機器設備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安裝服務如果要享受簡易計稅,應當對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在會計上做單獨的會計核算;如果沒有分別核算,屬於混合銷售行為,安裝服務不能適用簡易計稅。

四、進項抵扣不符合規定

建安企業在進項抵扣上可能存在的問題:

(一)抵扣了下列項目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1.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6.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在判斷進項稅額能否抵扣時,把握一點,有關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得不抵扣項目是正列舉,不在上述列舉範圍的,可以正常抵扣。

(二)對於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沒有運用下面的公式進行正確分攤: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徵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對於這個公式的理解,要把握三點,一是進項稅額能不能劃分清楚,如果能夠準確劃分出來簡易、一般計稅各用了多少,用於一般計稅的可直接抵扣,用於簡易的不能抵扣,就不需要計算分攤了;如果不能劃分,就需按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再做進項稅額轉出。二是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是按照銷售收入的比例來計算分攤,不能按其他的比例來計算分攤。三是這個規定沿用國稅函〔1995〕288號文件中清算的概念,對按月轉出的進項稅額,稅務機關可以按年進行清算,有差異的話要進行調整,當然也可以不清算。

五、混淆兼營與混合銷售

混合銷售是指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與混合銷售是一項銷售行為不同,兼營指納稅人同時有兩項或多項的銷售行為。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通常只要是具有關聯性的同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的一般都是混合銷售,出來與建築業有關的三種情形:

(一)建築企業銷售活動板房、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服務,不屬於混合銷售,而是屬於兼營行為,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建安企業可能存在銷售鋼結構件同時提供建築服務,未分開核算的情形,這樣需要從高全部按照貨物16%的稅率來計算銷項稅額。

(二)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這裡同樣可能存在銷售自產機器設備同時提供安裝服務,但未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的情形,這樣對於安裝服務不能夠選擇簡易計稅按3%徵收率,需要從高按16%稅率。

(三)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這裡可能會存在部分企業將設備銷售額故意混淆為服務銷售額進行“籌劃”。

六、不能準確核算甲供工程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的建築工程。甲供工程有兩種核算方式:

(一)總額法

工程的結算款包含甲供材。甲方採購後交給建築企業使用,並抵減部分工程款。例如甲乙雙方約定工程款1000萬元,發包方甲方實際支付600萬元,剩餘400萬元用甲供材抵頂工程款。乙方是一般納稅人選擇一般計稅,以上皆為不含稅價。

1.銷售鋼材時,雙方賬務處理:

(1)甲方

借:應付賬款 464

貸:其他業務收入 4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4

(2)乙方

借:原材料 4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64

貸:應收帳款 464

2、將鋼材用於工程時,乙方賬務處理: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直接材料費 400

貸:原材料 400

3、結算工程款時,雙方賬務處理:

(1)甲方

借:開發成本 1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00

貸:應付賬款 1100

(2)乙方

借:應收賬款 1100

貸:工程結算 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00

(二)淨額法

甲供材與工程款無關,甲方採購後交給建築企業使用,工程款另外支付。例如甲乙雙方約定工程款600萬元,甲供材400萬元,工程價款不包含甲供材。乙方是一般納稅人選擇一般計稅,以上皆為不含稅價。

1.甲方不確認鋼材收入,乙方不做採購鋼材的賬務處理。

2.將鋼材用於工程時,雙方賬務處理:

甲方:

借:開發成本—建築安裝工程費 400

貸:原材料 400

乙方不做賬務處理

3、結算工程款時,雙方賬務處理:

(1)甲方

借:開發成本 6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60

貸:應付賬款 660

(2)乙方假設選擇一般計稅

借:應收賬款 660

貸:工程結算 6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0

甲供材業務建議分別就甲供材和施工工程進行採購和招標,防範甲供材重複列支造成少繳稅款的風險。

七、差額納稅不符合規定

差額納稅是指建築企業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可能存在以下風險:

(一)對一般計稅進行了差額納稅

營改增以後,雖然全行業納入了增值稅的徵收範圍,但是目前仍然有無法通過抵扣機制避免重複徵稅的情況存在,因此引入了差額徵稅的辦法,實施辦法規定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文件規定的是簡易計稅可以差額扣除,由於一般計稅可以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因此一般計稅是不能夠差額扣除的,只是在預繳增值稅時扣除分包款,建安企業應注意不能在申報時對一般計稅項目進行差額扣除。

(二)預繳時跨項目扣除了分包款

建安企業應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項目預繳。為了保證扣除的分包款與項目一一對應,國家稅務總局特別對允許扣除的增值稅發票的開具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即需要在增值稅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以及項目名稱,但仍可能存在部分建安企業在預繳時跨項目差額扣除分包款的情況。例如,A、B兩個項目都是簡易計稅項目,A項目沒有對外分包,當月取得工程款收入100萬元,B項目因為沒有與業主結算,暫沒有取得工程收入,但支付了分包款40萬元,預繳時A項目不能夠扣除B項目的分包款。預繳時為什麼允許扣除分包款,理由是分包款本身已經有預繳,如果不從價款中扣除,就會造成企業重複繳稅的問題。但是如果不對項目加以區分,企業很可能將其他項目的分包款都納入本項目進行扣除,減少預繳稅額,同時也給各地財政收入帶來了交叉影響,所以需要分項目預繳。但是申報時可以扣除,因為申報是按企業申報,而預繳是分項目預繳的,這是申報和預繳的區別所在。

(三)差額納稅扣除了材料款和租賃費

差額納稅在扣除分包款時,是不能扣除材料款和租賃費的,部分建安企業可能存在差額扣除材料款和租賃費,少繳增值稅款。舉個例子,某建築公司承接一建築工程老項目,取得價款2000萬元。其從甲公司購買材料500萬元,向乙公司租賃施工設備支付200萬元。該建築公司能否以取得的全部價款2000萬元扣除支付的材料款500萬元,設備租賃款200萬元後的餘額1300萬元為銷售額?不可以,根據規定差額徵稅可以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 (三)項第9目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以下得稱17號公告)第六條規定,納稅人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上述憑證是指:一是原營業稅發票,二是從分包方取得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三是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從這些規定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差額扣除不能夠扣除材料款和租賃費,只能扣除建築分包款。

(四)未按規定進行簡易計稅備案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從2018年1月1日起實行一次備案制。建安企業備案後提供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築服務,不再備案,但納稅人應完整保留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建築服務的資料備查,否則該建築服務不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可能存在部分建安企業未完整保留其他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建築服務的資料備查,稅務機關在後續管理中發現納稅人不能提供留存資料的,該建築服務不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對少繳的稅款應予追繳,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八、不能準確核算人工成本

建安企業用工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種,第一種是自有工人模式,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發生的人工成本都可以比照自有工人處理。自有工人工資,無法抵扣進項,也無法差額扣除。第二種用工模式是勞務派遣模式,勞務派遣的最大特點是勞動關係與用工關係相分離,被派遣員工與建築企業只有用工關係,沒有勞動關係。派遣員工與勞務派遣公司是有勞動關係但沒有用工關係。由於勞務派遣公司是可以差額計稅的,建安企業從勞務派遣公司取得的可以抵扣的進項發票實質上是勞務派遣費扣除掉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勞務派遣員工繳納三險一金以後的金額。在勞務派遣用工模式下,用工單位不能夠差額納稅。

舉個例子,A是一家建築企業,承包了一項工程,造價1000萬元,支付給勞務派遣單位200萬元,這200萬元中勞務派遣公司用來支付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三險一金費用180萬元,勞務派遣單位選擇差額納稅(200-180)/1.05×5%=0.95萬元。

A公司收到勞務派遣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80

管理費用—勞務費 19.0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0.95

貸:應付職工薪酬—勞務用工—工資等 180

應付帳款 20

需要提醒的是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勞務派遣用工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上使用,且用工數量不得超過用工總量的10%。

第三種用工模式是勞務分包模式,分包業務可以理解為建設工程業務的多層多方建設,分包業務可以差額扣除。

舉個例子,A建築公司是一般納稅人,在本市承包了一項建築工程,屬於甲供工程,工程造價1000萬元,將其中的200萬元分包給B公司。2018年6月,A公司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收到工程款1000萬元,支付分包款並取得了B公司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A公司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該月應納稅額是多少?

A公司應納稅額=(1000-200)/1.03×3%=23.3萬元。

1.A公司辦理結算時,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

借:應收賬款 1000

貸:工程結算 970.87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計提) 29.13

2.發生分包成本費用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

貸:銀行存款等科目 200

3.取得分包方開具的發票並且納稅義務發生時

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扣減) 5.83

貸:工程施工 5.83

4.申報時

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繳納)23.3

貸:銀行存款 23.3

上述三種用工方式,自由工人工資,按照工資表扣除,無法抵扣進項,也無法差額扣除;勞務派遣用工方式,不能夠差額扣除,並且取得的進項發票稅額並不是總的派遣費,僅是派遣費中的管理費部分,不含交給派遣公司用來支付給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實務中可能存在部分建安企業混淆三種用工模式,尤其是將勞務派遣當作是勞務分包,對勞務派遣費用也在收入中進行了差額扣減,造成少繳增值稅。勞務分包與勞務派遣的經濟實質完全不同,其在會計核算及涉稅處理上也存在較大差異,一旦判斷錯誤將影響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從而對財務報表使用者產生影響。甚至有企業借勞務外包的名義逃避工資總額監管、稅收徵管和坐支套支現金濫發工資外收入等。

九、未按規定預繳稅款

實務中可能存在部分跨市跨省項目,納稅義務發生時未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或者收到預收款時未預繳稅款的情形。防範這個風險必須正確理解文件的規定。

關於建築業稅款預繳有兩個重要的文件,一個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以下簡稱11號公告),另一個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以下簡稱58號文)。11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範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需要在項目所在地預繳增值稅。58號文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收到預收款的當天不再發生納稅義務,但是需要預繳稅款,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指跨市跨省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指同一地級市內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把上述兩個文件總結下:納稅義務發生時,同一地級市內的項目,不需要在項目所在地預繳稅款,直接在機構所在地申報;跨市跨省項目,需要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收到預收款時不論是跨市跨省項目還是當地項目都需要預繳,同一地級市內在機構所在地預繳,跨市跨省項目在項目發生地預繳。

舉個例子,北京市海淀區的甲建築企業到北京市朝陽區施工,甲企業2018年2月收到朝陽區項目的預收款時,需要在海淀區稅務局預繳稅款;5月收到朝陽區項目進度款時納稅義務發生,不需要在朝陽區預繳稅款,直接在機構所在地海淀區稅務局申報納稅;即同一地級市內項目納稅地點在機構所在地。再舉個例子,北京市海淀區的甲建築企業到天津施工,甲企業2018年6月收到天津項目的預收款,需要在天津項目所在地稅務局預繳稅款;2018年8月收到天津項目的進度款時納稅義務發生,也需要在天津項目所在地稅務局預繳稅款。即跨市跨省項目納稅地點在項目所在地。

十、未按規定確認收入

(一)少計收入、隱瞞收入

1.向分包工程企業收取分管管理費,危機入收入。

某些建築企業將工程分包給施工企業,向分包企業收取分包款項的同時,收取一定比例 分包工程管理費,直接衝減“工程施工”成本,未按規定計算增值稅收入,存在少繳增值稅、城建稅及附加、印花稅的風險。

2.處置下腳料收入,未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

部分企業在施工過程中,處理建築材料下腳料收入未申報繳納增值稅、城建稅及附加。

3.收取的與工程有關的其他收入與價外費用,未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

部分建安企業取得與工程有關的額外收入,如質量獎、提前竣工獎、延期付款利息等未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

4.收到墊資施工利息未確認增值稅收入的風險

部分企業存在墊資從事工程收到對方付給的利息,未作為收入的價外費用,而是紅字衝減財務費用,少繳納增值稅、城建稅及附加。

(二)未按納稅義務規定的時間確認收入

部分建安企業以開票金額申報收入,未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及金額確認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城建稅及附加,未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收入。

建築業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對於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理解,可以分解為四種情形:第一種是發生應稅行為並且收到款項的當天,如果沒有發生應稅行為,收到預收款不發生納稅義務,對建築行業來說,發生應稅行為並且收到款項的當天,主要是指收到工程進度款的當天。第二種是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指的是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第三種,如果沒有約定哪天取得銷售款就是服務完成的當天,一般是指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當天。第四種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只要開具了發票,不管是否收到了款項,都要確認納稅義務發生。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按開票——收款——合同——完工這樣一個孰早順序來確認的,先開票的按開票時間,沒有開票的已收取工程進度款的按收款時間,沒有收款的有合同約定的按合同約定,沒有合同約定的,才是工程服務完成當天。

存在的風險主要有一是部分建安企業存在隨意籤合同,卻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確認收入的風險。二是部分建安企業不收款不做增值稅收入,由於業主資金困難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工程款,就沒有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確認納稅義務發生。

舉個例子,浙江乙建築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年向安徽的甲公司提供一項建築服務,是甲供工程,假設開工和完工在同一年度,合同值為1000萬元,選擇採用簡易計稅方式。乙建築公司把其中300萬元的項目分包給丙公司,結算並支付分包款時,取得丙公司開具的普通發票。乙公司自建部分成本為500萬元。工程完工後辦理結算並收取甲公司全部工程款1000萬元。

案例中甲公司是發包方,乙公司是總承包方,丙公司是分包方。站在乙公司角度進行帳務處理。

1.乙公司發生自建部分的施工成本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00

貸: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等 500

2.分包工程結算,收到分包方丙公司開具的發票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91.26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扣減) 8.74

貸:應付帳款——丙公司 300

3.異地項目,工程完工後辦理結算並收取甲公司全部工程款1000萬元時在項目所在地預繳稅款,預繳時可以扣除支付給丙公司的分包款300萬元。

預繳稅款=(1000-300)/1.03×3%=20.38萬元

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預繳) 20.38

貸:銀行存款 20.38

4.工程完工,收到發包方甲公司工程款時,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

借:銀行存款 1000

貸:工程結算 970.88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計提) 29.12

5.支付分包工程款時

借:應付帳款——丙公司 300

貸:銀行存款 300

6.確認合同收入和成本,注意這裡會計按完工百分比確認的收入要與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收入要區別開

借:主營業務成本 791.26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79.62

貸:主營業務收入 970.88

7.工程結算與工程施工對沖結平

借:工程結算 970.88

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91.26

——合同毛利 179.62

8.將“應交稅費——簡易計稅”各明細專欄對沖

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計提)29.12

貸:應交稅費——簡易計稅(預繳)20.38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扣減) 8.74

綜上,本文一共總結了建築業的十大增值稅涉稅風險,建安企業一定要樹立增強風險的意識,不要真的因出現這十大涉稅問題,被要求補稅,加收滯納金,行政處罰甚至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機關。建安企業平時要儘量規範賬務處理,發票如實開具,按規定納稅申報,防範於未然。

來源會計頭條app,作者小穎言稅,未經允許,禁止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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