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31 雙方之間爭議尚未完全解決 法院仍可強制執行

董某與楊某簽訂承包建房工程合同,合同履行完畢後,董某尚欠部分施工款未給付,在楊某索要未成的情況下,將董某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董某應當向楊某支付剩餘施工款60000元。

判決生效後,因董某未主動履行,楊某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與董某取得聯繫後,其表明楊某的施工有質量問題,給自己造成了損失,自己正在起訴,雙方之間對此事的爭議還未完全確定,不應該也不同意繳納案款。執行法院向其釋明法律規定後對其採取了強制措施。

董某與楊某2013年簽訂承包建房工程合同書,楊某自願包工包料承包董某建民房工程,合同履行完畢後,董某支付了部分施工款,剩餘施工款拒絕給付。楊某在2016年起訴後,董某辯稱工程存在未完工情況,工程交付使用後,原告的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牆體漏水、裂縫、空磚現象嚴重。楊某對此不予認可並堅持按照合同約定要求董某給付剩餘施工款。審理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應屬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應當按照合同履行義務行使權利,董某提出未完工和質量等問題,可另行主張解決。法院判決董某應當向楊某支付剩餘施工款60000元。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生效。

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向董某發送了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要求其履行法定義務。董某既未履行也未報告財產。法院與董某取得聯繫後,其表示楊某的施工對自己造成了損失,且自己正在起訴楊某,雙方之間的爭議尚未解決,法院無權執行,自己無履行能力也不會繳納案款。法官告知董某,法院已就剩餘施工款支付爭議作出判決且判決已生效。生效的判決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其與楊某正訴的案件即使案情相關亦不影響該生效判決的執行。後經楊某提供線索,通州法院依法將董某帶至法院並欲對採取司法拘留措施,迫於壓力,董某同意繳納案款,但表示如自己在另案勝訴有可能要不到錢的擔憂。在法官的告知下,董某向法院交繳納了全部案款及執行費,同時其向審判法官提出訴訟保全,凍結了此筆案款,待另案有生效結果時再行處置。

法官提示,法院或仲裁、公證機構作出的判決書、調解書、裁決書、執行證書等文書一經生效即產生強制效力,如義務人不主動履行,權利人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且執行法院有權強制執行。如當事人對同一時間還有未了爭議可通過另訴或其它方式解決,不影響生效判決的強制執行。一旦作為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定義務,其財產、信用會受到影響,情節嚴重的還將受到拘留或刑事處罰。如擔心後續勝訴權益得不到保障,可及時向法院申請訴前或訴中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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