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4 為分死亡賠償款,岳父狀告女婿外孫

人民法院報南通9月3日電 錢女士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其丈夫和兒子獲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58萬餘元,錢父得知消息後,要求和女婿、外孫三人平分賠償款但遭拒,遂將他們一起告上了法庭。今天,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共有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喪葬費30861.5元歸陸氏父子所有,剩餘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550421.5元,由三人平均分配,每人享有183473.8元。

2016年10月29日13時許,黃某駕駛汽車與騎電動自行車的錢女士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錢女士當場死亡。一家人頓時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事後,承保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與錢女士的家人陸氏父子達成賠償協議,賠償陸氏父子死亡賠償金520422元、喪葬費30861.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9999.5元,三者合計581283元。

錢女士的父親得知後,多次找陸氏父子協商,要求能分一筆錢,但始終無果,遂一氣之下把陸氏父子一起告上了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要求平分賠償款。法庭上,陸某辯稱,妻子已經嫁給他40餘年,早已與父母分開居住,原告與兩個兒子共同生活,且每月有退休金近3000元,還有醫療保險等。妻子生前不支付父親的生活費用,僅是照顧其洗澡,因此妻子的死亡對原告沒有任何影響,其收入也沒有因此而減少。相反,他作為錢女士的配偶,因為妻子的離世家庭收入大幅減少。因此,該筆死亡賠償金應該是對他的補償而非對原告的補償。一審另查明,錢女士去世後,其後事全部由陸氏父子具體操辦。

崇川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而導致的生活資源減少、喪失的補償,而不是對死者的補償,不屬於死者遺產範圍,其賠償權利人為受害人的近親屬。本案中,原告系錢女士的父親,陸某系錢女士的配偶,連同陸某的兒子,三人均為錢女士死亡的賠償權利人。錢女士雖不與父親共同居住生活,但父母、配偶、子女之間的親屬關係本無親疏遠近之分。由於錢女士的喪葬事宜全部由陸氏父子操辦,所花費用亦超出理賠款中的喪葬費,故喪葬費30861.5元歸陸氏父子所有,剩餘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550421.5元,應當由三人平均分配,即每人享有183473.8元。

陸氏父子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審理後維持原判。

(張達軍 古 林)

 ■連線法官■

該案二審承辦法官盧麗介紹說,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等七項。從上可以看出,公民的遺產並不包含公民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時事故責任者支付的“死亡賠償金”。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死亡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根據這一相關規定,公民由於身體受到傷害而死亡所獲得的賠償金,是義務人對受害人近親屬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是受害人死亡之後才產生的,具有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金的性質,不屬於遺產的範圍,可以分割,不能繼承。

盧麗指出,本案中,雖然錢父年事已高,但其本人每月有退休金,且有醫療保險等,陸氏父子亦不存在需要多分的情形,故法院直接判由三人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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