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8 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

2019年9月17日,某市公安分局刑事偵查大隊在被告人馬力位於××區的住處查獲疑似長槍二支;“56”式7.62mm步機彈115發;“51式”7.62mm手槍彈100發;“64”式7.62mm手槍彈230發;制式12號獵槍彈25發;制式16號獵槍彈6發;非制式12號獵槍彈18發;國外生產製造的9mm手槍彈1發;國外生產製造的7.65mm手槍彈4發;5.6mm運動步槍彈253發;8號工業制式火雷管12枚;8號工業制式電雷管2枚;獵槍彈底火435枚;疑似火藥二小瓶,淨重426.1克,從中檢出硝化棉、鉛成分。經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鑑定,查獲的二支疑似長槍認定為槍支;查獲的752發子彈認定為彈藥。

法院認為,被告人馬力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二支、軍用子彈445發、其它子彈307發拒不交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

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

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同時辯護人要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為維護公共安全及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制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馬力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二、繳獲的槍支二支、752發子彈等涉案物品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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