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2016年1月2日,麻某攜帶槍支,駕駛摩托車從中緬邊境緬甸一側進入到中國後,被正在開展邊境巡邏的民警抓獲,民警當場查獲麻某身背的槍支一支,從該槍支彈夾內查獲制式槍彈9發,從其身上帶著的一個紅色布袋內查獲用礦泉水瓶裝著的黑火藥一瓶,經稱量淨重140克,查獲其駕駛的摩托車一輛。
經鑑定,麻某所攜帶的槍支是以火藥為動力進行發射的槍支,槍彈為制式7.62×39㎜槍彈,火藥為黑火藥。
【法院觀點】
麻某明知攜帶的是武器、彈藥,還跨越國境的行為,已構成走私武器、彈藥罪。
【判決結果】
判處麻某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二、什麼是走私武器、彈藥罪?
走私武器、彈藥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武器、彈藥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三、哪些情形構成走私武器、彈藥罪?
與走私武器、彈藥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武器、彈藥罪的共犯論處。
四、走私武器、彈藥罪怎麼判刑?
1、一般情況下,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情節特別嚴重的,判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3、情節較輕的,判3年以上七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2016)雲31刑終65號)
閱讀更多 明法刑事律師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