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做擔保,先看懂“擔保責任”再說……

替人做擔保,先看懂“擔保責任”再說……

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

擔保通常由當事人雙方訂立擔保合同。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擔保方式指的就是擔保法規定的用擔保權責實現的方式,包括抵押、質押、保證、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其中,保證主要指的就是人的擔保是,定金是以一定的資金作為擔保,其餘三種則主要是指物的擔保,不同的方式尤其對應的不同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的主要內容大致包括:

①主債權、②擔保物、③擔保數額、④期限、⑤利息、⑥違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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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本是解決市場上資金融通的難題的積極產物,不僅保證了債權的人的合法權益,也促進了資金的流動性,然而其風險也是不可忽視的;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很多人並不真正理解擔保的風險性,礙於面子或磨不開的關係輕易答應擔保,一旦債務人無法償還欠下的債務,糾紛即會產生,最終害到了自己,因此明確擔保的風險性是擔保人的必做功課:

擔保人是否為次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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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是為債務提供保證人的,所以在債務人不償還債務的情況下,保證人可以作為次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因此,擔保人雖不是次債務人,但是在債務人不進行償還債務的情況下也可以當做次債務人進行償還債務。

作為債權人也可以通過法律訴訟向擔保人提起訴訟。

擔保責任免除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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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3、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4、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6、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7、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8、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9、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10、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或者物的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擔保中保證期間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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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保證合同成立時,主債務履行期限是否已經屆滿:

若屆滿,則從保證合同生效時計算。

若未屆滿,則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2、保證合同是否約定了保證期間。

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約定的期限過短,從主債務履行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除上述情形外,如果約定了保證期間的,按照約定的開始日期確定起算點。

3、特殊情形下,保證期間的起算點:

若沒有約定履行期限或者約定不明時,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若屬於分期履行的債務,應當自最後一筆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債務人預期違約,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承擔預期違約責任之日起計算。

擔保中若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應如何計算保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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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擔保法》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本約定保證期限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的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擔保有風險,望謹慎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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