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由誰負責調處?

(1)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2)設區的市、自治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3)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跨設區的市、自治州行政區域的;爭議一方為中央國家機關或者其直屬單位,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爭議一方為軍隊,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的;同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4)國土資源部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國務院交辦的;在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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