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浙江省檢法明確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

近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實施意見》。該《實施意見》旨在保障人民檢察院依法加強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建立健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訴訟監督協作配合機制,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實施意見》傳遞出的部分重要信息速覽——


1

關於刑事訴訟法律監督


建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協作機制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建立溝通協作機制,就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量刑建議規範化等問題定期分析、研判,共同制定實施細則、配套措施,共享智慧量刑輔助系統,聯合公佈典型案例,統一執法標準,形成工作合力。定期或不定期共同舉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檢法同堂培訓班。


建立案件質量定期分析研判機制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抗訴、改判、訴判不一的案件情況定期進行梳理彙總、研判,分析成因,統一本地區刑事執法標準。


建立聯合發佈案例機制

適時聯合向社會公眾發佈典型案例和參考性案例。


2

關於民事訴訟法律監督


虛假訴訟監督

人民檢察院發現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存在虛假訴訟的,依職權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不以相關刑事案件審結為前提的,人民法院及時依法受理和審理。


檢察建議

人民檢察院發現下列情形,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存在虛假訴訟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判之間存在法律適用分歧的;人民法院對多起案件的審理、裁判等存在相同錯誤的。


3

關於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建立健全濫訴甄別規制機制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通過建立誠信檔案和對濫用訴權的信息互通機制,有效甄別和規制違法濫訴行為,對經甄別為濫用訴權的當事人,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後,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人民檢察院亦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監督,有效促進現有司法資源得到合理運用。


通力化解行政爭議工作

堅持檢察、法院、政府三家通力協作、優勢互補,合力化解行政爭議。在審判階段,由人民法院牽頭,可以視情邀請人民檢察院協助配合;在檢察審查階段,由人民檢察院牽頭,可以邀請人民法院參加協調。


司法救助促進行政爭議化解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中,對於通過訴訟或者監督難以獲得有效賠償、生活確實面臨急迫困難的當事人,兩家可以協同給予適當的司法救助,或聯繫相關行政機關,給予生活補助,促進社會和諧。


4

關於案件信息共享

人民法院辦理案件的立案、裁判、調解、執行等司法信息通過浙江省政法雲服務平臺或者建立專線實時向各級人民檢察院開放,各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查詢、複製相關案件材料。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抗訴、再審檢察建議、檢察建議、糾正違法等監督類司法信息向各級人民法院開放,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查詢、複製相關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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