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国评、领袖,茅台都不敢这么叫,上味酱酒再演“自吹”大戏

近期在酒行业李小兵一事闹的沸沸扬扬,先是其微信公众号“贵州省酱香型白酒研究中心”发布“关于成立《酱香型白酒调节人体微生态’防控新型肺炎’等病毒的机理研究与产业转化》等研究组的工作安排”一文,引发新京报、北京青年报等诸多权威媒体质疑。

随后又被揭出其推出的产品由旗下关联公司机构相互背书,上演自导自演大戏。

不知何故,上述微信公众号没几天就修改简介,并删除“关于成立《酱香型白酒调节人体微生态’防控新型肺炎’等病毒的机理研究与产业转化》等研究组的工作安排”一文。

国标、国评、领袖,茅台都不敢这么叫,上味酱酒再演“自吹”大戏


(左边:原简介;右边:更改后的简介)

2月28日,中国酒业协会白酒分会官方发布声明称:“李小兵同志自2017年9月起,已不再担任我分会的任何职务,我分会及以协会名义向李小兵同志颁发的所有聘书均已失效,且我分会未再授予该同志任何职务、称号或头衔。我分会声明,自2017年9月起李小兵同志与我分会无任何关系,其利用我分会相关委员或专业职务之名所从事的任何活动均与我分会无关。”

中国酒协白酒分会特别指出,由于工作需要聘任的酿酒评酒委员、特邀评酒委员、技术委员会委员以及其他专项科研组织的各种专业职务,均为有限期聘任。

此事刚出,中国新闻网、中国网、环球网、中国新闻周刊(排名不分先后)等诸多中央级媒体跟进报道,一时间百度搜索与微博搜索刷屏。

然而,在酒协声明发出24小时后,“贵州省酱香型白酒研究中心”推出的上味酱酒在淘宝店铺的各类宣传中,仍称李小兵先生为国家级白酒专家、国家级白酒评委等中国酒协本次否定的各类职务。

国标、国评、领袖,茅台都不敢这么叫,上味酱酒再演“自吹”大戏

2月29日,微信公众号“贵州省酱香型白酒研究中心”再次神秘更名为“酒体结构研究者”,并且不到一周两度更改了公众号简介,这次变成有史以来最简洁的一次简介:“研究酒体结构,追求更好品质”。

国标、国评、领袖,茅台都不敢这么叫,上味酱酒再演“自吹”大戏


(左边:微信公众号名称修改记录;右边:微信公众号简介二次修改内容)

改完了微信公众号,其主打的上味酱酒系列产品简介及推广文字却丝毫未动。其中,一款名为“上味国标样酒——国评一号”的产品名称甚至涉嫌违反到《广告法》的内容准则,另一款上味酱酒单瓶售价高达3699元的旗舰产品在宣传语中使用“生而为领袖”也略为不妥。

国标、国评、领袖,茅台都不敢这么叫,上味酱酒再演“自吹”大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而上味酱酒这两款超高端与中端产品中却在名称与宣传语中分别使用“国标”、“国评”、“领袖”等字眼多次涉嫌违反上述《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甚至“上味国标样酒——国评一号”下方的说明中还在使用“白酒专家和白酒评委品鉴定标用酒”

笔者通过查阅国家商标局官网发现,国际分类第33分类中,“国标”与“国评”字样的商标申请都属于以下三种状态:

1、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等,该商标已失效;

2、等待实质审查;

3、驳回复审中。

这样的产品名称不能用吗?对不起,真不能,连茅台都不能。

其实有关带有“国”这个字的词组,近年来一直饱受争议,茅台曾深陷“国酒”商标风波。但“国酒”商标并不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应该核准注册。

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中,也明确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直到2019年6月12日茅台集团正式宣布“国酒茅台”商标将于6月30日起停用。

现在问题抛到“上味国标样酒——国评一号”及单瓶售价高达3699元的超高端产品上,“国标”、“国评”、“领袖”这三个词寓意是什么?与“国”有什么关系?到底谁是“领袖”?《广告法》、《商标法》允许这样的字眼来作为自我宣传用吗?

我们深信茅台集团做出了最好的表率,更加深信从更改官方微信公众号简介到删除“关于成立《酱香型白酒调节人体微生态’防控新型肺炎’等病毒的机理研究与产业转化》等研究组的工作安排”一文,再到更改微信公众号名称,在李小兵先生的带领下做出改变,这一次“李小兵们”一定会做一个合法公民。

最后,继续引用上一篇文章《上味酱酒,一场“李小兵们”自导自演的大骗局》中的导语,“被人揭下面具是一种失败,自己揭下面具却是一种胜利。”——雨果《海上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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