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要素是對會計對象所作的基本分類,是會計核算對象的具體化,用於反映會計主體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基本單位,也是構成會計報表的基本要素。會計要素分為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的會計要素和反映企業經營成果的會計要素。《企業會計準則》將會計要素界定為六個,即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本文從會計要素等角度出發,分別從收入、成本、費用、損失、利潤(虧損)、資產、負債(或有負債}等七個方面來闡述企業在抗擊“新冠肺炎”常見情況的財稅處理。
一.收入部分
生產經營所得
1稅收規定
防控疫情密切相關行業、專項物資運輸收入免徵增值稅。(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防控疫情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五期)》納稅人適用8號公告和9號公告相關免徵增值稅政策的,按照上述規定,需要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的,僅針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開具適用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的,不需要將發票追回換開後才享受免稅政策,可直接進行免稅申報。公告下發之後,納稅人按照規定享受免稅優惠時,如果開具的是註明稅率或徵收率欄次的普通發票,應當在稅率或者徵收率欄次填寫“免稅”字樣。
2會計處理
一、開具普通發票或不開發票的部分
1、平時銷售時 :
借: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月底把免徵增值稅結轉: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貸:營業外收入-補貼收入
3、增值稅減免後,銷售稅金及附加費也要減免,同樣轉入營業外收入就可以了。
二、開具專用發票的部分
1、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繳納稅款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款
貸:銀行存款
注意點:
1、要不回專票不影響其餘收入免稅,已開稅率普票未追回前可免稅
2、開具的是註明稅率或徵收率欄次的普通發票,應當在稅率或者徵收率欄次填寫“免稅”字樣。
政府補助收入(比如復工返崗補助等)
1稅收規定
復工返崗補助不屬於“與銷售貨物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情形,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45號公告,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於增值稅銷售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財政部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規定,對於當期直接減免的增值稅,應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貸記損益類相關科目。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徵即退、先徵後退、先徵後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
2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
代收代支費用(比如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
1稅收會計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26號第五條“關於代購貨物徵稅問題: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徵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徵收增值稅。(一)受託方不墊付資金;(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託方,並由受託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託方;(三)受託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徵的增值稅額)與委託方結算貨款,並另外收取手續費。”
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一第37條規定:以委託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託方收取的款項不屬於價外費用,不需要計入收入繳納增值稅。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總則規定“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處理,不應當確認為收入。”
2會計規定
(1)政府撥入: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
(2)發放給相關人員(免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
借:其他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收入的減項(預估收入或銷售退回)
1稅收會計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總則規定“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處理,不應當確認為收入。”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九條“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應當在發生時衝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2會計處理
一、預估收入
(1)紅衝收入:
借:應收賬款等科目(負數)
貸:主營業務收入(負數)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負數)
(2)同時紅衝對應的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負數)
貸:產成品(或庫存商品)(負數)
二、銷售退回
銷售退回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因此,對於銷售退回,企業應分別不同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對於本年度未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這時會計處理比較簡單,企業應按已記入“發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額,借記“庫存商品”科目,貸記“發出商品””科目。
2、對於本年度已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退回的,企業一般應在發生時衝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同時衝減當期銷售商品成本。
如該項銷售退回已發生現金折扣的,應同時調整相關財務費用的金額;如該項銷售退回允許扣減增值稅額的,應同時調整“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的相應金額。
二.成本部分
存貨損失
1稅收會計規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二十八條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黴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燬、拆除的情形。
因疫情停業造成食材過期變質損失,不屬於非正常損失,如取得增值稅合法扣稅憑證的,其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已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規定,企業發生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2會計處理
盤存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貸:原材料
盤存時:
借:營業外支出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三.費用部分
勞動保護費
1稅收會計規定
1、增值稅
購進的勞保用品,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列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範圍,只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進項稅額就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企業發生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個人所得稅
個人因工作需要,從單位取得並實際屬於工作必備的勞動保護用品,僅在工作中使用,個人沒有所有權,不構成個人收入,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會計處理
借:管理費用/製造費用/銷售費用等—勞動保護費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福利費
1稅收會計規定
1、 增值稅
(1)現金補貼
發放現金補貼不涉及增值稅。
(2)發放口罩等物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做進項稅額轉出。
2、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二十五條規定,將貨物用於福利應視同銷售。
3、個人所得稅
(1)發放現金補貼
①發給員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當併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②發給防疫工作者
根據《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第一條規定,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2)發放醫藥防護用品
個人取得醫藥防護用品免徵個人所得稅
2會計處理
1.公司購買醫藥防護用品發給員工
①購進時: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②決定以購進口罩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時:
借:管理費用、生產成本、製造費用、銷售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③實際發放給職工: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 公司發放現金補貼,讓員工自行購買。
借:管理費用等—職工福利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借:其他應交款—代扣個人所得稅(明細職工)(與當月工資薪金合併預扣)
貸:銀行存款
三險一金
1稅收會計規定
《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6號)“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可指導統籌地區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在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的前提下,對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徵收,減徵期限不超過5個月。”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徵各類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徵期限不超過5個月。”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於妥善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實施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號)“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企業,可按規定申請在2020年6月30日前緩繳住房公積金,緩繳期間繳存時間連續計算,不影響職工正常提取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2會計處理
緩繳住房公積金:
1、單位負擔部分,提取時
借:管理費用--住房公積金
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2、個人負擔部分,在支付工資時代扣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貸:現金
3、 交納時
個人部分應正常繳納:
借: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個人)
貸:銀行存款
單位部分緩繳期結束後一次性繳納:
借: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單位)
貸:銀行存款
減免三項保險費用: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社會保險費(單位實際承擔部分)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單位實際承擔部分)
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應發數)
貸:其他應收(付)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
銀行存款/現金 (實發數)
繳納時:
個人部分應正常繳納:
借: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
貸:銀行存款
繳納單位實際承擔部分: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單位實際承擔部分)
貸:銀行存款
三項保險費用單位已計提未繳費(可以享受減免部分):
如果沒有交款,而是直接少繳的情況下,應按減免金額在原來計提的分錄同方向用紅字沖銷。
原來計提時
借:期間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
直接減免時
借:期間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
退還三項保險費用單位繳費:
如果是已經繳納後,收到類似於稅收返還性質的社保費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
電費燃氣費
1稅收會計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了“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階段性降低企業用電成本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通知》(發改價格〔2020〕258號)“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電網企業在計收上述電力用戶(含已參與市場交易用戶)電費時,統一按原到戶電價水平的95%結算。”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階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氣成本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通知》(發改價格〔2020〕257號)“一、非居民用氣門站價格提前執行淡季價格政策。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要提前執行淡季價格,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對執行政府指導價的非居民用氣,要以基準門站價格為基礎適當下浮,儘可能降低價格水平;對價格已放開的非居民用氣,鼓勵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根據市場形勢與下游用氣企業充分協商溝通,降低價格水平。二、對化肥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大的行業給予更大價格優惠。鼓勵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充分考慮疫情對不同行業的影響,對化肥等涉農生產且受疫情影響大的行業給予更加優惠的供氣價格。”
2會計處理
借: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管理費費用等
貸:銀行存款
五.壞賬損失
1會計處理
1、直接轉銷法
確認壞賬時:
借:管理費用--壞賬損失
貸:應收賬款--××公司
2、備抵法
確認無法收回的壞賬:
借:壞賬準備(確認數)
貸:應收賬款--××公司
2稅法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55條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3納稅調整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計提的壞賬準備及其它減值準備,需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四.損失部分(營業外支出)
合同違約
1會計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
2稅法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違約金計算的依據是合同中明確簽訂違約的條款,合理的憑據具體包括:合同、支付違約金的有關協議、支付違約金的銀行結算憑證。
3納稅調整
企業所得稅:在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按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屬於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
對外捐贈
1會計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
庫存商品(或產成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稅法規定
根據《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單位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用於免徵增值稅項目的購進貨物進項不得抵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第項規定,企業將資產用於對外捐贈,應視同銷售。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二條規定,屬於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3納稅調整
增值稅:免徵
企業所得稅:
(1)按規定捐贈給公益組織及縣級以上的政府部門的間接捐贈、向定點醫院的直接捐贈物品全額扣除。
(2)其他捐贈:向其他單位和個人的直接捐贈不得扣除。
停工損失
1稅收會計規定
停工損失是由於停工超過規定期限所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停工期內支付的生產工人工資和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耗用的燃料和動力費,以及應負擔的車間經費和企業管理費等。
季節性生產企業停工期內的管理費用及固定資產折舊費用應採用待攤、預提的方法,由開工期內的生產成本負擔,不作為停工損失處理。由於自然災害、企業遷移等原因造成的停工損失,應作為“營業外支出”的非常損失處理。
2會計處理
發生停工損失費用:
借:停工損失
貸: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製造費用等
月底結轉成本:
借:營業外支出
貸:停工損失
違規生產、違規銷售口罩,政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1會計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
2稅法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十條第四款規定,“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屬於行政處罰範疇,不得在稅前扣除。
3納稅調整
企業所得稅:調增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五. 利潤(虧損)部分
1會計處理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無需特別做分錄,只需將本年稅後淨利直接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就可以了。轉入後,“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借方餘額就是未彌補的虧損。
2稅法規定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3納稅調整
無須納稅調整和備案,只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填制彌補虧損申報表即可。
六.資產部分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新購生產設備
1會計處理
購入設備時:
借:固定資產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次月計提折舊時:
借:生產成本
貸:累計折舊
2
稅法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一款規定: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第8號公告答疑:考慮到享受稅收優惠是納稅人的一項權利,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可自行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3納稅調整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在現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行次填報相關數據,無須備案。
七..負債部分
一、留抵退稅
1稅收會計規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二條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2會計處理
收到退稅款對應留抵減少,對應科目進項稅額減少,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若賬務上已經結轉到“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則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3納稅調整
無須納稅調整。
二、或有負債
1稅收會計規定
或有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對於發生可能性概率大於95%的或有負債,確認為預計負債:1、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2、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3、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
2會計處理
(一)對於或有負債,會計上只作披露
(1)披露的範圍
除可能性極小的或有負債不作披露外,其餘或有負債均作披露。(但對於未決訴訟擔保責任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所產生的或有負債未決仲裁則不論其可能性大小,均需披露)。
(2)披露內容
①或有負債形成的原因
②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如無法預計應說明理由)
③獲得補償的可能性
(3)例外情況
如果披露未決訴訟或仲裁的全部或部分信息預期會對企業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則企業無需披露這些信息,但是企業至少應披露未決訴訟、仲裁的形成原因。
(二)或有負債轉化為預計負債
應當按照履行相關現時義務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進行初始計量。
借:銷售費用等相關科目
貸:預計負債
3納稅調整
或有負債會計上只作披露,無須納稅調整。
計提預計負債應作企業所得稅納稅調增項目。
說明:本文用於財稅交流,請財稅同仁多提寶貴建議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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